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評價暫行辦法

《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評價暫行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於2017年12月28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評價暫行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財政廳
  • 發布時間:2017年12月28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辦法解讀,

辦法發布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財采〔2017〕81號
各市財政局,黃河三角洲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財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門、單位,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的評審行為,加強評審專家評價管理,促進提高評審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6〕198 號)和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魯財采〔2017〕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評價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
山東省財政廳
2017年12月28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評價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的評審行為,加強評審專家評價管理,促進提高評審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6〕198 號)和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魯財采〔2017〕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全省評審專家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的品行表現、技能水平、誠實信用、服務效果等評審履職情況的評價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評價是指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以下統稱評價主體)在政府採購評審活動結束後,對參與項目評審的評審專家履職情況進行客觀反映、量化打分。
量化打分的採購人為參加項目評審的採購人代表;量化打分的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是進入評審現場,了解評審過程及現場情況的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
第四條 評價主體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原則,如實記錄評審專家履職情況,並對評價結果負責。
第五條 評審專家評價以單個項目為基礎,採取“主體參與、單項計分、滾動評價、年度考核”方式,單次計算評價量化得分,動態統計近10次評價結果,年度匯總累計評價得分並結合信用記錄、不良行為、處理處罰等情況形成年度考核結果。
第六條 評價採用量化扣分法,基礎分為10分。9分(含)以上為優秀,6分(含)-9分為合格,6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七條 山東省政府採購管理交易系統評審專家庫子系統(以下簡稱專家庫)為全省評價管理平台,評價主體通過專家庫對評審專家進行履職盡責記錄和評價打分。評價提交後,專家庫自動統計評價主體打分算術平均值,形成單次評價情況。
第二章 評價內容及評分標準
第八條 評價主體對評審專家履職行為按以下情形進行打分。
(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1分。
1.無故遲到或者早退超過半小時。
2.拒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
3.拒絕將手機等通訊工具或者相關電子設備交由採購代理機構或者採購人統一保管。
4.不熟悉相關市場行情。
5.專業技能不能滿足項目評審需要。
6.不熟悉政府採購政策法規。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2分。
1.已接受評審邀請但無故缺席或者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
2.存在指向性、引導性、傾向性、歧視性或者排他性言行。
3.不能圍繞招標檔案、投標檔案、技術方案等發表正確意見或者見解。
4.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評審報告上籤字。
5.記錄、複製或者帶走評審資料。
(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3分,且評價主體應當備註具體情形。
1.對需要專業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商打分。
2.在評審過程中不服從現場管理,影響評審工作正常進行。
3.超標準索要或接受勞務報酬、差旅費或其他報酬。
4.在評審過程中,非因法律法規規定情形而隨意廢標。
第九條 在同一項目評審活動中,評審專家出現兩種及以上扣分情形的,應當分別記分,累計扣除,直至零分。
第十條 一個計分周期為12個月,到期後自動重新計分。
第三章 評價主體職責
第十一條 評價主體應當在評審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價打分。逾期未評價的,專家庫將自動鎖定其抽取功能,待提交申請說明情況、按要求補充完成相關操作,並由採購人本級財政部門核實處理後予以恢復。
第十二條 評價主體違反評價原則故意打分畸高畸低的,或者以評價打分對評審專家進行報復、引誘或威脅的,給予約談、通報、責令限期整改等處理,整改期間鎖定其專家庫抽取功能,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嚴肅處理。
第四章 評價結果套用
第十三條 近10次評審工作中出現3次(含)以上評價不合格的,專家庫自動對評審專家進行預警,由評審專家分庫的主管財政部門對其進行約談。
第十四條 近10次評價結果平均值為優秀,且無不合格評價的,納入優秀專家池,優先隨機抽取。
第十五條 一個年度出現5次(含)以上評價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為不合格等次。聘期內出現1次(含)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續聘。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對評審專家評價管理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

辦法解讀

《暫行辦法》草案共五章十八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關於適用範圍和評價原則。明確適用於全省評審專家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的品行表現、技能水平、誠實信用、服務效果等評審履職情況評價管理。評價主體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原則,如實記錄評審專家履職情況,並對評價結果負責。
二是關於評價方式。明確評審專家評價以單個項目為基礎,採取“主體參與、單項計分、滾動評價、年度考核”方式,單次計算評價量化得分,動態統計近10次評價結果,年度匯總累計評價得分並結合信用記錄、不良行為、處理處罰等情況形成年度考核結果。
三是關於評分分檔。明確評價採用量化扣分法,基礎分為10分。9分(含)以上為優秀,6分(含)-9分為合格,6分以下為不合格。
四是關於扣分情形。明確評價主體對專家評審履職行為按以下情形進行打分。扣1分的情形主要是:無故遲到或者早退超過半小時的、拒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拒絕將手機等通訊工具或者相關電子設備交由採購代理機構或者採購人統一保管等6種情形。扣2分的情形主要是:已接受評審邀請但無故缺席或者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存在指向性、引導性、傾向性、歧視性或者排他性言行等5種情形。扣3分的情形主要是:對需要專業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商打分、超標準索要或接受勞務報酬、差旅費或其他報酬等4種情形。
五是關於時限要求。明確評價主體應當在評審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價打分。逾期未評價的,專家庫將自動鎖定其抽取功能,待提交申請說明情況、按要求補充完成相關操作,並由採購人本級財政部門核實處理後予以恢復。
六是關於評價主體約束。明確評價主體違反評價原則故意打分畸高畸低的,或者以評價打分對評審專家進行報復、引誘或威脅的,給予約談、通報、責令限期整改等處理,整改期間鎖定其專家庫抽取功能,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嚴肅處理。
七是關於評價套用。明確近10次評審工作中出現3次(含)以上不合格的,專家庫自動對評審專家進行預警,由評審專家分庫的主管財政部門對其約談。近10次平均值為優秀,且無不合格評價的,納入優秀專家池,系統優先隨機抽取。一個年度出現5次以上(含)評價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為不合格檔次。聘期內出現1次(含)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續聘。
八是關於法規銜接。明確法律法規對評審專家評價管理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