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撥改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創新財政支持企業方式,發揮財政資金產業扶持、政策引導作用,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穩增長調結構“三動三新”和建設“三市一中心”戰略部署,根據國務院《關於編制2017年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的通知》的要求精神,現整合市財政扶持產業發展的各種補助資金,設立撥改投專項資金。為有效使用和管理撥改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撥改投資金),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撥改投資金是指通過股權投資方式實施撥款改投資,引導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文化旅遊產業、現代農業和現代服務業發展,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促進企業科技創新、產業轉型升級的政策性扶持資金。
第三條 撥改投資金遵循“政府決策、市場運作、規範管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 撥改投資金與縣(市、區)和開發區扶持產業的專項資金以及產業引導基金建立協調配合機制,科學合理使用,提高資金運作效益。
第二章 資金的來源和使用方式
第五條 撥改投資金來源包括
(一)市財政預算安排;
(二)撥改投資金投資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
(三)省級以上有關專項財政補助及專項切塊資金;
(四)其他資金。
第六條 撥改投資金使用方式:主要採取股權投資的方式投資於企業,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被投資企業註冊資本的30%,且不作為最大股東。單筆投資一般不低於100萬元,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特別重大投資項目不受上限限制。
第三章 投資領域和對象
第七條 撥改投資金要與重大行政政策相銜接,主要用於支持運城市重大產業項目及“三個一百”的項目;支持符合運城產業發展方向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和處於初創期、成長期具有示範引領帶動作用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支持文化旅遊、現代農業(包括農村集體經濟項目)、科技研發和成果轉換及現代服務業等項目。
第八條 撥改投資金支持的企業(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註冊地在運城市、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企業;
(二)掌握核心技術或必備的研發、生產技術,具備研發人才隊伍和生產必須的設施設備;
(三)產品競爭力強、市場潛力大、成長性好,市場運作模式新穎,具有示範引導和帶動作用;
(四)有優秀、穩定的管理團隊,企業發展思路明確;團隊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企業及其實際控制人誠信記錄良好,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且權屬清晰;
(五)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規範。
第四章 決策機構與部門職責
第九條 市政府成立市撥改投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和市發改委、經信委、科技局、財政局、農委、商務局、文化局、審計局、外僑文旅局、金融辦和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第十條 管委會工作職責
(一)負責資金籌集、資金運作、風險控制、績效獎懲等重大事項決策;
(二)審議撥改投年度工作規劃及資金安排計畫;
(三)對具體股權投資方案審議、決策等。
第十一條 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其工作職責
(一)負責管委會日常工作,提請召開管委會會議;
(二)制定撥改投年度工作規劃及資金安排計畫,匯總審核各單位撥改投年度規劃及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提交管委會審議;
(三)執行管委會決定,協調財政部門撥付資金;
(四)組織對撥改投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五)組織建立健全撥改投評審專家庫。
第十二條 市經信委、農委、科技局、商務局、外僑文旅局、文化局、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等為撥改投資金項目主管單位(以下簡稱項目主管單位)工作職責
(一)會同有關單位制定本單位的撥改投年度規劃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上報管委會辦公室;
(二)組織企業申報和推薦投資項目;
(三)負責企業申報項目的初審並對擬投資項目開展盡職調查;
(四)組織專家進行項目評審;
(五)監督撥改投資金的投資及運行情況。
第十三條 授權運城產業引導股權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撥改投資金投資主體(以下簡稱投資主體),其工作職責
(一)負責撥改投資金的日常經營和管理;
(二)參與主管單位的盡職調查和專家評審工作;
(三)根據本辦法制定項目投後管理的實施細則;
(四)依據管委會審議批准的投資項目,與被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及回購協定;
(五)負責被投企業的投後管理、投資退回等日常管理;
(六)定期向管委會報送被投資企業項目進展等情況。
