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政府採購評標會場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政府採購評標會場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 實質:管理暫行規定
  • 地區:長春
  • 目的:加強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政府採購評標活動能夠公平、公正,嚴肅政府採購評標會場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制定《長春市政府採購評標會場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

長春市政府採購項目的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採購方式的開標、評標、談判、詢價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長春市政府採購管理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採購辦”)是負責政府採購評標會場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採購評標會場的監督管理職責。
長春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採購評標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政府採購評標會現場人員應當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次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人代表1人。
(二)本次政府採購項目被抽取的專家評審(專家人數占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2/3以上)。
(三)市政府採購辦監督管理人員。
(四)市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採購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人員(如公證處、紀檢委、監察局等有關人員)。
(五)評標會場主持人1人。
評標會場應當由採購人主持。採購人委託採購代理機構辦理政府採購事宜的,應當由採購代理機構按照委託代理契約的約定負責主持評標事宜,但需簽訂委託主持的代理協定。
政府採購評標會場除上述人員組成外,在政府採購項目評標過程中,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評標會場和評標監控室,如有極特殊情況確實需要進入評標會場的,應當事前經市政府採購辦監督管理人員的同意,否則按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和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六條

評標會場全體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評標會現場的安靜,禁止在評標會場內喧譁和隨意走動。
(二)關閉自身所有通訊設備,不得與外界聯繫。因發生不可預見情況,確實需要與外界聯繫的,應當由市政府採購辦監督管理人員了解情況後,監督其與外界聯繫的情況。
(三)對評標過程負有保密責任。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供應商有任何誘導或者傾向性的行為。
(五)評標會場全體成員所進行的所有活動,必須接受市政府採購辦監督管理人員的監督與管理。如有事需要發言,應徵得市政府採購辦監督管理人員的同意。
(六)評標會場有關人員如果需要暫時離開會場,必須經市政府採購辦監督管理人員同意,並由有關監督管理人員陪同方可離開。離開評標會場期間不得與投標供應商進行任何接觸與聯繫,不得透露評標過程中的任何評審內容。

第七條

採購人代表在評標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可以要求參加政府採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檔案和業績情況,並依法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二)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三)採購人代表在本次政府採購項目介紹其採購需求時,只能就採購檔案規定的技術需求範圍內的事項進行陳述,不得發表與技術需求無關的任何言論。
(四)對不屬於採購檔案中規定品牌的採購項目,採購人代表不得在評標會中指定品牌或者對某個品牌發表傾向性意見。
(五)在評標過程中,採購人代表不得對某個供應商發表任何傾向性意見,不得向其他專家評審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評審意見。

第八條

參加政府採購項目評審的專家評審,在評標過程中,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九條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在評標過程中,應當遵守如下規定:
(一)專家評審會成員與投標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不得進入本次政府採購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
(二)依法對政府採購投標檔案進行公平、公正、認真、詳實的評審,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要求投標供應商對投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給予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過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四)不得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價、比較及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
(五)不得以個人意見誘導其他評審的評審意見。
(六)評標委員會成員針對某一評標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意見不一致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表述自己的意見,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綜合意見。

第十條

參加投標的供應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
(二)不得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
(三)不得與採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
(四)不得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及評標會場的相關人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五)不得在招標過程中與採購人進行協商談判。
(六)不得拒絕市政府採購辦的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供應商有以上第(一)至(六)項情況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並根據政府採購法處以採購金額5‰~10‰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以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供應商在評標活動中,要如實回答本次政府採購項目採購人或者專家評審提出的問題,不得發表與所提問題無關的其他任何意見。

第十二條

供應商在評標活動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評標工作,否則取消其投標資格。

第十三條

主持人在評標會場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式、規定和採購檔案載明的規定進行。包括應按照規定的開標(評標)時間公布開標(評標)開始;核對出席開標(評標)的投標供應商的身份和出席人數;安排投標供應商或者其代表檢查投標檔案密封情況後,並安排有關監督管理人員監督拆封;組織唱標記錄;維護開標(評標)活動的正常秩序等。
(二)主持人應當對本次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檔案內容進行全面熟悉、了解和掌握。
(三)主持人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就採購檔案中有關內容提出的問題,必須針對所提出的問題在採購檔案範圍內進行說明和解釋,不得超出採購檔案和評標委員會成員所提問題的範圍。
(四)不得採用任何方式發表有任何傾向性或者誘導性的言論。
(五)一個採購項目,只能由一名主持人主持,不得中途更換。
(六)主持人在市政府採購辦監督管理人員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人員的監督下,起草評標委員會的綜合意見,並認真、準確核對和計算政府採購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打分情況。
(七)主持人中途離場必須徵得市政府採購辦監督管理人員的同意。

第十四條

市政府採購辦監督檢查管理人員必須就下列事項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
(一)監督檢查評標委員會是否依法組建。
(二)監督檢查評標委員會專家人數是否占成員總數的2/3以上。
(三)評標過程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
(四)監督檢查評標過程中有關政府採購檔案(採購項目預算、資金構成、招標檔案、競爭性談判檔案、詢價採購檔案、單一來源採購檔案、評標標準、評標打分辦法、評標細則等需要事先經市政府採購辦監督檢查的檔案)是否與事先經過市政府採購辦監督檢查的檔案相一致。
(五)監督檢查成交供應商的確定是否遵循政府採購法、招標投標法規定的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專家評審會共同認定投標報價低於成本的除外)。
(六)監督檢查採購人代表、專家評審在評標過程中是否對投標供應商有傾向性行為、誘導性言論、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七)監督檢查投標供應商是否如實回答評標委員會成員在投標檔案範圍內提出的有關問題。
(八)監督檢查是否存在影響政府採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行為。
市政府採購辦的監督管理人員在評標會場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不符合上述規定之一的,必須依法予以制止。

第十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人員應遵守評標會場紀律,不得中途退場,如有極特殊情況,需經市政府採購辦監督管理人員的同意。

第十六條

政府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人員必須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所有監督管理人員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五條的規定。
(二)不得隨意發表與監督管理無關的言論。
(三)不得發表有誘導性或者傾向性的觀點。
(四)市政府採購辦監督管理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因極特殊情況需要中途退場時,必須經市政府採購辦主任同意,並及時補充監督管理人員。在補充的監督管理人員未到評標會場時,需退離評標現場的監督管理人員不得擅自離開評標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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