天津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考核暫行規定

天津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考核暫行規定

各市級預算單位,各區縣財政局,各採購代理機構:

為了加強政府採購評審專家隊伍建設,提高政府採購評審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將制定的《天津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考核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考核暫行規定
  • 地區:天津市
  • 內容: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考核
  • 性質:暫行規定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採購評審工作,規範評審專家執業行為,提高政府採購評審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財政部、監察部《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03]119號)和財政部《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政府採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加政府採購有關評審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評審專家考核工作由政府採購管理部門負責。採購代理機構和政府採購監督員應當協助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對評審專家進行考核。
第四條
評審專家考核實行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結合的辦法。集中考核原則上每季度進行一次,日常考核根據工作需要隨機進行。
第五條
日常考核由採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每次評審活動後,由採購代理機構和政府採購監督員分別對評審專家進行考核,並由採購代理機構將考核結果情況及時送交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審定。
第六條 集中考核由政府採購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根據日常考核情況,於每季度末對評審專家進行集中考核。
第七條 對評審專家考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專業水平和執業能力是否能夠繼續滿足政府採購評審工作要求;
(二) 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並參加必要的政府採購培訓;
(三) 是否能夠在評審過程中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並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四) 是否能夠主動迴避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評審項目;
(五) 有無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六) 政府採購管理部門認為應當考核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評審專家考核結果分為“勝任”、“基本勝任”和“不勝任”。具體標準如下:
(一)
勝任:專業水平和執業能力能夠滿足評審需要,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積極參加有關培訓活動,獨立、公正地提出個人的評審意見,主動地提出迴避申請,自覺地遵紀守法。
(二)
基本勝任:專業水平和執業能力基本滿足評審需要,基本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對個人提出的評審意見能夠負責,遵守相關規定。
(三)
不勝任:專業水平和執業能力不能滿足評審需要,不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對個人提出的評審意見不負責,有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現象。
第九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作為不良行為予以通報批評或記錄。
(一) 被選定為某項目並且已接受邀請的評審項目專家,未按規定時間參與評審,影響政府採購工作的;
(二) 明知應當迴避而未主動迴避的;
(三)
在知道自己為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身份後至評標結束前的時段內私下接觸投標供應商的;
(四) 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式正常進行的;
(五) 在評標工作中,有明顯傾向或歧視現象的;
(六) 未按照採購檔案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進行評標的;
(七) 違反職業道德和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但對評審結果沒有實質性影響的;
(八) 違反政府採購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標情況及其他信息的;
(九) 不能按規定回答或拒絕回答採購當事人詢問的;
(十) 在不知情情況下,評審意見違反政府採購政策規定的。
第十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取消其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資格。
(一) 故意並且嚴重損害採購人、供應商等正當權益的;
(二)
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私下接觸或收受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及有關業務單位的財物或者好處的;
(三) 違反政府採購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情況及其他信息,給採購結果帶來實質影響的;
(四) 評審專家之間私下達成一致意見,違背公正、公開原則,影響和干預評標結果的;
(五) 以政府採購名義從事有損政府採購形象活動的;
(六) 弄虛作假騙取評審專家資格的;
(七) 評審意見嚴重違反政府採購有關政策規定的。
第十一條
對政府採購評審工作中不勝任評審工作需要、檢驗複審不合格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申請的,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可以辦理有關解除資格聘用手續。
第十二條
評審專家在一年內發生兩次通報批評或不良記錄的,將取消其一年以上評審資格;累計三次以上者將不得再從事評審工作。
第十三條
通報批評、不良記錄和取消資格等對評審專家的處理結果,可以在市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
第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天津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考核暫行規定》由市政府採購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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