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和宗教事務委員會

根據《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孜州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廳〔2014〕38號),設立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和宗教事務委員會(簡稱州民族宗教委),州民族宗教委是主管全州民族宗教事務的州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整合的職責
將原州民族事務委員會的職責、原州宗教事務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州民族宗教委。
(二)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下放的職責
下放已由州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需要下放的職責。
(四)增加的職責
推進民族宗教事務法治化、社會化管理工作。
(五)加強的職責
1.加強指導城市民族工作,協調處理城市民族關係。
2.加強指導全州散居少數民族和民族鄉工作。
3.加強全州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管理工作。
4.加強指導宗教團體和宗教院校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州委、州政府的決策部署;負責起草民族宗教單行條例、規範性檔案草案,協調推進本系統依法行政,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督促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落實。
(二)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及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負責民族宗教動態和信息的匯總、分析,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
(三)負責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推進民族宗教事務法治化、社會化管理工作,促進民族宗教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等相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全州民族宗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涉及民族關係、宗教關係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全州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五)協助擬訂全州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全州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宗教事務服務體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研究分析全州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組織協調或參與配合實施州委、州政府部署的民族地區民生工程相關工作,參與協調全州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
(七)負責組織指導全州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承辦州委、州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指導城市民族工作,協調城市民族關係;指導散雜居少數民族和民族鄉工作;參與協調重大慶典活動。
(八)負責管理全州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十)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十一)指導縣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防範利用民族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民族宗教進行的分裂、滲透、破壞活動。
(十二)負責民族宗教事務方面的外事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交往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十三)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幹部人才隊伍、宗教工作隊伍建設規劃,研究提出全州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幹部隊伍建設的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全州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四)承擔州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州委、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民族宗教委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保密、信訪、安全、績效管理、政務公開、史志編撰工作;負責機關單位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審計、國有資產、政府採購的管理工作;管理省、州民族工作機動金和其他專項資金。承辦全州性重大慶典活動及少數民族宗教界人士重要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負責民族和宗教動態、信息的匯總分析及信息化建設;負責民族宗教事務服務體系建設;研究提出全州少數民族幹部隊伍建設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州少數民族幹部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擬訂和實施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全州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
(二)政策法規和研究室
協助起草民族宗教單行條例、規範性檔案草案和政策規定,擬訂政策措施;承擔維護少數民族合法權益職責;協調處理民族關係;承辦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管理、民族風俗習慣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有關工作;承擔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承擔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應訴、行政調解、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審核、行政決策程式規定、部門學法等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行政審批工作。研究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及重大問題並提出促進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指導協調處理全州民族宗教涉外事宜,承辦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交往與合作及有關審核工作;收集整理民族宗教宣傳資料。
(三)監督檢查科
負責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及政策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督導民族區域自治法、自治州單行條例貫徹落實;牽頭承擔推進民族宗教事務法治化、社會化管理工作職責;研究民族關係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和應急機制建設,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指導督查全州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與和諧寺觀教堂創建活動工作開展情況。
(四)經濟發展科
協助提出涉及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協助擬訂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協助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等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民族地區統計分析和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有關工作;協助實施民族地區民生工程中的相關工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對口支援、扶貧、經濟技術合作,指導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管理少數民族發展資金。
(五)社會事業科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事業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協調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民族題材文化作品(產品)審查、民族傳統文化保護等具體事宜;組織開展全州性民族文化、藝術、體育活動;承擔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民族宗教政策、民族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有關新聞發布工作;承擔涉及民族宗教書刊及音像製品等資料的審核工作。
(六)民族語言文字科(州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州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規劃,監督落實甘孜州藏族語言文字方面單行條例的實施和藏文社會用字的檢查整改工作;組織協調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和信息化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翻譯、出版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民族“雙語”教育和科普推廣具體事宜;負責全州民族語文翻譯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審工作;承擔州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七)藏傳佛教工作一科
負責全州藏傳佛教寺廟僧尼、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負責全州佛學教育場所的管理,積極維護宗教領域的和諧穩定,協調解決涉及藏傳佛教的矛盾糾紛;收集、反映藏傳佛教界的合理訴求、報告等重大情況,提出工作建議;不斷推進寺廟社會化管理。
(八)藏傳佛教工作二科
負責承擔全州藏傳佛教寺廟活佛轉世工作;未成年人入寺、外來僧尼、境外回流入寺僧尼、游散僧尼的管理;負責僧尼的培養、教育和管理;做好活動場所的登記備案工作;負責違規宗教設施清理工作;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和寺廟民主管理組織等工作,協助管理宗教院校,審查寺辦佛學院的教材;進一步提高僧尼的社會保障工作。
(九)漢傳佛教和伊斯蘭教工作科
負責漢傳佛教、伊斯蘭教事務依法管理工作,開展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聯繫漢傳佛教、伊斯蘭教界人士;指導相應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做好相應宗教界人士及教職人員的培養教育;承擔伊斯蘭教朝覲事務等有關管理工作;指導縣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漢傳佛教、伊斯蘭教事務進行管理,推進漢傳佛教、伊斯蘭教事務法治化、社會化管理工作;承辦五大宗教以外其他宗教和民間信仰事務的依法管理工作。
(十)天主教和基督教工作科
負責天主教、基督教事務依法管理工作,開展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聯繫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導相應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做好相應宗教界人士及教職人員的培訓教育;指導縣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天主教、基督教事務進行管理;推進天主教、基督教事務法治化、社會化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和處理邪教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州民族宗教委機關行政編制4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0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0名。
州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及人員編制按有關規定執行。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4名。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甘孜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甘孜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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