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穩增長調結構“三個一百”和工業集群化、農業現代化、新型城鎮化“三個方案”的決策部署,促進我市現代產業體系建設,引入市場機制,創新財政投入模式,用有限的財政資金撬動和引導社會資本為運城經濟建設服務。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範設立與運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6號)、《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05年第39號令)和省、市振興金融業的有關精神,參照先進省、市的具體做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設立並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專業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引導基金主要是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放大效應,引導社會資本支持9大產業集群30個左右板塊發展;支持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推進土地規模化、組織企業化、技術現代化、經營市場化發展;支持打造以“古中國”為標識的文化旅遊產業建設。同時支持電子商務、金融保險、文化創意等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將充分利用資本市場的平台,通過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的結合,對相關產業進行涵養、培育,並將具備基礎優勢的產業做大做強,促進優質產業資本、項目、技術和人才向運城聚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引導基金、引導基金投資的各參股子基金。
第四條 引導基金的組織架構包括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基金法人機構、受託管理機構三個層次,對應所有權、管理權、運營權的分離。基金管理委員會由政府領導為主任,有關單位負責人參與,負責對基金的管理監督、政策指導和統籌協調,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日常事務,成立獨立的引導基金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引導基金擬投資方案進行獨立評審,為委員會決策提供依據;市財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導基金出資人職責;由市財政局組建投資管理公司作為受託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代行出資人職責並負責引導基金運營工作。
第二章 引導基金的規模和資金來源
第五條 引導基金資金規模可根據我市每年產業發展的需求及資金來源情況安排逐年分期到位。
第六條 引導基金主要資金來源:
(一)整合統籌現有各類財政專項資金;
(二)市級財政公共預算安排;
(三)上級補助資金;
(四)引導基金的運行收益;
(五)其它資金來源。
第三章 引導基金的運作原則與方式
第七條 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進行投資運作,積極吸引和集聚國內外優秀企業或基金管理團隊來運發展、大力培育我市重點扶持發展的產業。
第八條 引導基金的投資運作可採用以下模式:
(一)甄選具有產業優勢及產業基金管理經驗的國內外優秀產業基金管理團隊,合作設立投資於與我市擬重點扶持的產業相關的產業子基金;
(二)對接社會優先權資金設立專項子基金進行投資。
第九條 引導基金吸引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產業子基金,操作程式如下:
(一)公開徵集。按照經委員會批准的引導基金年度資金安排計畫,由委員會辦公室向社會公開發布年度基金申報指南,擬申請引導基金投資的產業子基金及產業子基金管理團隊,根據指南要求進行申報;
(二)盡職調查。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對經初步篩選的申請人資料和方案進行盡職調查,提出擬合作項目的盡職調查報告,提出投資建議並上報委員會辦公室;
(三)專家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引導基金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產業子基金及產業子基金管理團隊提出的申請資料和方案,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的盡職調查報告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並報委員會辦公室;
(四)媒體公示。經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對評審通過的擬投資的產業子基金方案在有關媒體予以公示10天,如無異議的,將有關材料上報委員會;
(五)最終決策。委員會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和實際情況,對引導基金擬投資的產業子基金方案進行最終決策;
(六)在產業子基金管理團隊完成產業子基金的社會資金募集及根據基金相關協定約定完成到資工作後,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將在收到管理團隊書面通知和其他社會資本足額繳款憑證後,向委員會辦公室申請撥付出資資金。
第四章 引導基金的投資對象
第十條 申請引導基金投資的產業子基金及其管理團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產業子基金及產業子基金管理機構原則上應當在運城市註冊或在運城設立專門辦事機構,組織形式為公司制或有限合夥制,募集資金總額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全部出資在2年內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資金不低於認繳出資總額的40%,且所有投資者均以貨幣形式出資;
(二)引導基金對產業子基金的參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產業子基金總額的30%,引導基金不得作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或最大出資人;產業子基金的其餘資金應依法募集,境外出資人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三)產業子基金存續期一般不超過7年。在產業子基金股權資產轉讓或變現受限等情況下,經產業子基金出資人協商一致,最多可延長2年;
(四)產業子基金應優先投資於我市範圍內的企業,原則上產業子基金投資於我市企業的投資總額不低於引導基金對該產業子基金出資額的3倍。產業子基金投資於我市企業的投資金額計算包括:1.產業子基金投資於註冊地為我市的企業;2.產業子基金投資且從外地招商引入註冊地遷移至我市的企業;3.產業子基金投資的註冊地為外地的企業,如其對我市有實際投資行為並在我市註冊經營實體的,可將該基金對該外地企業的投資金額乘以基金在該外地企業的持股比例再乘以該外地企業在我市所投資項目所占股比,計算所得的金額納入該基金對我市企業的投資金額。
(五)管理團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無重大過失,無受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六)管理團隊具有較強的資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社會資金的募集,並有意願及能力履行資金募集的兜底義務;
