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推動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和《廣東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試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執行、決算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指市本級政府以出資人身份依法取得市屬企業的國有資本收益,並對所得收益進行分配而發生的各項收支預算。
第三條市屬企業包括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以下統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監督管理的國有獨資、控股、參股、事業登記企業化運作的單位(含屬下獨立核算企業)。
第四條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兼顧,適度集中。統籌兼顧企業自身積累、自身發展、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民經濟巨觀調控的需要,適度集中國有資本收益,合理確定預算收支規模。
(二)相對獨立,相互銜接。既保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完整性和相對獨立性,又與政府公共預算相互銜接。
(三)收支有度,量力而行。堅持收支平衡,預算收入根據市級當年預計取得的國有資本收益以及上年度結餘編制,留有餘地;預算支出根據預算收入規模編制,做到收支有度、量力而行、不列赤字。
(四)分步實施,試點先行。市國資委負責所監管企業試點先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工作。
第五條市財政局為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主管部門。
市國資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為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以下統稱預算單位)。
市國資委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工作。
第六條市財政通過非稅系統,依法收取市級國有資本收益。
第二章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範圍
第七條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由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和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組成。
第八條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是指市屬企業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具體上繳範圍和比例:
(一)利潤收入。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上交國家的稅後利潤,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以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為基礎,按25%的比例上繳。必要時,預算單位可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報財政部門審核後作適當調整。
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條件成熟的逐步納入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試行範圍。
(二)股利、股息收入。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按照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應付市屬國有股東的國有股利、股息,按100%上繳。以股利、股息收入為企業主要收入來源的,由預算單位報財政部門批准核定其開支後剩餘部分全額上繳。
(三)產權轉讓收入。國有獨資企業產權轉讓淨收入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轉讓淨收入,按100%上繳。
(四)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後的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淨收入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享有的清算淨收入,按100%上繳。
(五)其他收入。按法律、法規規定或市政府決定的比例上繳。
第九條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範圍包括:
(一)資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設市屬企業注入國有資本金、向現有市屬企業增加資本金、向公司制企業認購股權(股份)等資本性支出。
(二)企業改革費用性支出。包括彌補市屬企業在改革轉制、處理歷史遺留問題、關閉破產中需要資金補助的支出以及其他改革、維穩所需費用支出等。
(三)國有資產監管費用支出。包括按規定用於監事會工作經費、中介費、外聘人員費用等國有資產日常監管費用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市政府統籌安排的其他支出,包括必要時用於社會保障支出以及償付市融資平台投資市政府決定重大項目的本息等。
第三章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
第十條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由市財政局組織預算單位編制,經市政府審定後報市人大批准。
第十一條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照以下程式進行編制:
(一)市屬企業按照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要求,編制本企業預算(包括編制報告和市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等),於每年10月底前上報預算單位。
(二)預算單位對所監管市屬企業的預算進行審核匯總後,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包括編制報告和市屬預算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等),於每年11月底前報市財政局。
(三)市財政局根據預算單位報送的預算建議草案,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於每年12月底前經市政府審定後報市人大批准。
第十二條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經批准後,市財政局在20個工作日內下達預算單位;預算單位在市財政局下達本單位預算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批覆所監管的市屬企業,同時抄送市財政局。
第十三條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照財政預算年度編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財政預算年度。
第四章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
第十四條市屬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及時進行利潤分配,並在規定時間內向預算單位申報國有資本收益:
(一)利潤收入:依據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的企業上年度財務報告,於每年5月底前申報。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利潤分配方案後30日內申報。
(三)產權轉讓收入:自簽訂轉讓契約之日起15日內申報。
(四)清算收入:在取得清算收入後60日內並於清算企業註銷登記前,由清算組或者管理人負責申報。
(五)市政府決定收繳的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按市政府有關決定執行。
第十五條預算單位收到市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向市屬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上繳通知;市屬企業應當在要求的時間內將國有資本收益直接上繳市財政非稅專戶,並報告預算單位。
第十六條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由市屬企業在經批准的預算範圍內向預算單位提出申請,預算單位初審後報市財政局審核。市財政局經審核後,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將資金直接撥付使用單位。
第十七條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由預算單位編制預算調整建議方案報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按預算調整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財政預算年度期間,市屬企業應當每月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月報表報預算單位,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預算執行結果;預算單位應當每月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月報表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負責編制匯總的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月報表。
第十九條財政預算年度結束後,市屬企業按照市財政局下發的編報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通知,向預算單位編報本企業決算草案;預算單位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匯總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報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監督
第二十條市財政局負責監督、檢查預算單位及其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預算單位負責監督、檢查和評價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對在預算執行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二十二條市審計局負責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市屬企業和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資金,並接受市財政、國資、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建立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編制資金支出方案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五條市屬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按時足額上繳國有資本收益的,市財政局應當會同預算單位要求市屬企業限期繳交。
第二十六條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國有資本收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處理,並在經營業績考核時作相應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