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深圳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項由深圳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 時間:2013年8月28日
  • 文號: 深財規〔2013〕號
說明,內容,

說明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深圳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規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行為,提高政府採購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採購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採購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我們制定了《深圳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深圳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2013年8月28日

內容

  1. 關於印發《深圳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深財規〔201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規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行為,提高政府採購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採購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採購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經審核聘任為深圳市政府採購專家庫成員,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採購評審、論證、評估、諮詢等工作的各類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採購人代表參與政府採購評審活動,應當視為評審專家,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 評審專家管理實行“統一建庫、動態管理、資源共享、隨機抽取、管用分離”的原則。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是評審專家的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一建設和管理深圳市政府採購專家庫;

(二)制定評審專家聘任條件;

(三)審核評審專家資格,頒發《深圳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聘書》;

(四)建設維護評審專家管理信息系統; 
(五)監督管理本級政府採購項目評審專家的抽取使用;

(六)對在本級政府採購項目評審中有違規行為的評審專家進行處理;

(七)組織評審專家進行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學習培訓;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區財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採購項目中評審專家使用的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市財政部門徵集本區內的評審專家;

(二)監督管理本級政府採購項目評審專家的抽取使用;

(三)對在本級政府採購項目評審中有違規行為的評審專家進行處理,並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集中採購機構和社會採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採購組織機構)申請使用評審專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出專家抽取的申請;

(二)對評審專家的評審過程進行現場管理;

(三)對評審專家的評審質量進行評價和反饋;

(四)向本級財政部門反映評審專家的違法違規行為,做好現場記錄並保存證據;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政府採購專家庫原則上用於本市政府採購項目的評審、論證、評估和諮詢,以及質疑、投訴項目的複議等。其他情形確需使用本專家庫的,由項目使用單位向市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市財政部門同意,按照本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政府採購需要成立評審委員會,採購組織機構不按照本辦法確定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的,評審無效。

第二章 評審專家的資格管理

第九條 評審專家分為普通專家、資深專家和行業特備專家。

第十條 普通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政府採購的評審過程中能以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為行為準則;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精通專業業務,熟悉產品情況,在其專業領域享有一定聲譽;

(三)熟悉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的相關政策法規和業務理論知識,掌握計算機操作的基本技能,能勝任政府採購評審工作;

(四)健康狀況良好,年齡在65周歲以下;兩院院士或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貼者,年齡放寬到70周歲以下;

(五)遵守本辦法的各項規定,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採購評審工作,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六)沒有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項中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是指經廣東省人事部門頒發或者核准認定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同等專業水平由市財政部門組織相關部門根據不同專業領域進行個別界定。

第十一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可以聘任為資深專家:

(一)兩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貼者、深圳市高層次專業人才、教授級高級職稱人員,並有承擔國家、省、市級重大項目經歷和實績;

(二)有關政府部門或行業的專業管理人員,具有研究、制定、貫徹相關專業領域制度和政策的豐富經驗,在本單位擔任中高層領導職務;

(三)表現突出、年度考核優秀的普通專家。

資深專家除參加普通項目評審外,可參加重大政府採購項目的評審、論證、評估、諮詢,以及對質疑、投訴、爭議項目的複議等工作。

第十二條 達不到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或年齡所列條件和要求,但在相關工作領域有突出的專業特長並熟悉商品市場行情,且符合專家其他資格條件的,可聘任為行業特備專家。

第十三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人員,均可向市財政部門申請,也可由所在單位或行業協會推薦。專家申請人應在深圳市政府採購網填寫申報信息,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除第十二條規定情形,專家申請人所申報的評審品目應當是本人具有專業水平且從業時間達8年以上的行業。專家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申報信息,並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最多只能評審兩個對口專業。

第十六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專家申請人的工作經歷、職稱類別、專業特長和獲獎情況等信息,嚴格審核專家評審品目,同時根據專家使用評價情況,動態管理庫內專家的評審品目。

第十七條 經市財政部門審核批准,獲得評審專家資格的專家,由市財政部門頒發《深圳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聘書》,統一納入專家庫管理。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一個月之內不得連續三次參加政府採購評審工作。

第十九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專家考核情況,每2年對所聘評審專家資格進行複審,建立評審專家的獎懲淘汰機制,對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評審專家應當予以解聘:

(一)在政府採購評審工作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評審專家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的;

(三)因身體狀況或工作調動等情況不再適宜從事政府採購評審工作的。

被解聘的評審專家,市財政部門應當辦理有關解聘手續。

第三章 評審專家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政府採購制度及項目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政府採購項目的獨立評審權;

(三)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表決權;

(四)按規定獲得相應的評審勞務報酬;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一)嚴格遵守政府採購評審工作紀律,服從採購組織機構現場管理;

