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政府採購管理實施辦法》在2005.12.28由唐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政府採購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唐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5.12.28
- 實施時間:2006.01.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採購當事人的採購行為,提高政府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納入本市政府預算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採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自籌資金進行貨物、工程、服務採購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以及政府性基金等。自籌資金是指除財政性資金以外的其他資金,主要包括事業收入、其他收入、國債轉貸資金、銀行貸款、各種借款等。
第三條 政府採購實行採購目錄管理制度。政府採購目錄和公開招標限額標準按省政府或省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政府採購信息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招標公告和有關操作性檔案、中標或成交結果。
第五條 政府採購實行專家集體評審制度。評審專家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河北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是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執行政府採購政策;審核、執行政府採購預算;管理政府採購專家信息庫和政府採購信息;監督和檢查政府採購活動;對採購代理機構實行業務指導;受理供應商投訴等。
第七條 各級監察、審計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監督和審計政府採購活動。
第二章 政府採購主體
第八條 政府採購主體包括:採購人、供應商、集中採購機構和經依法認定資格的其他採購代理機構。
第九條 採購人應當建立和完善政府採購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採購人從事政府採購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政府採購政策;
(二)編制和執行本部門、單位政府採購預算;
(三)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有關政府採購的審批或備案檔案、政府採購執行情況和統計報表;
(四)按照財政部門批准的採購方式向採購代理機構提供政府採購項目技術規範及要求;
(五)參與評審專家的抽取和參加評標委員會;
(六)向購買招標檔案的潛在供應商介紹項目情況,組織現場勘查,回答供應商提出的疑問;
(七)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契約;
(八)組織採購項目的驗收工作;
(九)組織實施部門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工作;
(十)辦理採購資金的支付與結算。
第十條 供應商是指向採購人提供貨物、工程建設、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十一條 集中採購機構是非營利性事業法人。集中採購機構從事政府採購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政府採購計畫,編制政府採購招標方案或檔案;
(二)制訂集中採購操作規程;
(三)建立供應商信息庫,承擔供應商秘密資料的保密責任;
(四)按照財政部門批准的採購方式和採購人提供的採購項目、技術規範要求編制招標檔案,發布採購信息,組織招標檔案論證;
(五)按照有關規定抽取評審專家,具體組織開標、評標、談判、詢價等採購活動;
(六)公示中標候選供應商,向中標供應商簽發中標通知書;
(七)見證採購人和中標供應商契約簽訂;
(八)負責評標現場記錄,解答供應商詢問和質疑;
(九)整理保管政府採購檔案,報送政府採購信息。
第十二條 其他採購代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對承攬政府採購業務的其他採購代理機構實行登記備案制。取得省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其他採購代理機構,受採購人委託可以承辦相應的政府採購事項。
第三章 政府採購的形式和方式
第十三條 政府採購分為政府集中採購、部門集中採購、定點採購、協定供貨和分散採購等形式。
第十四條 政府採購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主,不具備公開招標條件的,可採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等其他採購方式。
第十五條 政府採購方式由財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採購項目的實際確定。由於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採購方式的應當經財政部門同意。
各種採購方式的具體運行程式由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 政府採購的一般程式
第十六條 政府採購活動一般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採購人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的同時,編制本部門政府採購建議計畫,由財政部門在批覆部門預算時同時批覆。未納入年度政府採購預算的臨時採購項目,由採購人按照規定程式編報臨時採購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批。
(二)採購項目屬於預算內、外資金的,由財政部門將資金從財政國庫或財政預算外專戶劃撥到財政集中收付中心。採購項目屬於採購人自籌資金的,在實施政府採購前由採購人將本次採購資金劃轉到財政集中收付中心。採購資金需要分期付款的,在採購前,採購人存入財政集中收付中心的資金應當不低於採購項目所需資金的百分之三十(契約約定的首付款高於百分之三十的,按契約約定執行),其餘資金須填報自籌資金承諾書。
(三)採購人根據採購預算填制政府採購計畫表,報財政部門。
(四)財政部門根據採購項目和有關規定核准採購人的政府採購申請,簽發政府採購計畫核准書,並確定採購方式,由採購人委託採購代理機構組織採購或自行組織採購。
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的建設工程項目的採購,採購人根據計畫部門批准的工程立項,填制《政府採購建設工程項目計畫表》,報財政部門簽署意見後,由採購人委託採購代理機構採購,其招投標程式及管理按照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五)採購人根據財政部門批准的採購計畫,向採購代理機構提供採購項目的具體技術要求,協助採購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檔案,並與採購代理機構簽訂委託招標協定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採購代理機構根據採購人提供的採購項目的技術要求及有關規定編制招標檔案,經採購人確認後對外發布公告。對實行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在製作招標檔案時,應公布政府採購預算。
(六)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代表在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採購專家信息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並填制抽取評審專家備案表。特殊情況需要在專家信息庫以外聘請專家的,應當經財政部門批准。採購人應當推薦一名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
(七)開標應當按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邀請所有投標人和採購人代表參加,由採購代理機構主持,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
評標委員會將評標結果向採購代理機構提交書面評審報告,並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
