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採購信用管理暫行辦法》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信用體系建設,維護政府採購市場良好秩序印發的一份檔案。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信用體系建設,維護政府採購市場良好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財政部《關於報送政府採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區各級政府採購活動中,因違反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受到責令限期改正、警告、通報、罰款以及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等行政處罰的評審專家、供應商、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第三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的政府採購當事人依職權作出處理,並對信用情況進行記錄。
第四條 新疆政府採購網是自治區信用記錄信息發布平台,本辦法第二條所列信用記錄情形均應在新疆政府採購網發布。屬於重大違法失信記錄的,除在自治區政府採購信用信息平台發布外,應在財政部信用記錄平台一併發布。
第五條 自治區政府採購監管部門負責統一收集、匯總和發布全區政府採購信用記錄。各級政府採購監管部門負責收集、匯總本級政府採購信用信息記錄,由地州(市)政府採購監管部門統一匯總後,於每月的前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信用記錄情況及相關處理檔案報自治區政府採購監管部門。
第六條 信用記錄需依法進行調整或撤銷的,由做出信用記錄的部門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於變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書面申請及相關檔案報自治區政府採購監管部門。信用記錄變更或撤銷後符合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條件的政府採購當事人,在申請遞交期間可憑信用記錄調整或撤銷機關出具的證明參與政府採購活動。
第七條 信用記錄公示內容應當完整、明確,包括違規主體名稱、違規項目、違規情況、處理檔案及文號、處理結果、處理時間、處理依據、處理機關等內容。代理機構、供應商的信用記錄還應包括法人姓名及單位註冊地址,評審專家信用記錄還應包括專家所在單位及工作職務。
第八條 供應商在其他經營活動中的重大違法記錄,未在政府採購信用信息平台發布的,視同政府採購活動中的信用記錄。
第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