(二)參加評審的政府採購項目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三)按照採購檔案規定的評標方法和評標標準進行評標,提供獨立、客觀、公正的評審意見並簽字確認;

(四)發現供應商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有虛假投標、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向財政部門或採購組織機構報告;

(五)配合併協助有關部門及採購組織機構對政府採購項目質疑、投訴等事項的調查處理;

(六)當工作單位、通訊電話、技術職稱等發生變化時,及時告知市財政部門更新信息;

(七)學習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積極參加市財政部門組織的培訓;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評審專家的抽取使用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統一建立和管理政府採購專家庫系統,為採購組織機構開通專家系統網路終端。專家抽取採取“隨機抽取、語音通知”的方式,在系統設定時間內,自動執行專家抽取。抽取專家過程中出現需人工請假、人工補抽等特殊情形的,由本級財政部門負責處理。 
第二十四條 採購組織機構應當指定專家申請專員負責評審專家的抽取申請。專家申請專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招標檔案合理選擇專家評審品目;

(二)填報項目的專家申請信息,及時、準確提交專家抽取申請;

(三)跟蹤專家系統的自動抽取,對未抽滿的申請單及時進行修改;

(四)向財政部門反饋專家申請和使用中出現的問題。

專家申請專員名單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如有人員變更,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第二十五條 因行業和產品特殊,政府採購專家庫不能滿足需求時,可由採購人按不少於1:5比例推薦專家,推薦的專家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評審專家條件,並經本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將相關人員臨時入庫並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專家人選。

第二十六條 評審專家的抽取應當在開標前24小時內進行。評標地點在福田區、南山區、羅湖區、龍華新區的項目提前半天抽取,在龍崗區、寶安區、鹽田區、大鵬新區、坪山新區、光明新區的項目提前1天抽取。專家抽取工作完成後,專家系統鎖定抽取結果,評審開始前15分鐘系統自動釋放專家名單。特殊情況下專家庫系統管理員可提前查看。

第二十七條 評審專家費由採購組織機構支付,費用標準由市財政部門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確定。

第二十八條 參加評審專家抽取的有關人員對被抽取專家的姓名、單位、聯繫方式等內容和與項目開標、投標人有關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章評審委員會的組成及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評審委員會由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評審專家組成。採購人授權評審委員會確定中標供應商的,採購人應當派代表參加評審委員會,但採購人代表在評審委員會中所占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評審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審委員會成員人數,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為5人及以上單數,競爭性談判採用最低價評分法的應為3人及以上單數,競爭性談判採用綜合評分法的應為5人及以上單數。

第三十條 採購人代表應當具備與採購項目相關的專業技能,並經採購人書面授權。採購人代表作為評審委員會成員參加政府採購項目評審活動的,依照本辦法對評審專家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一條 評審工作開始前,推選評審委員會組長,採購人代表不得擔任組長。組長除獨立參加評審之外,還應做好評審記錄、綜合各評審的評審意見、撰寫評審報告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及其成員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認真閱讀所有投標檔案,對所有投標檔案逐一進行資格性、符合性審查,進行評價和比較;

(二)不得擅自改變採購檔案所確定的評審程式、評審方法、評審標準和評審細則,發現採購檔案存在與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相違背情形的,應當向採購組織機構說明有關情況;

(三)對供應商的客觀評分項的評分應當一致,對其他需要藉助專業知識評判的主觀評分項,應當嚴格按照評分細則公正評分,如出現某一評審與其他評審打分存在顯著差異,或同一評審對不同供應商極端差異化打分的情況,該評審應進行書面說明,採購組織機構應當及時告知並記錄;

(四)不得發表傾向性、誘導性的言論,不得對特定供應商、特定品牌或特定技術發表傾向性意見,不得徵詢採購人代表的傾向性意見;

(五)應當獨立評審,出具本人客觀、公正的評審意見,不得相互抄襲評審意見,並對個人言論負責;

(六)對採購檔案或評審結論持有異議的,可以書面方式闡述不同意見和理由。評審委員會的結論以多數成員的意見為準;

(七)對評審過程和涉及供應商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不得透露投標檔案的評審情況、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審有關的其他情況;

(八)自評標開始至結束期間中斷與外界的一切聯繫,不得擅自離開評標現場;

(九)可以要求投標人對其投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應當給予供應商必要的反饋時間,澄清或者說明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十)採購項目招標失敗的,評審委員會應當出具招標檔案是否存在不合理條款的意見。

第六章採購組織機構的現場管理

第三十三條 採購組織機構應當積極做好評審現場管理和服務工作。評審專家應當服從採購組織機構的現場管理。

第三十四條 評標現場除評審委員會成員、採購人代表、採購管理部門、監察部門、公證機關、採購組織機構工作人員外,其它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投標供應商如需進入評標現場的,應服從採購組織機構的現場管理。

