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市級緊急項目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黃山市市級緊急項目採購管理暫行辦法》意在為加強市本級緊急項目採購管理,提高政府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護政府採購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非常規手段和權利運用得當防止濫用和杜絕學雜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市本級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山市市級緊急項目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 地區:黃山市
  • 級別:緊急
  • 類型:管理暫行辦法
具體內容,注意事項,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市本級緊急項目採購管理,提高政府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護政府採購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非常規手段和權利運用得當防止濫用和杜絕學雜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市本級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未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和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項目以及採購時間要求非常緊,採購物資品種、數量大、市場資源緊缺和任務重、要求高的緊急項目,適用本辦法。
本法所稱緊急項目,是指在突發事件和緊急需求下進行的採購,無法按照國家有關採購法規所規定的正常方式和程式來實施的採購。
本法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政府財政的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城投資金,包括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
本法所稱未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和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項目,是指市政綠化中的苗木、花草;亮化中的特型燈桿、燈源、電纜等;市政基礎設施中的石板、石料、紫石等。
第三條 緊急採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緊急採購方式主要採用競爭性談判采、詢價採購、單一來源採購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協定採購和定點採購。
第五條 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主要適用於技術複雜、採購數量較大、採購時限要求相對不是很緊或難於計算價格總額的物資。應遵循下列程式: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採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檔案。談判檔案應當明確談判程式、談判內容、契約草案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少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檔案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後報價,採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六條 詢價採購方式,適用於事先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不能計算出價格總額的採購項目。應當遵循下列程式:
(一)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採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對採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作出規定。
(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採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並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三)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四)定成交供應商。採購人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七條 採取單一來源方式採購的,採購人與供應商應當遵循本法規定的原則,在保證採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採購。單一來源方式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只能或者必須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方式,是競爭程度最小或沒有競爭的採購方式。
所稱特定情形下:
一是只有1家供應商能夠提供採購人所需要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或者某一供應商對上述採購對象擁有專利權;
二是發生了不可預見的非常緊急的情況,不可能從其他供應處採購;
三是為了保證原有採購項目的一致性或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來那家供應商添置。
第八條 對需要實施緊急採購的項目,採購人必須書面報經市政府分管領導批准,並至少提前三天向政府採購中心提出委託採購事項。
第九條 成立緊急採購項目領導小組,下設採購工作小組,採購工作小組在領導小組指揮下,按分工承辦緊急採購工作。
第十條 緊急採購項目的評標工作由政府採購中心負責組織。評標委員會由採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政府採購中心工作人員不得參加評標。與採購人、投標人有得害關係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第十一條 在緊急項目採購過程中,採購人負責採購項目報批、落實採購資金、組織項目驗收,政府採購中心負責製作標書、信息發布、開標、組織評標、契約見證,財政部門負責內部監督管理,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外部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採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給予處分,並予處分,並予通報:
(一)把常規採購變成緊急採購的;
(二)擅自提高採購標準;
(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四)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五)干擾評標委員會評標的;
(六)緊急採購未經市政府分管領導批准的;
(七)應當實行集中採購的緊急採購項目不委政府採購中心招標採購的;
(八)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採購契約的。
(九)在採購契約之外另行訂立背離契約實際性內容的協定的。
第十三條 政府採購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行政主管機關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一)無正當理由拖延緊急採購時間的;
(二)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三)開標前泄露已獲取招標檔案的供應商名稱數量的;
(四)干擾評標委員會評標的。
第十四條 中標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採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並將其列為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中標後不按約定時間與採購人簽訂緊急採購契約的;
(五)將中標項目轉讓或分包給他人的;
(六)拒絕履行契約義務的。
第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評標期間私自接觸投標供應商的;
(二)不按評標標準進行評標的; 
(三)向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發表傾向性意見的。

注意事項


第十六條 本辦法《黃山市市級緊急項目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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