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的法律、法規和調控政策、措施,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責任。編制全市國土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擬訂國土資源在經濟運行、城鄉統籌等方面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制定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實施細則,制定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的市級補充規定;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全市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工作,監督檢查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及土地、礦產資源規劃、計畫的執行情況。加強對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職責的管理監督,直接查處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並按法定許可權審核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等其他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審核報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及其調整。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省國土資源廳和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指導各縣(市、區)執行地籍管理實施細則,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重大土地專項調查,指導全市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執行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審核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土地市場。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市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許可權內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管理礦產資源評審、登記、統計,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調查,承擔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重大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擬訂、實施全市突發重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地質遺蹟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
(十二)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市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參加對外合作與交流。擬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公共服務。協調境外礦產資源勘查,參與礦產資源開發工作,依法審批或審核對外合作區塊,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四)負責管理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和科級幹部。負責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和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行業作風建設。
(十五)負責樂山市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土地管理工作。在城市規劃區內,負責征地政策把關,指導、委託市征地拆遷辦做好征地拆遷工作。
(十六)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規劃科
政策法規和執法監察科
耕地保護科
地籍管理科
土地利用管理科
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科
財務科
信訪科
行政審批科
人事科教科(退休人員工作科)
地質環境和礦產資源儲量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