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
(一)將原州糧食局承擔的糧食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劃入。
(二)將州委組織部管理的部分省屬駐州國有企業的黨組織管理職責劃入。
(三)加強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的職責,加快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推動國有資本更多地投向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
(四)強化國有資產經營財務監督、風險控制和經濟責任審計職責,進一步完善所監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五)加強國有企業資本收益收繳工作,推動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完善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
(六)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劃入州財政局。
二、甘孜藏族自治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根據州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州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二)研究擬訂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或擬訂有關制度,依法對縣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
(三)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五)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六)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州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提出所監管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組織和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編報所監管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八)根據州委授權,負責部分國有資產在縣的重點國有企業負責人的任免等管理工作。
(九)協調中央、省、外地在州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與地方相關的事宜。
(十)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管理,規範資產處置行為。
內設機構
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秘、會議、機要、保密、檔案、財務、安全和行政管理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政協定案提案、意見和建議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所監管企業信息化工作。
擬訂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法規和重大政策文稿審核協調工作;研究提出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審核所監管國有公司和國有企業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指導州屬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和 所監管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及富餘人員的分流安置工作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再就業安置工作;指導州屬國有企業依法實施破產工作,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合併、分離、解散、清算和關閉破產、困難企業重組工作;協調中央、省、外地在州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與地方相關的事宜。承擔州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 公室的具體工作。
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協助所監管企業解決發展中的有關問 題;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提出所監管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組織和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編報所監管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的有關工作;制定和完善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 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提出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建議,承擔調控州屬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的工作; 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完善授權(委託)經營制度並組織實施;按照出資人職責,聯繫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和技術創新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