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市級政府協定供貨採購和定點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莆田市市級政府協定供貨採購和定點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 詞性:名詞
  • 目的:提高政府採購效率
  • 方式:公開招標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根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為了提高政府採購效率,簡化程式,減少環節,降低採購成本,方便採購人的零星需求,對市級政府採購目錄中部分採購項目施行協定供貨採購和定點採購,為加強對協定供貨採購和定點採購方式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內容


一、協定供貨採購和定點採購是指政府採購項目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協定定點供應商及其所供貨物或服務(包括品牌、規格型號、採購價格、供貨期限、服務承諾等),以協定方式固定下來,由採購人在協定有效期內自主選擇供應商及其所供貨物或服務的一種採購形式。
二、協定供貨採購和定點採購項目一般為採購人需求頻繁、數量較小、金額不大,或雖有一定的技術指標要求,但在使用過程中必須保證連續供應和服務的項目。
協定供貨採購和定點採購項目實行限額管理,不同項目的具體限額由市財政在下發具體協定供貨採購和定點採購項目的通知中予以確定。
三、協定供貨採購和定點採購的項目由市財政局根據市級政府採購目錄篩選後確定,下達採購計畫給採購代理機構,並由採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
對市直部門及省屬高校等要求對本系統採購項目實行協定供貨採購和定點採購的,可按管理許可權由市直部門或省屬高校向市財政局或省財政廳提出實行協定供貨採購和定點採購項目的計畫,經審查批覆後由其委託採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

四、屬於市財政局下達計畫給採購代理機構組織採購的,由採購代理機構與定點供應商簽訂協定供貨採購和定點採購協定;屬於部門委託採購代理機構組織採購的,由部門與供應商簽訂協定供貨採購和定點採購協定。
五、不論採購項目屬於協定定點採購項目與否,市直單位必須先將其採購計畫納入單位年度採購預算計畫,統一報市財政局審批。
六、由採購代理機構與定點供應商簽訂的協定供貨採購和定點採購貨物價格為最高限價的,採購人按照採購計畫,對屬於協定供貨採購和定點採購的項目進行採購時,必須在政府採購網站上公示三天,進行再次競價。再次競價的報價必須低於該款協定價一定幅度(具體幅度在協定定點採購項目的通知中予以確定),按價格最低者中標;若報價相等的,定點供應商優先中標。其他中標的供應商必須承諾和履行原定點供應商所承諾的商品為原廠出產及相應的售後服務的有關條件。
協定供貨採購和定點採購項目再次競價結果出來後,採購代理機構應在二個工作日內將再次競價結果送採購單位確認;如採購單位確認市場上有比再次競價更低價格(必須低一定幅度,具體幅度在協定定點採購項目的通知中予以確定)的同樣貨物或服務,且售後服務有保障的,經採購代理機構核實後,可由採購人自行採購,以上均視同政府採購。
七、若作為協定供貨採購和定點採購價格定價基礎的市場價格發生變化,定點供應商必須及時報告負責組織採購的採購代理機構,採購代理機構應根據市場價格變化情況,適時提出調價方案,報市財政局審批。
協定供貨採購和定點採購的商品或貨物出現停產、更新換代的,在不降低產品質量和配置的前提下,經採購代理機構核實後,報市財政局同意,由採購代理機構與供應商談判後簽訂補充協定。
市財政局應及時將中標產品價格調整或替代情況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告。

八、限額內的定點採購項目,採購人根據採購計畫直接向採購代理機構或主管部門(部門委託部分)提出採購需求,確定中標供貨商後由採購人與中標供貨商或其授權代理商簽訂採購契約,並辦理結算手續。
九、市級政府採購目錄規定允許單位在規定限額內自行採購的項目,一旦納入協定定點採購,採購單位不得自行採購,必須採用協定定點方式進行採購。

十、雖然屬於定點採購項目,但超過規定的限額標準的,不得採用協定定點方式採購,必須採用採購法規定的採購方式進行採購。
十一、採購代理機構或主管部門(部門委託部分)應於每個季度終了五個工作日內,將協定定點採購項目的執行情況編報統計報表(報表另行下發)報送市財政局採購辦備案。
十二、市財政局對協定定點採購項目的招標和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採購代理機構、主管部門(部門委託部分)對協定供貨事項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十三、協定定點採購的供應商如未能履行協定的,採購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先向採購代理機構進行質疑,對質疑答覆不滿意的可向市財政局採購辦進行投訴。
十四、協定定點採購供應商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按採購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處理,暫停或停止其協定定點採購的供應商資格,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並在政府採購媒體上公告,或禁止其在1至3年內參與政府採購活動。
十五、各採購單位不得將超過協定定點採購項目限額標準的貨物,化整為零規避集中採購進而採用協定定點採購,採購單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按採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處理,並對單位和單位負責人予以通報。
十六、採購代理機構在協定供貨採購和定點採購組織執行過程中,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依採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處理,並對單位和單位負責人予以通報。

十七、本辦法《莆田市市級政府協定供貨採購和定點採購管理暫行辦法》自發出之日起實施,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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