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維護政府採購市場監督管理秩序,加強對供應商的投標履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供應商,是指依法參加新疆地區政府採購活動,向採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三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採購供應商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維護供應商的正當權益,處理供應商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應當將供應商在投標或履約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情況,及時向同級政府採購監管部門進行反饋,不得隱瞞。
二、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供應商的主要權利
1.依法參加新疆範圍內組織的政府採購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採購等活動的權利;
2.平等參與政府採購活動,不受非法的歧視性限制的權利;
3.認為採購檔案、採購過程或中標(成交)成交結果損害自己的權益,依法向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質疑的權利;
4.認為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依法提出書面迴避申請的權利;
5、.依法提出投訴和對投訴處理決定不服依法進行司法訴訟複議的權利;
6.中標(成交)後按照規定領取中標(成交)通知書,與採購人簽訂採購契約,並依法取得契約款項的權利;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供應商的主要義務
1.認真遵守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
2.投標過程中按照採購檔案要求繳納投標保證金,如實提供各類投標資料和證明檔案,不做虛假回響;
3.中標(成交)後,依照採購檔案內容與採購人簽訂政府采
購契約,並按照契約約定提供貨物、工程或服務;
4.質疑和投訴過程中,客觀、真實地反映情況,並提出具體的事實和充分的證據;
5.不得與其他供應商、採購人、評審專家等惡意串通,操縱政府採購活動;
6.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契約項下的政府採購活動;
7.供應商工作人員作為評審專家的,不得參加本公司參與的政府採購項目評審;
8.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參加或與其他供應商另外組成聯合體參加同一契約項下的政府採購活動;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詢問、質疑及投訴
第八條 供應商認為採購檔案、採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也可以依法向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的質疑答覆時間為收到書面質疑之日起7個工作日,詢問答覆時間為3個工作日。
第九條 質疑供應商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答覆不滿意或者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覆的,可以在答覆期滿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第十條 投訴人提起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投訴人是參與所投訴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
(二)提起投訴前已依法進行質疑;
(三)投訴書內容符合規定;
(四)在投訴有效期限內提起投訴;
(五)屬於本財政部門管轄;
(六)同一投訴事項未經財政部門投訴處理;
(七)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對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供應商、被投訴人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單位及人員等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財政部門所需要的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供應商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投訴予以駁回。
第十三條 對供應商的違法違規處理結果、政府採購投訴處理決定等,應在新疆政府採購網予以公布,重大違法失信記錄應在財政部信用記錄平台一併發布。
四、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採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至三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並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企業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採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採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磋商)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中標或者成交後無正當理由拒不與採購人簽訂政府採購契約;
(八)未按照採購檔案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契約;
(九)將政府採購契約轉包;
(十)提供假冒偽劣產品;
(十一)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採購契約;
(十二)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有前款1-11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供應商未依照《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通知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的,處以採購金額5‰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中標、成交無效。
第十五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惡意串通。
(一)供應商直接或者間接從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並修改其投標檔案或者回響檔案;
(二)供應商按照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檔案或者回響檔案;
(三)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檔案或者回響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四)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五)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
(六)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
(七)供應商與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十六條 非招標方式採購的項目,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一)供應商在提交回響檔案截止時間後撤迴響應檔案的;
(二)供應商在回響檔案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談判檔案、詢價通知書認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應商不與採購人簽訂契約的;
(四)供應商與採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五)採購檔案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以招標方式採購貨物和服務的項目,中標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採購單位不予退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1至3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並予以通報:
(一)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簽訂契約的;
(二)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在投標檔案中未說明,且未經採購招標機構同意,將中標項目分包給他人的;
(三)拒絕履行契約義務的。
第十八條 非招標方式採購的項目,成交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1至3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並予以通報:
(一)未按照採購檔案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契約,或者與採購人另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協定的;
(二)成交後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人簽訂契約的;
(三)拒絕履行契約義務的。
五、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涉及的違規情形裁量標準,參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