(八)採購代理機構根據評標委員會提交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的順序,現場公布中標候選供應商名單和中標金額,並予以公示三天。無疑義後,以第一中標候選供應商為中標人,由採購代理機構向其發出書面中標通知書。
(九)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契約法和招投標檔案的有關約定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契約。
契約履行中,採購人需要更改政府採購契約的,由採購人落實資金後提出書面申請,經財政部門批准,補辦採購計畫、中標通知書和採購契約。
(十)採購人依照契約約定條款組織政府採購項目驗收,涉及有關行業標準的應聘請有關專家參加驗收。驗收合格後,填制政府採購驗收報告。憑政府採購驗收報告和有關憑證,填制《政府採購資金直接支付撥款申請書》,由財政集中收付中心向中標供應商支付。
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的建設工程項目採購,採購人憑有關憑證填制《政府採購資金直接支付撥款申請書》,由財政集中收付中心預付或支付工程資金。
第五章 集中採購管理
第十七條 集中採購機構主要承擔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政府採購項目。採取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方式的,應在接到採購人項目委託三十日內確定中標供應商。經財政部門批准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進行的採購,應當在十日內確定成交供應商。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干預或影響具體評標、談判和詢價工作。
第十八條 採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採購方式的,由集中採購機構和採購人從財政部門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組成評審小組。
第十九條 採用定點採購和協定供貨採購方式的,應當在財政部門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的供應商範圍內進行。因特殊情況需要另選供應商的,應當獲得財政部門批准。定點採購和協定供貨採購的具體管理辦法由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 部門集中採購管理
第二十條 部門集中採購是指由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部門內部集中採購項目的採購活動。符合下列條件的,經財政部門批准,可以組織部門集中採購: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招標的能力,有與採購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採購和管理人員;
(三)採購人員經過省級以上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政府採購培訓。
第二十一條 政府採購目錄中屬於部門集中採購的項目,可以實行部門集中採購。也可以委託採購代理機構採購,部門集中採購程式參照集中採購程式辦理。
第二十二條 部門集中採購的評審專家應當從財政部門建立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信息庫中隨機抽取,本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政府採購項目的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在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納入《國家商務部進出口機電產品目錄》的進口機電產品,經財政部門批准,由採購人委託有採購代理資格的採購代理機構採購。
第七章 備案、審批管理和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事項採購人、主管部門應當報財政部門備案:
(一)部門集中採購機構的確定;
(二)部門集中採購具體管理辦法;
(三)部門採購項目;
(四)部門追加的政府採購預算,政府採購預算的變更;
(五)部門集中採購招標公告、採購項目操作方案、中標通知書、採購項目的契約副本;
(六)部門政府採購計畫及增加的集中採購項目;
(七)法律、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下列事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報財政部門備案:
(一)集中採購機構、其他採購代理機構的設立檔案;
(二)採購招標公告、採購代理機構制定的採購項目操作方案;
(三)政府採購項目的契約副本及集中採購機構組織的協定供貨、定點採購協定書副本;
(四)抽取評審專家備案表;
(五)招標檔案、評標記錄、中標通知書等;
(六)開標現場評審專家、工作人員、監督人員名單;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事項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報財政部門批准:
(一)政府採購預算;
(二)採購方式以及採購方式的變更;
(三)在採購目錄以內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採購人因特殊需要,需要自行採購的;
(四)廢標後需要採取其他採購方式的;
(五)因特殊情況需要採購非本國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
(六)採購人變更採購契約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在招投標過程中,採購代理機構可以向投標供應商收取一定數額的投標保證金,但應在招標檔案中註明並說明交納辦法,其金額不得超過採購項目概算的百分之一。聯合體投標的,可以由聯合體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標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八條 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中標通知發出後五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在採購契約簽訂後五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採購代理機構逾期未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除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本金外,還應當按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百分之二十後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費。財政全額撥款的採購代理機構不得向中標人收取中標服務費。
第二十九條 採購人在簽訂採購契約時,可按中標價5-8%暫扣質量保證金。契約履行完畢,無違約和質量問題無息返還。
第三十條 採購代理機構可以向投標人收取標書製作成本費,具體收費標準按照省財政、物價部門的檔案執行。集中採購機構也可以不收取標書製作成本費,標書製作成本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一條 評審專家的評審費用、標書論證費用的支付標準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規定。
第八章 質疑投訴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供應商需要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提出詢問、質疑和投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河北省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對政府採購活動實行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對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其他採購代理機構和承擔協定供貨或者定點採購的供應商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採購進行審計監督。財政部門、政府採購各當事人有關政府採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五條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三十六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在政府採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