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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由省財政廳確認並頒發《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證》的人員。
第三條 評審專家參加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政府採購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全省評審專家庫建立、管理和使用應遵循統一建庫、資源共享、管用分離、劃分區域、隨機抽取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監管的政府採購活動聘請使用評審專家要按照本規定從全省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鄉鎮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監管的政府採購活動聘請使用評審專家由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第六條 評審專家參加政府採購項目評審要持《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證》和本人身份證。評審專家庫以外專家要持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和專業職稱證書。
第二章 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第七條 省財政廳主要職責:
(一)建設全省評審專家庫;
(二)明確山東省評審專家聘任條件;
(三)審查評審專家人員資格,頒發《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證》;
(四)動態管理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及時更新評審專家庫人員信息;
(五)制定全省隨機抽取評審專家的規則;
(六)監管本級政府採購項目評審專家的抽取使用;
(七)對全省評審專家進行復驗;
(八)對本級政府採購項目評審中有違規行為的評審專家進行處理處罰;
(九)其他監管事項。
第八條 市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要職責:
(一)徵集本地區的評審專家、進行資格初審並向省財政廳推薦;
(二)監管本級政府採購項目評審專家的抽取使用;
(三)對本級政府採購項目評審中有違規行為的評審專家進行處理處罰,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四)省財政廳規定的市級財政部門應承擔的其他監管事項。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要職責:
(一)徵集本地區內的評審專家,進行資格初審並向市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推薦;
(二)監管本級政府採購項目評審專家的抽取使用;
(三)對本級政府採購項目評審中有違規行為的評審專家進行處理處罰,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四)省財政廳規定的縣級財政部門應承擔的其他監管事項。
第十條 各級監察機關負責對本級政府採購項目使用評審專家情況進行監督,並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屬於監察對象的評審專家發生的違規違紀行為作出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三章 資格條件及確認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採取本人申請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徵集評審專家。
第十二條 評審專家認定過程包括本人申請、初審、受理、確認、發證。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客觀公正、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的意識;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精通專業業務,熟悉產品情況;
(三)熟悉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
(四)能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採購評審工作,能正常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
(五)認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接受財政、監察部門的監督管理;
(六)沒有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七)省財政廳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對達不到第十三條(二)所列條件,並取得中級技術職稱5年以上,精通某類專業產品性能和市場狀況,且符合其他條件的人員,經省財政廳審查確認後,也可聘為評審專家。
第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規定的在職和離退休人員(身體健康,一般不應超過65周歲),可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向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中央駐魯單位、駐濟南省直單位符合條件人員可直接向省財政廳申請。申請人應填寫《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申請表》(附屬檔案1),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二)工作及專業簡歷;
(三)近期免冠二寸照片3張;
(四)取得學歷學位及專業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獲得“正高”職稱的專家,需提供相應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五)省級以上學術榮譽稱號(原件及複印件)。
第十六條 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補充材料。對初審合格的,當日退回各類證書原件。市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在下月15日前,將初審合格的《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申請表》、證件複印件等報送省財政廳。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在受理後一個月內,對符合條件人員頒發《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證》。
第十八條 《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證》編碼組成:所在設區的市代碼、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專業編碼。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向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了解有關政府採購法律法規政策;
(二)對投標供應商的投標檔案是否符合招標檔案要求作出獨立評價;
(三)要求投標供應商對投標檔案有關事項作出解釋或澄清;
