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

運城市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規範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加強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管理,依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晉政發〔2011〕16 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省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晉政辦發〔2011〕5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運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投資或市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國有企業監管職能的部門和單位代表市人民政府投資形成具有國有資本的企業,以下簡稱市級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國有企業監管職能的部門和單位,包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其他市級企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本收益,是指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國有資本投資收益。具體包括:
(一)應交利潤,即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應當上交國家的利潤。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即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即轉讓國有產權、股權(股份)獲得的收入。
(四)企業清算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
第五條 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應當按規定直接上交市級財政,納入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管理。
第六條 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由市級財政部門負責收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負責組織所監管(所屬)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
第二章 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申報與核定
第七條 市級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應當按規定申報,並如實填寫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詳見附屬檔案1-4)。具體申報時間及要求如下:
(一)應交利潤,在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由市級企業一次申報,並附送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的決算報表、審計報告等資料。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在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沒有設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為董事會,下同)表決日後30個工作日內,由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據實申報,並附送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檔案。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在簽訂產權轉讓契約後30個工作日內,由市級企業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據實申報,並附送產權轉讓契約和資產評估報告。
(四)企業清算收入,在清算組或者管理人編制剩餘財產分配方案後30個工作日內,由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據實申報,並附送企業清算報告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在收益確定後30個工作日內,由有關單位申報,並附送有關經濟事項發生和金額確認的資料。
第八條 市級企業在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申報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時,將申報表及相關材料同時報送市級財政部門。無主管部門的市級企業,直接報市級財政部門。
第九條 國有獨資企業擁有全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業的,應當由集團公司(母公司、總公司)以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為基礎申報。
企業計算應交利潤的年度淨利潤,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
第十條 國有獨資企業上交年度淨利潤的比例為:資源型企業按10%、其他企業按5%執行。
第十一條 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付國有投資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執行。
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當依法分配年度淨利潤。當年不予分配的,應當說明暫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據,並出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
第十二條 市級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區別以下情況核定:
(一)應交利潤,根據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及抵扣項目和規定的上交比例計算核定。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根據國有控股、參股企業關於利潤分配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核定。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根據企業產權轉讓批准檔案、產權轉讓契約和資產評估報告等資料扣除轉讓費用後核定。
(四)企業清算收入,根據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業清算報告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按照國有股權(股份)所占比例應分得的清算淨收入核定。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根據有關經濟行為的財務會計資料據實核定。
第十三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和市級財政部門要對市級企業上報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認真審核,並以審核結果為依據,計算確定國有資本收益數額。
第十四條 市級企業根據國家政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者由於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損失,需要減免應交利潤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初審提出意見,市級財政部門審核,上報市政府批准後將減免的應交利潤直接轉增國家資本或者國有資本公積。
第三章 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五條 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款級科目。
第十六條 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式執行:
(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收到市級企業上報的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及相關資料後,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送市級財政部門覆核。市級財政部門根據市級企業上報的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及相關資料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的審核意見,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覆核意見。
(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根據市級財政部門的審核意見向所監管(所屬)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上交通知,市級財政部門同時向企業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三)市級企業依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下達的國有資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市級財政部門開具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辦理國有資本收益交庫手續。
第十七條 市級企業當年應交利潤應當在申報日後3個月內交清。應交利潤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可分兩次交清。市級企業國有股股利、股息,國有產權轉讓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應在申報日後3個月內一次交清。市級企業以前年度欠交的國有股紅利,經市級財政部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核定後,由企業每年按應上交總額的20%上交,在5年內交清。
第四章 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八條 市級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編制並向市級財政部門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報送經中介機構審計的企業年度財務報告。企業年度財務報告應當詳細說明國有資本收益的實現和上交情況。
第十九條 市級財政部門會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每年依法對經過審計的企業年度財務報告披露的國有資本收益實現和上交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檢查出的違法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對市級企業欠交國有資本收益的情況,市級財政部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查明原因,採取措施催交,責令限期糾正。
第二十一條 凡隱瞞、截留、不交或少交國有資本收益的,市級財政部門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後30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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