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抽取工作規程暫行規定》負責機構是青島市財政局。2012年3月12日,該規定已被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抽取工作規程暫行規定
- 負責機構:青島市財政局
- 文號:青財采[2005]2號
- 時間:二○○五年二月二日
內容
第一條 為做好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抽取工作,確保政府採購評審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指經青島市財政部門審核,依法取得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資格,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採購評審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評審專家資格由青島市財政部門管理,通過公開徵集、推薦與自我推薦方式確定。
第三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採購代理機構抽取評審專家依照本規定辦理。
第四條 評審專家應通過專家庫管理,實現專家入庫、抽取、管理網路化。
第五條 評審專家抽取應當遵循條件統一、隨機抽取、管用分離、資源共享的原則。
第六條 評審專家原則上由各採購單位負責抽取。經各採購單位委託,由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或者其他採購代理機構組織的採購項目,分別由政府集中採購機構和其他採購代理機構負責抽取評審專家。專家抽取應當接受青島市財政局政府採購辦公室(以下簡稱採購辦)監督。
第七條 評審專家抽取工作應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一)提出申請。採購代理機構在開標前一天提出專家抽取申請,並填寫《青島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抽取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報採購辦。
(二)組織抽取。採購辦對《申請表》內容審查核對後,專家抽取人員根據項目專業類別從我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三)通知專家。專家抽取人員按照採購檔案要求和專家編號現場通知,並將通知情況記錄備案,填寫《青島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工作記錄表》。
第八條 評審專家抽取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一)所有專家抽取工作應當在青島市政府採購市場內進行。
(二)抽取時間原則上應當在評審前半天,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兩個工作日。
(三)評審專家抽取過程及結果應當記錄備案,並由現場監督和抽取人員簽字確認。
(四)參加評審專家抽取的有關人員應當對專家的姓名、單位和聯繫方式等內容保密。
(五)每次抽取所需評審專家時,應根據情況多抽取兩名以上候補評審專家,並按先後順序排列遞補。
(六)對技術複雜、專業性極強的採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青島市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同意,可以將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推薦的專家錄入專家庫,再按照規定程式隨機抽取。
(七)實行分包採購涉及多個專業的政府採購項目,應當按專業分類抽取;每個專業評審專家不少於兩人,且不少於該專業評審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九條 除通過電腦自動通知專家外,評審專家通知人員應嚴格按照規定程式操作,不得對評審專家施加任何影響。
第十條 評審專家名單在開標前應當保密,中標結果確定前不得公布。任何人不得透漏評審專家資料。
第十一條 評審現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採購代理機構在採購辦監督下,從已抽取的候補專家中依次遞補。
(一) 出現評審專家迴避的;
(二) 抽取的評審專家因故不能按照規定時間參與評審活動的;
第十二條 重大項目或特殊項目還應邀請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參加專家抽取監督。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青島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青島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抽取工作規程暫行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條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指經青島市財政部門審核,依法取得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資格,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採購評審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評審專家資格由青島市財政部門管理,通過公開徵集、推薦與自我推薦方式確定。
第三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採購代理機構抽取評審專家依照本規定辦理。
第四條 評審專家應通過專家庫管理,實現專家入庫、抽取、管理網路化。
第五條 評審專家抽取應當遵循條件統一、隨機抽取、管用分離、資源共享的原則。
第六條 評審專家原則上由各採購單位負責抽取。經各採購單位委託,由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或者其他採購代理機構組織的採購項目,分別由政府集中採購機構和其他採購代理機構負責抽取評審專家。專家抽取應當接受青島市財政局政府採購辦公室(以下簡稱採購辦)監督。
第七條 評審專家抽取工作應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一)提出申請。採購代理機構在開標前一天提出專家抽取申請,並填寫《青島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抽取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報採購辦。
(二)組織抽取。採購辦對《申請表》內容審查核對後,專家抽取人員根據項目專業類別從我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三)通知專家。專家抽取人員按照採購檔案要求和專家編號現場通知,並將通知情況記錄備案,填寫《青島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工作記錄表》。
第八條 評審專家抽取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一)所有專家抽取工作應當在青島市政府採購市場內進行。
(二)抽取時間原則上應當在評審前半天,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兩個工作日。
(三)評審專家抽取過程及結果應當記錄備案,並由現場監督和抽取人員簽字確認。
(四)參加評審專家抽取的有關人員應當對專家的姓名、單位和聯繫方式等內容保密。
(五)每次抽取所需評審專家時,應根據情況多抽取兩名以上候補評審專家,並按先後順序排列遞補。
(六)對技術複雜、專業性極強的採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青島市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同意,可以將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推薦的專家錄入專家庫,再按照規定程式隨機抽取。
(七)實行分包採購涉及多個專業的政府採購項目,應當按專業分類抽取;每個專業評審專家不少於兩人,且不少於該專業評審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九條 除通過電腦自動通知專家外,評審專家通知人員應嚴格按照規定程式操作,不得對評審專家施加任何影響。
第十條 評審專家名單在開標前應當保密,中標結果確定前不得公布。任何人不得透漏評審專家資料。
第十一條 評審現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採購代理機構在採購辦監督下,從已抽取的候補專家中依次遞補。
(一) 出現評審專家迴避的;
(二) 抽取的評審專家因故不能按照規定時間參與評審活動的;
第十二條 重大項目或特殊項目還應邀請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參加專家抽取監督。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青島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青島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抽取工作規程暫行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