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市屬國有企業財務等重大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運城市市屬國有企業財務等重大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省屬國有企業財務等重大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通知》(晉政發〔2014〕38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省屬國有企業財務等重大信息公開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晉政辦發〔2015〕10號)精神和要求,為規範市屬國有企業財務等重大信息公開行為,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屬國有企業,是指市政府出資以及由市直各部門(機構)代表市政府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國有參股企業的國有資本投資人有義務公開相關信息,具體辦法根據需要另行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屬國有企業財務等重大信息,是指企業財務預算、財務會計報告、生產經營管理、大額度資金運作、職工權益維護、環保信息等可能對出資人、企業和職工利益產生較大影響以及社會關注度高的信息。
第四條 市屬國有企業財務等重大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真實、準確、及時的原則。
第五條 市屬國有企業是企業財務等重大信息公開的義務人。
第六條 企業財務等重大信息公開以法人單位為主體做好信息公開工作。
第七條 市屬國有企業財務等重大信息公開,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重大信息公開的形式和主要內容
第八條 信息公開按年度和中期兩種形式發布
(一)年度公開信息
1.企業基本情況。主要包括中文名稱及簡稱、外文名稱及縮寫、法定代表人、股東名稱(上市公司為前十大股東名稱)、註冊地址、經營範圍、辦公地址及其郵政編碼、網址、電子信箱、簡介等。
2.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包括營業收入、利潤總額、歸屬於國有股東的淨利潤、總資產和歸屬於國有股東的淨資產。具備合併報表條件的企業,上述數據和指標以合併數為準進行計算和公布。
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和年度薪酬情況、員工收入水平。主要包括: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的主要工作經歷;報告期末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際獲得的稅後報酬、員工年均收入水平及社會保險繳納情況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和解聘情況。未進行公司化改制的企業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公開企業領導的有關信息。
5.企業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情況。
6.生產經營報告摘要。主要包括企業生產經營概述、主要業務分析、重點項目投資情況、公司未來發展的展望。
7.年度內重大事件及其對企業的影響。重大事件包括重大經營決策,重大產權變動,重大改制改組情況,重大突發事件、熱點事件,重大不良資產處置、核銷,重大未決訴訟,利潤分配,金融衍生業務等。企業除對上述重大事件進行公開外,還應公開其對企業的影響。
8.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摘要。
9.大額度資金運作。主要包括重大投資、重大融資、資產抵押、質押及對外擔保、對外提供借款、年度對外捐贈情況等。
10.職工權益維護。主要包括全年勞動契約簽訂情況、維護職工權益典型案例、人才培訓計畫及落實情況等。
11.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主要包括經濟責任、安全責任、創新責任、環境責任、企業責任等。
12.企業領導人員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維修情況或車貼發放情況;通訊、業務招待、差旅、國(境)外考察培訓等費用的年度預算及執行情況。
13.業務人員車輛使用情況或車貼發放情況;通訊、業務招待、差旅、國(境)外考察培訓等費用的年度預算及執行情況。
14、有關部門(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中期公開信息
1.企業基本情況。主要包括中文名稱及簡稱、外文名稱及縮寫、法定代表人、股東名稱、公司註冊地址、辦公地址及其郵政編碼、網址、電子信箱、簡介等。
2.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包括營業收入、利潤總額、歸屬於國有股東的淨利潤、 總資產和歸屬於國有股東的淨資產。具備合併報表條件的企業,上述數據和指標以合併數為準進行計算和公布。
3.企業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情況。
4.財務會計報告摘要。
5.環境保護情況。主要包括清潔能源利用、節能降耗、環保設施建設運行等。
6.有關部門(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本辦法除第八條規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的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屬國有企業書面申請獲取相關信息。市屬國有企業對申請人要求獲得的相關信息應責成專人負責書面答覆工作,於收到申請公開信息的10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覆。
市屬國有企業對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供,按照有關規定不予提供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做好解釋工作。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時限
第十條 市屬國有企業財務等重大信息應當通過下列方式公開:
(一)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網站;
(二)本企業網站。
除前款規定的公開方式外,企業還應根據實際情況,在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指定的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其它媒體進行公開。
第十一條 年度公開信息,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6個月內公開;中期公開信息,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公開。
除前款規定外,企業臨時公開重大信息,應當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十二條 市屬國有企業財務等重大信息公開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企業信息公開內容需經企業董事會或者其它內部程式審議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發布。
第十三條 市屬國有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未進行公司化改制企業的企業領導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保證企業財務等重大信息公開的真實、準確、及時。
第十四條 市屬國有企業在本企業網站和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網站公開信息保留期限應不少於1年, 並由專人負責信息公開內容的維護和更新。
第十五條 市屬國有企業發現虛假或不完整反映的企業財務等重大信息,應當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六條 市屬國有企業在發生突發事件和熱點事件時,應在職責範圍內及時公開準確信息予以澄清,做到不缺位。
第十七條 市屬國有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
(三)公開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制定所屬國有企業財務等重大信息公開辦法。
第十九條 實施改制的市屬國有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進入破產程式的市屬國有企業,不執行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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