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規,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責任。編制全州國土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州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擬訂國土資源在經濟運行、城鄉統籌等方面的調控政策和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制定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實施細則,制定國土 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擬訂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準。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全州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工作,監督檢查州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及土地、礦產資源規劃、計畫的執行情況。加強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職責的管理監督,直接查 處縣(鄉)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 導並按法定許可權審核各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地質環境規劃和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等其他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審核報省政府、州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及其調整。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州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 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土資源廳和州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州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實施細則,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重大土地專項調查,指導全州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 擬訂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審核報州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土地市場。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組織編制實施全州礦業權設定方案、探礦權預留區塊方案。
(十)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州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州級重大地質勘查項目,管 理地質資料和地質勘查成果,組織開展礦產資源勘查現場檢測及探礦權、採礦權年度檢查,組織審查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設計)。管理礦產資源評審、登記、統計,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調查,承擔壓覆礦產資源調查初審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重大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擬訂、實施全州突發重大地質災害 應急預案。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地質遺蹟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工作。
(十二)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 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州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省、州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負責管理各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和科級幹部。負責各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和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行業作風建設。
(十四)承擔州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甘孜州國土資源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接待、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發布和政務公開、目標管理工作;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機關後勤保障、固定資產管理、綜合業務、協調處理、績效考核、督查督辦和機關效能建設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信訪科)。
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本系統、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 理;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等有關工作;組織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組織對遵守和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指導和監督全州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負責研究分析全州國土資源系統信訪工作情況;負責接待、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工作;督查督 辦重大信訪案件;協調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指導檢查全州國土資源系統信訪工作。
(三)綜合規劃科。
組織研究全州和重點地區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地方性政策和措施;組織編制並實施管理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和 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組織編制並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土地復墾、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開發等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全州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等地質環境管理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優勢礦產業發展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依法承辦土地利用規劃、計畫的審查、報批和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四)耕地保護科。
貫徹實施和擬訂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方面的政策規定與管理辦法,承擔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和耕地占補平衡考核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
(五)土地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集體土地占用的法規和政策;擬訂全州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臨時用地和集體土地占用的管理辦 法;擬訂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辦法;擬訂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實施細則;擬訂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承擔全州土地調查,州本級土地登記工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爭議;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承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管理工作以及對土地市場和 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與管理;承擔州屬事業單位和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報州政府審批的州本級土地登記的國有土地劃撥、劃撥轉出讓、出讓、轉讓、收回、改變用途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報國務院、國土資源部和省政府、州政府審批的用地事項的審查工作;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 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負責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批後實施的監督和管理;指導全州土地徵收徵用的補償安置工作;指導全州地籍管理工作;指導全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指導並承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工作。
(六)礦產資源管理科。
貫徹執行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組織劃定州規劃礦區,組織編制實施探礦權採礦權設定方案、探礦權預留區塊方案;承擔探礦權採礦權審批及 初審相關工作;管理探礦權採礦權市場;承擔探礦權採礦權年度檢查,礦產資源利用及地質勘查成果統計;協助省廳組織區域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管理州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州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項目;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推進對外合作區塊相關工作;組織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實施礦產資源儲 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和統計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調查初審事項;協調配合國家及地方礦產督查員開展礦業開發、勘查的督查工作;承擔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相關工作。
(七)地質環境科。
組織協調和監督全州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依法管理 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工作。
(八)行政審批科。
負責受理土地、礦產資源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批、審核、核准、備案、收費等工作;負責公共服務事項的辦理工作;負責對受理的業務事項進行核查、登記、轉辦、督辦、發文(證)等;負責跟蹤、督促有關承辦科室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業務事項的辦理;負責提供相關業務諮詢。
(九)財務科。
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工作;承擔省、州財政安排有關專項資金、基金、工作經費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國庫集中支付等機關財務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辦法,監督管理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工作。
(十)人事科。
承辦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辦各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的配備、調整及其領導幹部 (含相同級別幹部)的考察、考核、任免、培訓、流動調配、檔案管理等工作;承擔人才規劃編制,組織實施幹部培訓工作;承擔國土資源系統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指導全州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和基層國土資源所隊伍建設工作。
人員編制
甘孜州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3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0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0名。
州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及人員編制按甘委辦〔2008〕20號檔案規定執行。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