第五章 資金使用流程與操作原則
第十四條 根據撥改投資金投資領域,投資項目採用申報和推薦相結合的方式徵集,由項目主管單位每年組織不少於兩批企業申報項目;投資主體可結合自身工作推薦項目。
第十五條 項目主管單位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可委託或聯合專業機構開展盡職調查。
第十六條 項目主管單位對完成盡職調查的企業組織投資綜合評審,通過書面評審、項目答辯方式,形成投資評審意見,對是否投資、投資金額、風險規避等提出綜合意見。
第十七條 項目主管單位編制投資建議書,報管委會辦公室。
第十八條 管委會辦公室提請召開管委會會議,管委會對主管單位提交的投資建議書中的投資方式、額度及風險控制、退出等方案進行決策。
第十九條 管委會辦公室將管委會審定的擬投資企業在政府入口網站公示,公示期一周,公示期間發現重大問題的項目,不予投資。
第二十條 公示結束後,投資主體與被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協定,辦理相關股權投資手續,向管委會辦公室提出撥款申請。
第二十一條 投資主體向被投資企業委派董事或監事,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不參與企業日常經營管理。
第六章 退出管理及激勵機制
第二十二條 撥改投資金損益遵循“同股同權,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具體項目的收益方式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三條 撥改投資金形成的股權或財產份額可採取上市、股權轉讓、企業回購等方式退出,退出價格原則上按不低於原始投資額及投資額以同期基準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之和確定;撥改投資金投資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其參股被投企業形成的股權,在有受讓人的情況下可隨時退出 。
撥改投資金投入後3年(含)以內轉讓的,投資收益可無償讓渡給被投資企業其他股東(不包括撥改投資金參股後進入的股東);
被投資企業5年內實現上市的,退出收益部分50%無償讓渡給被投資企業其他股東(不包括撥改投資金參股後進入的股東);
撥改投資金投入後5年或按投資協定的約定方式退出的,退出價格按不低於原始投資額及投資額以同期基準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之和確定。
第二十四條 撥改投資金投入後超過5年或沒有按投資協定的約定方式按期退出的,投資主體將有關情況報管委會,按管委會要求、投資協定約定或通過司法途徑進行強制退出。
撥改投資金退出時,對於股權投資確因市場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投資損失的,投資主體委託專業中介機構出具書面評估報告,報經管委會同意後,按規定核銷資產損失。
具體的投後管理、退出、激勵等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被投資企業出現以下情況,投資主體可以啟動退出程式
(一)被投資企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投資協定約定的;
(二)被投資企業發生重大變故,無法繼續經營的;
(三)被投資企業搬離運城市,或未將獲得的撥改投資金用於運城市項目發展的;
(四)其他導致投資主體退出的情況。
對撥改投資金在(一)、(三)條件下退出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退出;在(二)條件下退出的,按經評估機構評估並經管委會核准後、企業股東會確認的實際價值退出。
第二十六條 收回的股權投資本金和各類收益,重新納入撥改投資金循環使用,其中,對形成的實物性資產收益,委託專業機構評估拍賣。
第二十七條 投資主體日常管理工作經費按每年新增實際投資額的2%計取。管理工作經費主要用於撥改投項目的前期工作費用及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支出(包括主管單位進行盡職調查和開展專家評審的費用)。
第七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八條 政府單位不得干預撥改投資金的市場化決策,但在被投企業違法、違規和偏離政策導向的情況下,按有關規定,行使一票否決權。
第二十九條 撥改投資金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風險防範機制,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保障撥改投資金的運行安全。
第三十條 撥改投資金不得投資房地產及國家限制的落後產能行業;不得投資於股票、期貨、企業債券、信託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用於贊助、捐贈等支出。
第八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管委會辦公室會同項目主管單位建立績效評價制度,組織對撥改投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第三十二條 撥改投資金管委會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能履行項目及資金運行情況的監督職責。
第三十三條 投資主體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撥改投資金運行情況向管委會報告。管委會匯總後向市政府進行專題匯報。主要包括:
(一)撥改投資金投資、退出、收益或虧損等情況;
(二)投資主體經營情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三)經營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第三十四條 市審計局負責監督檢查撥改投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管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