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

2013年12月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發〔2013〕22號印發《成都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職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和審批、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和調整、國有資本經營決算、監督管理、附則9章48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0年印發的《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實施意見》(成府發〔2010〕32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
  • 號數:22號
  • 發布機關成都市人民政府
  • 日期: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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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成府發〔2013〕22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12月2日

檔案全文

成都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維護國家出資企業出資人合法權益,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和省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13〕3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指國家以所有者身份從國家出資企業依法取得國有資本收益,並對所得收入進行分配而發生的各項收支預算。
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第三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編制。
第四條 凡有國家出資企業的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五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預算年度單獨編制,自1月1日至12月31日,納入本級政府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第六條 縣級以上政府是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主體;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是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代表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或機構是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預算單位(以下簡稱預算單位)。
第二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政府主要職責: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確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範圍和國有資本收益內容標準;編制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編制本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組織匯總本行政區域內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財政部門主要職責:
(一)具體組織制(修)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各項制度辦法;
(二)具體編制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
(三)具體組織和監督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並定期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財政部門報告執行情況;
(四)組織收取本級國有資本收益;
(五)匯總本行政區域內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 預算單位主要職責:
(一)參與制(修)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辦法;
(二)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建議草案和預算調整建議方案;
(三)組織和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
(四)組織和監督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第十條 國家出資企業主要職責:
(一)按照規定編制應上繳國有資本收益計畫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計畫;
(二)按照規定申報、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三)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批覆安排支出,報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並依法接受監督;
(四)按規定向同級預算單位和財政部門報送財務會計信息資料等。
第三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第十一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為國家出資企業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以及上級政府補助等收入。具體包括:
(一)依法取得的國有資本收益: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公司)按規定上繳的利潤;國有資本控股(參股)公司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和股息;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產權轉讓淨收入和國有資本控股(參股)公司國有股權(股份)轉讓淨收入;國有獨資企業(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和國有資本控股(參股)公司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以及其他國有資本收益。
(二)上級政府補助收入。
(三)上年結餘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二條 國有資本收益按以下規定收取:
(一)國有獨資企業(公司)按規定上繳國家的利潤,按本級政府確定的比例收取;
(二)國有資本控股(參股)公司的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全額收取;
(三)國家出資企業國有產權(股權)轉讓淨收入,全額收取;
(四)國有獨資企業(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參股)公司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全額收取。
本級政府依法取得的國有資本收益,由企業直接繳同級金庫。
第十三條 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同級財政部門商有關單位制定。
第四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
第十四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當用於推動國有資本向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最佳化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促進國有企業轉型發展,提高自主創新和市場競爭能力,加大對民生領域的支持力度,促進社會和諧。
第十五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資本性支出,即向新設企業注入國有資本金,向現有企業增加資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業認購股權、股份等方面的支出;
(二)費用性支出,即彌補國有企業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三)其他支出,包括補助下級政府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以及向同級公共財政預算和社會保障預算調出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六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具體支出實行項目管理。各預算單位編制的預算建議草案中的支出項目,按照輕重緩急,經財政部門審核後編入國有資本經營支出預算草案。
第五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和審批
第十七條 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遵循統籌兼顧,突出重點;以收定支,不列赤字;與政府公共預算等相互銜接的原則。
第十八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工作周期與公共預算編制同步。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的規定和上一級財政部門的部署,結合實際,提出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要求。
第十九條 國家出資企業根據年度預算草案編制要求,結合企業自身發展需要,依據企業當年經營成果測算數據,提出企業應上繳國有資本收益計畫和支出項目計畫。
第二十條 預算單位按照本級政府經濟發展規劃和財政部門布置,根據所監管企業應上繳國有資本收益計畫和提出的支出項目計畫,編制本單位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各預算單位報送的建議草案進行審核,根據預算收入規模統籌平衡編制本級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編制的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經本級政府審議後,提交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第二十三條 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批覆預算單位;預算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批覆所監管企業,並抄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匯總本行政區域內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並報上一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具體的編制辦法,由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規定和上一級財政部門要求制定。
第六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和調整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審核企業申報的應上繳國有資本收益,組織收取應收的國有資本收益。
第二十七條 預算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政府部門的規定,配合財政部門加強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的審核工作,督促所監管企業申報和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第二十八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向出資人分配利潤,計算申報應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及時、足額上繳收益,不得占用或者拖欠。
第二十九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由國家出資企業在經批准的預算範圍內提出申請,報預算單位簽署意見,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直接撥付企業。
第三十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按照批覆的用途、範圍、時間等使用資金,不得擠占、挪用。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制度,不得擅自調整支出項目、範圍和金額。
第三十二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中,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的,由財政部門根據預算單位上報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整建議方案,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三十三條 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中,國家出資企業改變產權歸屬或財務隸屬關係引起預算級次和預算關係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預算劃轉。
第七章 國有資本經營決算
第三十四條 預算年度終了,國家出資企業應向預算單位和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預算單位應按要求編制所監管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決算建議草案,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根據各預算單位上報的國有資本經營年度決算建議草案,匯總編制本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報本級政府審議後,提交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三十六條 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本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財政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批覆預算單位;預算單位應按規定時間批覆所監管企業,並抄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匯總本行政區域內國有資本經營決算,並報上一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八條 國有資本經營決算具體的編制辦法,由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規定和上一級財政部門要求制定。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管理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規範會計核算,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彌補虧損、分配利潤。
第四十條 預算單位應將所監管企業按規定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和使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的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會同預算單位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企業應予以配合,並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絕、阻撓和拖延。
第四十二條 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制度。國家出資企業應按規定向財政部門、預算單位報送財務會計信息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使用情況,財政部門會同預算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對企業使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的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第四十三條 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中介機構對企業申報的國有資本收益情況、財政預算資金使用情況開展審計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四十四條 審計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有關規定,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預算單位、國家出資企業和個人隱瞞、拖欠、坐支、截留、擠占、挪用國有資本收益的,以及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各區(市)縣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實施意見》(成府發〔2010〕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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