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維護國家出資企業出資人合法權益,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財政部《關於完善政府預算體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2014〕368號)、省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13〕33號)和市政府《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實施意見》(攀府發〔2009〕2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指國家以所有者身份從國家出資企業依法取得國有資本收益,並對所得收入進行分配而發生的各項收支預算。
第三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編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五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預算年度單獨編制,自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納入市本級政府預算,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第六條 市財政局為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主管部門,市國資委和市級其他企業主管部門為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預算單位(以下簡稱市級預算單位)。
第二章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第七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包括:
(一)依法取得的國有資本收益:
1.市級國有獨資企業(公司)按規定上繳的稅後利潤;
2.市級國有資本控股(參股)公司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和股息;
3.市級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產權轉讓淨收入和市級國有資本控股(參股)公司國有股權(股份)轉讓淨收入;
4.市級國有獨資企業(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和市級國有資本控股(參股)公司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
5.其他國有資本收益。
(二)中央及省補助收入;
(三)上年結餘收入;
(四)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八條 市級國有資本收益按以下規定收取:
(一)市級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稅後利潤應按市政府確定的比例進行上繳。市本級逐步提高上繳比例,至2020年市級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上繳的稅後利潤比例不低於30%;
(二)市級國有資本控股(參股)公司的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全額收取;
(三)市級國家出資企業國有產權(股權)轉讓淨收入,全額收取;
(四)市級國有獨資企業(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以及市級國有資本控股(參股)公司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全額收取。第三章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
第九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主要用於我市重點支柱產業和關鍵領域,最佳化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促進國有企業轉型發展,提高自主創新和市場競爭能力,加大對民生領域的支持力度,促進社會和諧。
第十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資本性支出,即向新設企業注入國有資本金,向現有企業增撥國有資本金以及向公司制企業認購股權、股份等方面的支出;
(二)費用性支出,即彌補國有企業改革成本,對其他歷史遺留問題的資金扶持等方面的支出;
(三)其他支出,包括調入市級公共財政預算和社會保障預算等方面的支出。市本級逐步提高國有資本收益調入市級公共財政的比例,至2020年總體調入比例不低於30%。第四章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和審批
第十一條 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遵循統籌兼顧,突出重點;以收定支,不列赤字;與政府公共預算等相互銜接的原則。
第十二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工作周期與公共預算編制同步。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的規定和省財政廳的部署,結合實際,提出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要求。
第十三條 市級預算單位按照年度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的規定,負責本部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收入預算草案,由市財政局審核匯總後編制年度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收入預算草案。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級預算單位,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編制年度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支出預算草案。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具體支出實行項目管理。市級預算單位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具體支出項目,經綜合平衡後草擬建議方案,報市政府同意後,編入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支出預算草案。
市級國家出資企業申報具體支出項目時,應報送相關材料。主要內容應包括:項目的名稱、主要內容和目標;項目承擔單位的基本情況;項目的立項依據和必要性、可行性分析;項目資金需求測算和資本籌措方案;項目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項目的實施計畫等。
第十五條 市級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經市政府審議後,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第十六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市財政局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批覆市級預算單位;市級預算單位應按規定時間批覆所監管的市級國家出資企業,並抄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應按規定匯總攀枝花市行政區域內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時報送省財政廳。第五章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
第十八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級預算單位組織執行。
第十九條 市級預算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市政府的規定,配合市財政局加強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的審核工作,督促所監管企業申報和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第二十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由市級國家出資企業在經批准的預算範圍內提出申請,報市級預算單位初審並經市財政局覆核後,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直接撥付企業。
資金使用單位應按照規定的項目和內容使用資金。凡依照規定需要進行工程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的,應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市級國家出資企業應當按照批覆的用途、範圍、時間等使用資金,不得擠占、挪用。
第二十二條 市級預算單位應當加強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制度,不得擅自調整支出項目、範圍和金額。
第六章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調整
第二十三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嚴格依照執行,原則上不作調整。
第二十四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中,因各種原因導致當年收入預算不能完成的,相應調減支出預算總額。當年收入預算若出現超收,一般不動用,超收部分結轉下年;若經批准使用,則相應調增支出預算總額。
市級預算單位提出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整建議後,由市財政局匯總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整方案,經市政府審議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二十五條 在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中,國家出資企業改變產權歸屬或財務隸屬關係引起預算級次和預算關係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預算劃轉。
第七章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決算
第二十六條 預算年度終了,市級國家出資企業應向市級預算單位和市財政局報送上一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市級預算單位應按要求編制所監管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報送市財政局。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局根據各市級預算單位上報的國有資本經營年度決算草案,匯總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報市政府審議後,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二十八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國有資本經營決算,市財政局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批覆市級預算單位;市級預算單位應按規定時間批覆所監管的市級國家出資企業,並抄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市財政局應按規定匯總攀枝花市行政區域內國有資本經營決算,按時報送省財政廳。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級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管理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規範會計核算。
第三十一條 市級預算單位應將所監管市級國家出資企業按規定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和使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的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範圍。
第三十二條 市財政局、市級預算單位對企業申報的國有資本收益情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使用情況有權進行督促檢查,檢查時可以組織或委託中介機構進行,有關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三十三條 市審計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有關規定,對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市級預算單位、市級國家出資企業和個人隱瞞、拖欠、坐支、截留、擠占、挪用國有資本收益的,以及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縣(區)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攀枝花市財政局、攀枝花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攀財企〔2009〕2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