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北京市朝陽區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北京市朝陽區政府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試行關於採購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朝陽區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 條款:共一十五條
  • 部門:北京市朝陽區
  • 日期:2006年1月1曰
第一條 為加強對參與北京市朝陽區政府採購活動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管理,維護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政府採購活動規範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政府採購諮詢、培訓機構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北京市朝陽區政府採購招標業務、辦理政府採購事宜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依法取得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並按時參加市、區政府採購辦公室組織的業務培訓。
第三條 北京市朝陽區政府採購項目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可以由採購人在北京市朝陽區採購代理機構庫中抽取確定或在全國範圍內擇優選擇。
第四條 有特殊要求或重大項目,按不低於1:3的比例競聘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由競聘專家組進行綜合評審推薦確定。
第五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辦理政府採購項目事宜(以下簡稱“項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在採購人委託範圍內組織實施政府採購活動,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我區政府採購的工作程式和規定運作項目。
第七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應當保密的與代理採購事宜相關的情況和資料。
第八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實行迴避制度,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予以迴避。
第九條北京市朝陽區政府採購辦公室(以下簡稱“採購辦”)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業績定期綜合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第十條 採購人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服務情況進行評價,在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運作項目結束後填寫《朝陽區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服務情況評價表》(以下簡稱“評價表”),由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在採購契約備案時提交採購辦。
第十一條 採購辦對評價表反饋的有關情況進行核實,並綜合日常監督管理情況,按照《朝陽區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綜合考核辦法》規定,每季度公布《朝陽區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綜合評價表》。
第十二條 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綜合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接受代理組織協調工作質量、服務意識、人員素質、公告信息、備案資料、配合監督檢查、參加培訓和答覆質疑情況等十個方面。
第十三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朝陽區政府採購業務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扣減考核分數,直至從朝陽區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庫名單中清除。並依照《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的有關規定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 本辦法《北京市朝陽區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由北京市朝陽區政府採購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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