(四)按照評標規定推薦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
(五)按規定獲得評審勞務報酬;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時參加評審活動。遇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或不能按時參加評審的,應及時告知政府採購代理機構;
(二)按照採購檔案規定進行打分和評審,提出公平、公正的評審意見,並簽字確認;
(三)發現供應商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以及其他非法干預評標的行為,應及時向政府採購評審工作組織者或財政部門報告;
(四)配合有關方面解答政府採購評審工作中的質疑,配合財政部門處理供應商的投訴、複議和訴訟等事項;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取得評審專家資格後,工作單位、聯繫方式發生變化,本人應及時在《中國山東政府採購網》評審專家專欄上修改信息;技術職稱變動、獲得省級以上學術榮譽稱號、享受國務院津貼信息應報省財政廳確認後進行修改。
第五章 工作紀律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採購活動中要嚴格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一)評審過程中不得與外界聯繫。通訊設備必須交由組織方集中保管,確實需要與外界聯繫的,要有工作人員陪同;
(二)嚴禁向外界泄露評審情況,嚴禁泄漏供應商的投標檔案及知悉的商業秘密;
(三)評審過程中嚴禁對投標檔案及供應商發表傾向性、歧視性言論,嚴禁徵詢或者接受採購人代表的傾向性意見,嚴禁以澄清、說明或補充為藉口要求參加政府採購項目的投標供應商表達與投標檔案原意不同的意見,嚴禁超出採購檔案規定的方法和標準進行評分,嚴禁對不同投標供應商相同情況打不同分數,不得拒絕對評審意見簽字確認;
(四) 嚴禁參加與本人有利害關係的政府採購項目的評審活動。因事先不知情而參與的,獲悉與評審項目有利害關係後應立即告知退出;
有利害關係是指,近三年內曾在參加該政府採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加該政府採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或擔任顧問,與參加該政府採購項目供應商發生過法律糾紛,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情況。
(五)被通知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後,嚴禁私下接觸政府採購項目投標供應商,不得收受政府採購項目相關各方的財物或者其他報酬;
(六)嚴禁參加前期採購方案論證的評審專家擔任該政府採購項目的評審專家;
(七)財政、監察部門規定的其他評審工作紀律。
第六章 抽取與使用
第二十三條 評審專家的抽取地點及監管抽取的辦法,由監管政府採購項目的財政部門會同監察部門確定。
評審專家的抽取時間原則上應當在開標前半天或前一天進行,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兩天。
第二十四條 抽取評審專家的區域範圍按照批准採購計畫金額確定。貨物類項目,採購計畫300萬元以下的可在設區的市範圍內抽取;300萬元至1000萬元的,要在至少3個設區的市(包括本市,下同)範圍內抽取;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要在至少9個設區的市範圍內抽取; 2000萬元以上的,要在全省範圍內抽取。技術複雜、競爭激烈的重大項目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可聘請部分外省知名專家。
服務類和工程類政府採購項目抽取評審專家的區域範圍,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監察機關確定。
第二十五條 招標的政府採購項目評標委員會由有關技術、經濟方面專家和採購人代表組成,成員人數應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方面的評審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採購計畫在300萬元以上、技術複雜的項目,每次要抽取確定5名以上評審專家。其中,採購計畫在2000萬元以上的項目,技術、經濟方面的評審專家不得少於7人。每個政府採購項目每次要抽取2名評審專家作為替補,並按抽取先後順序遞補。
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政府採購項目由評審專家及採購人代表3人以上單數組成採購小組,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六條 每一政府採購項目要按照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專業分類編碼,從規定的區域範圍內抽取相應數量的評審專家(包括替補專家),每次抽取後要告知並落實參加人員,不足時,可按照上述範圍和專業再次隨機抽取,但抽取總次數不能超過6次。
隨機抽取到同一單位的2名以上評審專家,只能使用1名,並按照抽取順序先後確定。
招標採購單位對技術複雜、專業性極強的採購項目,通過隨機抽取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同意,可以採取選擇性方式確定評標專家(包括替補專家)。
第二十七條 每個政府採購項目(一個包)應當單獨確定評審專家。對於同類多包政府採購項目同一天評標確需使用同一評標委員會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要事前經監管政府採購項目的財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評審專家抽取要由專人管理,確定評審專家後,要及時告知評標的時間和地點,但不得告知擬評標項目的有關情況。告知過程要全程錄音,以備檢查。負責抽取的人員要當場填寫《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抽取結果登記表》(附屬檔案2),並於事後存檔,對確定的專家姓名、單位和聯繫方式等信息嚴格保密。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使用替補評審專家:
(一)確定的評審專家未能參加評審活動;
(二)確定的評審專家到達評審現場後發現自己與評審項目有利害關係需要迴避;
(三)確定的評審專家到達現場後,因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參加評審活動。
使用替補評審專家後仍然缺少一名評審專家的,經監管政府採購項目財政部門同意,可直接確定一名評審專家;缺少兩名以上評審專家,要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抽取確定評審專家。
第三十條 評審專家到場後,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採購人代表和公證人員要核對《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證》和本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
第三十一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在評審活動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向政府採購項目所屬財政部門報送《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抽取結果登記表》和《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工作情況評價表》(附屬檔案3),並通過山東省政府採購專家庫管理系統報送省財政廳。
第三十二條 同一評審專家原則上在一個年度內隨機抽取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不得超過3次。
第七章 勞務報酬
