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市級定點採購管理暫行辦法》是樂山市為規範政府採購行為而頒布的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樂山市市級定點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 目的:為規範政府採購行為
- 地區:樂山市
- 類型: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減少採購環節,降低採購成本,方便採購單位,提高政府採購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有關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點採購是指對納入集中採購目錄內未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通用政府採購項目、大宗印刷、會議服務以及交通工具的保險、加油和維修等項目所實施的在一定時期內相對固定的政府採購行為。
第三條 定點採購的具體項目由市財政局根據政府採購的工作情況確定。
第四條 市級政府採購項目定點供應商的確定,按照“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每年進行一次。
第二章 定點採購供應商的確定與管理
第五條 政府採購定點供應商應具備下列資格:
1、具有企業獨立法人資格和採購項目所要求的企業規模。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有固定的經營場地、完善的物流配送體系和售後服務隊伍。
6、具有履行政府定點採購項目相適應的設備、專業技術能力和維修能力或相適應的服務能力。
7、招標檔案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政府採購定點供應商的確定:
定點採購項目的供應商原則上通過公開招標確定。市財政局向市政府採購中心下達《定點採購項目委託書》,市政府採購中心根據定點採購項目的要求,制定組織實施方案,編制招標檔案,經市財政局審核確認後,發布招標公告,按規定進行招投標工作。招標工作結束後,在政府採購相關媒體上公布招標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在七個工作日內如無投訴,由市政府採購中心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定點採購協定。
第七條 定點採購協定應包括以下內容:
1、採購項目的供應範圍。
2、採購項目的名稱、規格、技術要求和服務要求。
3、定點採購期間履約保證金的數額。
4、資金結算辦法。
5、供應商對定點貨物或服務的價格、質量和售後服務的承諾。
6、供應商對定點採購項目的管理措施。
7、供應商的聯繫方式。
8、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的界定與處罰。
9、其他事項。
第八條 為了方便採購單位、鼓勵競爭,定點採購項目的定點供應商,應在三家(含三家)以上;貨物、服務或市場來源單一的定點供應商根據行業特點可確定一家(含一家)以上。
第九條 經公開招標確定的定點供應商,市財政局授權市政府採購中心頒發《樂山市市級政府採購定點供應商》資格證書、簽訂協定。各採購單位可在網上查詢定點協定採購的貨物、品牌、供應商、聯繫人、聯繫電話、採購協定等信息。
第十條 政府採購定點供應商,應根據市場行情或變動情況,定期或及時將定點採購項目的規格、價格及服務內容等的變動情況通知市財政局、市政府採購中心或採購單位,不涉及商業秘密的貨物或服務的價格變動情況應在政府採購指定媒體上公布。
第三章 定點採購項目的管理
第十一條 定點採購項目實行定點協定供貨(服務)制管理和集中採購管理。協定供貨(服務)制管理指採購單位在採購金額5萬元以下的定點採購項目時,採購單位直接組織相關人員就擬定採購具體項目的質量、價格和商家的服務,向三家以上定點供應商進行比選,確定最終比選結果後,與定點供應商簽訂契約,實施採購。驗收合格後,採購單位在三日內填寫《樂山市定點採購回執單》,交市政府採購中心監章(一式四聯,第一聯作為報賬依據、第二聯由市政府採購中心留存、第三聯由採購單位留存、第四聯由定點供應商留存)。《樂山市定點採購回執單》是採購單位申請支付資金和報賬的必備依據。
集中採購管理指一次性採購在5萬元以上,而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採購單位應填寫政府採購申請表,送市財政局(主管科)審核後,交市政府採購中心按規定實施採購。
第十二條 市政府採購中心對《樂山市定點採購回執單》實行編號管理,根據《樂山市定點採購回執單》監督採購單位和定點供應商的採購情況,並於每月5號前(節假日順延)將上月定點採購執行情況審查歸集後,送市財政局(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科),作為對定點供應商業績考核和統計的依據。
第十三條 定點採購項目中汽車一次性維修金額在1萬元(含1萬元)以上的實行比選制度。單位汽車維修預算金額在1萬元(含1萬元)以上的,單位填寫政府採購申請表,送市政府採購中心,市政府採購中心在市級汽車定點供應商中進行詢價比選,擇優選定最終服務商。採購單位對定點供應商維修的車輛驗收合格後,在三日內填寫《樂山市定點採購回執單》交市政府採購中心蓋章。
第十四條 定點採購項目中交通工具的保險和加油,採購單位不需填寫《樂山市定點採購回執單》,由定點供應商於每月28日前,將單位定點採購執行情況歸集後,按月送市政府採購中心。
第十五條 採購項目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單位和市政府採購中心應按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採購,不得化整為零實行定點採購。
第四章 定點採購資金支付的管理
第十六條 定點採購資金由財政直接支付或採購單位直接支付。根據契約約定的付款期限,實行按次結算或定期結算。
第十七條 採購單位需用財政資金支付的定點採購項目,在貨物或服務驗收合格後,在契約規定的付款時間內,採購單位填寫《預算單位用款計畫申請表》,並將《樂山市定點採購回執單》(第一聯)作為附屬檔案依據,同時送市財政局(主管科)審核、錄入支付系統,市財政局(國庫科)按規定程式下達額度,由市財政國庫支付中心將採購資金支付給定點供應商。
第十八條 採購單位用自籌資金支付定點採購的項目,在貨物或服務驗收合格後,在契約規定的付款時間內,到市會計核算中心填寫《報賬單》,並將《樂山市定點採購回執單》(第一聯)作為附屬檔案依據。市會計核算中心審核是否有市政府採購中心印章、付款金額是否與回執單金額一致後,按規定程式將資金直接支付給收款人。
第十九條 市財政國庫支付中心在支付採購項目資金後三個工作日內,為採購單位出具《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市會計核算中心或採購單位按有關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採購單位要定期與市財政局、市財政國庫支付中心核對定點採購支出賬。
第二十條 採購單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在招標確定的定點供應商之外採購的,須書面報市財政局同意後,方可實施採購。
第五章 定點採購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採購中心負責定點採購項目的日常管理、負責對定點供應商的協定執行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定期向市財政局和對政府採購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定點採購項目的價格與服務信息。
第二十二條 政府採購定點供應商除接受政府有關監督部門監督外,還應接受社會各界和採購單位的監督。市政府採購中心在網上公開定點採購供應商的名單、地點、服務項目和監督投訴的渠道。
第二十三條 政府採購定點供應商實行動態管理。市財政局會同政府有關監督部門、市政府採購中心和用戶單位代表,不定期地對定點供應商所提供的貨物或服務的履約情況進行檢查。對不按定點採購協定執行、服務不周、或經投訴處理後仍不糾正的定點供應商,可暫時中止定點採購協定;違約情節嚴重、或經三次以上的投訴處理仍不糾正的定點供應商,應終止定點採購協定,同時取消政府採購定點供應商的資格,收回《樂山市市級政府採購定點供應商》的資格證書(掛牌),並在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定點採購協定的規定賠償損失;有違法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上述定點供應商的違約事項,由市財政局在政府採購相關的媒體上予以公布。經考核合格的定點採購供應商,同等條件下優先續簽定點採購協定。
第二十四條 採購單位負責對定點供應商提供的定點採購項目的質量進行驗收和監督。對不符合質量要求、價格高於市場同類或不按定點採購協定執行的定點供應商,可以書面投訴。
第二十五條 採購單位不按照定點採購協定的要求採購貨物或服務的,由市財政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市財政局拒絕支付相關的採購資金,並按政府採購法律和法規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樂山市市級定點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