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級政府採購定點供應商監督考核辦法(試行)

《北京市市級政府採購定點供應商監督考核辦法》是為加強對政府採購定點供應商的管理,規範市場行為,保護採購人合法權益,引導企業進行有序競爭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市級政府採購定點供應商監督考核辦法(試行)
  • 目的:規範市場行為
  • 適用範圍:北京市
  • 性質:政府公文
基本信息,考核組織,

基本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採購定點供應商的管理,規範市場行為,保護採購人合法權益,引導企業進行有序競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北京市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市級政府採購定點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
第三條 供應商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兩部分:
(一)採購人對供應商履約情況的反饋和評價;
(二)北京市政府採購辦公室(以下簡稱“採購辦”)每季度依據第三章的考核內容對供應商做出綜合評價。
第四條 供應商考核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考核組織


第五條 供應商考核由採購辦按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六條 採購辦負責制定供應商管理的規章制度,編制《北京市市級政府採購定點供應商履約情況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見附屬檔案一)和《北京市市級政府採購定點供應商綜合評價表》(以下簡稱《綜合評價》,見附屬檔案二)。
第七條 採購人可以根據第九條的考核內容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監督,並將填寫好的《調查表》提交給採購辦,或投入北京市財政服務大廳設定的“政府採購定點供應商意見箱”。
第八條 採購辦負責根據採購人提交的《調查表》對有關情況進行核實,並綜合日常監督管理情況,每季度填寫《綜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在相關媒體上公布。
第三章 考核內容

第九條 對供應商的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價格、交貨、質量、服務和其他等五個方面。
1、價格方面,包括供應商是否按照協定價格供貨,是否根據市場價的變化而調整價格並及時向採購辦提供價格調整信息,所提供的貨物價格是否高於市場上同品牌同型號原裝產品的普遍價格,車輛維修價格是否合理,定點會議單位是否按照協定價格執行等內容;
2、交貨方面,包括供應商是否在承諾時間內提供貨物,車輛維修是否在承諾時間內完成等內容;
3、質量方面,包括供應商供應的貨物是否為原裝正規產品,是否完全符合協定規定的質量、規格和性能,是否存在因包裝、設計、工藝、材料或服務的缺陷而產生的故障,車輛維修的質量是否良好等內容;
4、服務方面,包括供應商售後服務是否及時、周到、良好,車輛維修和定點會議單位提供的服務是否令採購人滿意等內容;
5、其他,包括採購辦和採購人認為應當對供應商進行考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綜合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綜合得分、價格評價、交貨評價、質量評價和服務評價和其他等六個方面。
1、綜合得分基本分為100分,是下列五項指標得分的總和。
2、價格評價,該項指標滿分為30分。每違反一次(含採購辦發現或採購人在《調查表》中投訴經採購辦核實的)扣5分,扣完為止。
3、交貨評價,該項指標滿分為10分。每違反一次(含採購辦發現或採購人在《調查表》中投訴經採購辦核實的)扣2分,扣完為止。
4、質量評價,該項指標滿分為30分。每違反一次(含採購辦發現或採購人在《調查表》中投訴經採購辦核實的)扣5分,扣完為止。
5、服務評價,該項指標滿分為20分。每違反一次(含採購辦發現或採購人在《調查表》中投訴經採購辦核實的)扣5分,扣完為止。
6、其它,該項指標滿分為10分。採購人在《調查表》中投訴,經採購辦核實的其他違規行為,每次扣2-5分,扣完為止;採購人在《調查表》中表揚,經採購辦核實的行為,採購辦酌情加1-5分,最高不超過5分。
第四章 考核結果及套用

第十一條 對於考核中綜合評分低於60分的供應商,採購人有權根據契約的相關規定中止或解除相應的契約。
第十二條 採購人可以參考採購辦的綜合評價結果選擇定點供應商。
第十三條 各供應商綜合評價結果,將作為下年度定點招標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政府採購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北京市市級政府採購定點供應商監督考核辦法(試行)》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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