(七)管理團隊具備較強的專業產業領域的招商能力,即將政府擬扶持和鼓勵的產業企業項目招商引入我市落地的能力;
(八)管理團隊管理和投資運作規範,具有嚴格的投資決策程式、風險控制機制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九)管理團隊至少有3名具備5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在擬投資的產業領域內,至少有3個投資成功案例;
(十)管理團隊應參股產業子基金或認繳產業子基金份額,且實繳出資額不得低於產業子基金總額的1%。
第五章 引導基金的決策與管理
第十一條 委員會為引導基金的決策機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主任,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科技局、市農委、市商務局、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為委員會的成員單位。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產業引導基金重要規章制度;
(二)確定引導基金的資金籌集、支持方向;
(三)審議引導基金的年度資金安排計畫及年度申報指南;
(四)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對引導基金擬投資方案和有關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五)協調解決引導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一)提請召開委員會會議;
(二)組織召開引導基金專家評審委員會會議;
(三)制定產業引導基金有關規章制度,並提交委員會審議;
(四)制定引導基金的年度資金安排計畫及年度申報指南,並提交委員會審議;
(五)向社會公開發布經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年度引導基金申報指南;
(六)定期向委員會及市政府報告引導基金管理運行情況和重大投資、決策等事項;
(七)對引導基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其投資情況進行績效評估,對受託管理機構的運作狀況進行年度考核,向委員會報告;
(八)執行委員會決議;
(九)承辦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引導基金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引導基金擬投資方案進行獨立評審,以確保引導基金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專家評審委員會由政府有關單位、行業協會和社會專家共同組成;其中,行業協會和社會專家不少於半數;項目申請單位人員不得作為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參與對本單位項目的評審。
第十四條 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具體實施經委員會批准的投資方案,並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運營管理,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執行委員會的決議;
(二)在委員會辦公室的指導下,針對我市擬重點發展的產業開展調研工作;
(三)對接基石投資人,針對我市擬重點發展的產業儲備優秀基金管理機構;
(四)在委員會辦公室的指導下,建立健全引導基金評審專家庫;
(五)建設並維護引導基金網站,通過網上申報及其他方式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
(六)對產業子基金及產業子基金管理團隊提交的申請資料及方案進行初步篩選,進行盡職調查,並擬定具體投資方案,提交委員會辦公室;
(七)具體實施經委員會批准的投資方案,並根據相關投資協定的約定,對投資形成的股權等相關資產進行投後管理;
(八)根據需要,向引導基金投資的各參股子基金管理機構的產業企業派駐代表;
(九)監督託管銀行的託管工作,並進行年度評價;
(十)每年度末向委員會辦公室報送引導基金年度運作情況報告;
(十一)其他承辦事項。
第十五條 引導基金按照《運城市產業引導基金財政資金出資管理暫行辦法》確定的標準,每年向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支付運營管理費用,並結合引導基金考核情況,適時建立受託管理機構激勵辦法。具體辦法由委員會辦公室另行制定。
第六章 引導基金的退出
第十六條 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或財產份額可採取上市、股權轉讓、企業回購等方式退出,退出價格按照公共財政的原則和引導基金運作的有關要求確定。
第十七條 引導基金參股產業子基金形成的股權或財產份額,可根據各參股產業子基金投資協定約定的退出方式實現退出。
第十八條 引導基金向引導基金參股的各產業子基金以外的投資人轉讓股權或財產份額的,按照公共財政的原則和引導基金運作要求,確定退出方式和退出價格,具體退出方案由委員會決定。
第十九條 引導基金投資退出的本金和收益,進入引導基金專戶,循環投資於我市新一輪的產業升級及結構調整。
第七章 引導基金的激勵機制
第二十條 引導基金參股的產業子基金在基金清算時,達到投資協定中關於投資於我市企業的約定目標時,產業子基金投資於我市企業的總退出收益中,原則上引導基金參股形成的部分收益可讓利於產業子基金的其他出資人或產業子基金管理團隊,讓利總額不超過引導基金在產業子基金清算時獲得的總收益。產業子基金投資於我市企業的約定目標及投資金額計算標準參照第十條第(四)點。
第二十一條 引導基金參股產業子基金形成的股權,在有受讓人的情況下可隨時退出。自引導基金投入後4年內轉讓的,轉讓價格可按照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與股權轉讓時人民銀行公布同期的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確定:超過4年的,轉讓價格以市場化方式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 上述第二十及第二十一條激勵條款不可同時申請,具體的激勵機制在相關的產業子基金的投資協定檔案中約定,並由委員會決定。
第八章 引導基金的風險控制
第二十三條 引導基金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風險防範機制,保障引導基金運行安全。
第二十四條 引導基金應當選擇具有相關經驗的商業銀行進行託管,具體負責引導基金資金撥付、清算和日常監控;託管銀行應當定期報告資金情況。
第二十五條 引導基金不得用於貸款、股票、期貨、房地產、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不得用於贊助、捐贈等支出,閒置資金只能用於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金融產品。
第二十六條 引導基金委託受託管理機構管理,政府部門及其受託管理機構不得干預所參股子基金所投資項目的市場化決策,但在所參股子基金及產業企業違法、違規和偏離政策導向的情況下,可按照契約約定,行使一票否決權。
第九章 引導基金的監督和績效考核
第二十七條 委員會負責對引導基金進行監管和指導,對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資產進行監督和績效考核,並由審計部門對引導基金進行審計。
第二十八條 委員會辦公室對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考核,定期向委員會及市政府報告引導基金管理運行情況和重大投資、決策等事項。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