第三十五條 採購組織機構負責迴避的確認和處理。在評審過程中,發現評審專家、採購人代表應當迴避未迴避或嚴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場終止其評審工作,另行抽取評審專家進行評審。無法增補或者時間不允許而導致評審委員會組成不合法的,評審工作應當改期進行。

第三十六條 屬於《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採購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評審專家不得擔任該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同時應當主動提出迴避。評審專家參與項目需求方案制定、前期論證或者進口產品需求論證等活動,或者與其他評審委員會成員存在直系血親或配偶關係,可能影響政府採購活動公平進行的,不得擔任該項目的評審委員會成員。

第三十七條 採購組織機構應對評審數據進行校對核准,發現評審委員會成員出具畸高或者畸低的重大差異評分的,應當要求其書面說明理由,並交由評審委員會覆核。評審拒絕在評審報告上籤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其出具的評審意見無效,採購組織機構應當對此記錄在案,並報本級財政部門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組織機構可以向市財政部門申請補抽評審專家:

(一)所抽取的評審專家有本辦法規定需要迴避情形的;

(二)所抽取的評審專家因故不能參加評審的;

(三)評審專家因徇私舞弊、不按規定評審被終止評審活動的;

(四)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補抽評審專家的。

第三十九條 需要補抽專家的,採購組織機構應按程式及時補抽並繼續組織評審。無法及時補齊評審專家的,應當先停止評審工作,封存所有相關採購、投標檔案等,擇期重新組建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採購組織機構應當書面記錄補抽評審專家或者重新組建評審委員會的情況並存檔。

第四十條 採購組織機構應當在評標結束後,依照評審專家評標考核制度,對每位評審專家的評標行為和評標質量進行考核,填寫《深圳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評審考核表》,考核結果記入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系統,財政部門留存記錄,作為對評審專家進行相應獎懲的重要依據。

評審專家評標考核制度和考核標準由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組織機構應當現場記錄並保存證據,由財政部門進行誡勉,並通過評審專家簡訊管理平台給予警告:

(一)無故遲到20分鐘以上50分鐘以下;

(二)評審過程中隨意進出評標室的;

(三)當次評審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的;

(四)在評審過程中出現失誤但未影響評審結果的。

第四十二條 採購組織機構應依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評審專家評審活動的組織管理。在採購人確認評審結果後,採購組織機構應當按相關規定在指定網路平台公示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等信息。

第七章違規處理

第四十三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其評審專家資格1年至2年,由市財政部門將其記入評審專家誠信檔案,列為不良行為記錄,在評審專家網路管理平台予以通報:

(一)1年內被誡勉達到2次以上的;

(二)當次考核評定為不稱職的;

(三)違反規定將通信工具帶入評標室,或者經警示仍拒不中斷與外界聯繫的;

(四)無故缺席評審或者遲到50分鐘以上的;

(五)在評審過程中發表傾向性、歧視性意見,影響其他評審專家客觀、公正評審的;

(六)刻意隱瞞評審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不正常現象,不向相關部門報告的;

(七)拒絕在評審報告或者表格上籤字且不書面陳述理由的;

(八)評審結論被投訴或複議,且被證實評審工作存在明顯錯誤的;

(九)擅自離開評審現場或者未經採購組織機構批准中途退出評審活動的。

第四十四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市財政部門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並記入評審專家誠信檔案;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以虛假材料騙取評審專家資格的;

(二)委託他人代替參與評審的;

(三)在採購活動中應當迴避而不主動提出迴避的;

(四)向他人透露投標檔案的評審、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審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五)評審專家之間串通或者與其他採購參加人串通,違背公正原則,影響、干預或者內定評標結果的;

(六)不良行為記錄達到2次以上的;

(七)索取、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八)不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進行評審的;

(九)阻礙、抗拒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四十五條 對評審專家的違規處理決定,應當在市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

第四十六條 採購人、採購組織機構和評審委員會在評審工作中應當相互監督和相互制約,自覺接受各級財政部門的管理。對干預評審工作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七條 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在抽取評審專家過程中暗箱操作違規指定評審專家的,或者故意對外泄露被抽取的評審專家的姓名、單位、聯繫方式等內容,以及不正當干預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工作的,由財政部門予以通報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八條 社會採購代理機構在申請評審專家過程中,暗箱操作違規指定評審專家的,或者故意對外泄露被抽取的評審專家的姓名、單位、聯繫方式等內容,以及不正當干預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工作的,由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檔案有效期五年。原深圳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深圳市政府採購評標委員會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深財購〔2004〕2號)和《關於〈印發深圳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專家抽取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深財購〔2005〕6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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