第三十三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和相關差旅費(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等。
確定評審專家勞務報酬,要根據工作時間、政府採購數額、專家級別等因素計算。參加政府採購項目的每位評審專家一天的基本報酬應在400元左右;對500萬元以上且技術複雜、專業性很強的項目,標底每增加100萬元基本報酬應增加10%,最高增加1倍。對獲得“長江學者”、“泰山學者”等省級以上學術榮譽稱號以及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評審專家,要在基本報酬上增加100%;“正高”職稱的評審專家,要在基本報酬上增加50%。從外省聘請專家的報酬可以商定。
在設區的市範圍內,要制定相對統一的評審專家報酬制度,原則上一定兩年。報酬方案由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制定,政府採購社會代理機構要報駐地市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核准,並報省財政廳備案;政府集中採購機構要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核准。
由於廢標等原因評審不能進行的,要付給到場評審專家基本報酬的25%-50%。
差旅費要按照國家標準據實報銷,也可與評審專家協商費用包乾。
第三十四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核定的標準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不得隨意降低或者提高標準。
第三十五條 評審專家不得超標準索要勞務報酬。
第八章 復 驗
第三十六條 省財政廳每2年對評審專家復驗一次,符合條件且本人同意從事政府採購評審工作的繼續聘用。
第三十七條 評審專家資格復驗工作應以平時的考評記錄為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按照本辦法履行評審專家義務;
(二)是否違反本辦法評審專家工作紀律;
(三)是否有其他違紀違法的不良記錄;
(四)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中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評價;
(五)財政部門認為應當復驗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八條 評審專家經核實兩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驗不合格:
(一)違反評審專家工作紀律;
(二)受到財政部門的處理處罰、監察機關的處分;
(三)存在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四)不配合質疑、投訴、複議、訴訟等政府採購事項調查;
(五)答應參加而無故缺席,或告知後6次以上不參加;
(六)被政府採購代理機構3次評價“一般”;
(七)因身體狀況或工作調動等情況不再適宜從事政府採購評審工作。
第三十九條 評審專家應當在聘期屆滿2個月前,填寫《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復驗表》(附屬檔案4),並同《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證》送交駐地市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中央駐魯單位、駐濟南省直單位可直接向省財政廳報送。評審專家在聘期屆滿前1個月仍不填報《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復驗表》進行復驗的,視同放棄評審專家資格。
市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負責督促轄區內評審專家做好復驗工作,並應在評審專家聘期屆滿1個月前,將《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證》和《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復驗表》報送省財政廳復驗。
第四十條 評審專家復驗合格的,由省財政廳在《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證》上加蓋復驗合格戳記和有效期或頒發新證;復驗不合格的,終止評審專家資格,由省財政廳收回《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證》。
復驗期間評審專家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要核對身份證和《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證》複印件。
第九章 處理處罰
第四十一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有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應當迴避而未主動迴避的;
(二)在知曉自己為評標委員會成員身份後至評標結束前的時段內私下接觸投標供應商的;
(三)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式正常進行的;
(四)在評標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者不正當傾向性的;
(五)未按評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進行評標的。
第四十二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有權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在《中國山東政府採購網》公告。省財政廳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收回《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二)泄露有關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第四十三條 財政部門或政府集中採購機構的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抽取確定評審專家,或未經批准採取選擇性確定評審專家,或故意對外泄露被抽取評審專家姓名、單位、聯繫方式等內容的,由其上級部門或同級監察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屬於政府採購社會代理機構的,暫停政府採購代理資格。
第四十四條 採購人代表作為評審委員會成員參加政府採購項目評審過程中,應盡的義務和應遵守的工作紀律,比照本辦法對評審專家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在評審過程中發現評審專家、採購人代表嚴重違反第二十二條有關規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其評審工作,按規定替換評審專家或採購人代表。
第四十六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對評審專家的管理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或不正當干預政府採購工作的,要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部門或同級監察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執行,原《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魯財庫〔2004〕2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