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市級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創新財政資金分配方式,吸引投資機構和社會資本進入我市產業投資領域,推動全市創業創新、產業升級、中小企業快速成長和新舊動能轉換,根據《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魯發〔2017〕8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加快省級政府引導基金投資運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魯政辦字〔2016〕19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濱州市市級股權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資設立並按市場化方式募集運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條 引導基金資金來源主要包括財政出資和社會募集兩部分。財政出資主要來源於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產業發展和科技創新等領域的專項資金、其他政府性資金以及引導基金運行中產生的收益等。
第四條 引導基金主要通過參股方式,與社會資本及其他政府資金合作設立或以增資方式參股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各類股權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子基金),也可視情況採取跟進投資的方式進行投資運作。
第五條 引導基金實行決策與管理相分離的管理體制,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防範風險、滾動發展”的原則進行投資管理。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設立引導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確定引導基金的資金籌集、支持方向,對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直接投資項目進行決策,協調解決引導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項。相關主管部門負責行業和產業的項目庫建設,建立健全行業投資項目備選庫,為參股子基金提供項目信息查詢和對接服務,並監督子基金投向,但不干預子基金具體投資業務和投資項目的確定。
第七條 市財政主管部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導基金出資人職責,山東黃河三角洲創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根據授權代行出資人職責,引導基金管理公司的職責主要包括:
(一)根據市級相關主管部門牽頭提出的支持重點、申報要求,對外公開徵集或招標選擇擬參股設立的子基金;
(二)對擬參股子基金開展盡職調查、入股談判,簽訂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
(三)對引導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根據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在其他出資人按期繳付出資資金後,將引導基金及時撥付子基金託管銀行賬戶;
(四)代表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子基金行使出資人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向子基金派遣代表,監督子基金投向;(五)定期向市財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報告引導基金和子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引導基金的分紅、退出等資金(含本金及收益)應當由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撥入基金託管銀行專戶,並按規定將引導基金收益上繳市級國庫,由市級財政統籌安排或用於擴大引導基金規模。
第九條 市財政主管部門向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費,管理費用支付標準和方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可聘請專業化基金管理機構、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等工作,所需費用從管理費中列支。
第三章 投資運作與收益分配
第十一條 引導基金在子基金中參股不控股,不獨資發起設立股權投資企業。
第十二條 在中國大陸境內註冊的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或投資企業(以下簡稱投資機構)可以作為申請者,向引導基金申請設立子基金。多家投資機構擬共同發起設立子基金的,應推舉一家機構作為申請者。
第十三條 申請者應當確定一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作為擬設立子基金的管理機構。子基金管理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一)在中國大陸註冊,且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有較強的資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體設施;(二)有健全的股權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範的項目遴選機制和投資決策機制,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諮詢等增值服務;(三)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或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團隊穩定,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四)具備良好的管理業績,至少主導過3個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五)投資機構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在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加快股權投資類參股基金出資進度,基金完成工商註冊登記後,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首期實繳出資,全部出資應在36個月內到位;首期實繳出資不低於認繳出資額的30%,24個月內實繳出資不低於認繳出資額的80%。資金到位後、投資前,可利用間隙時間選擇銀行協定存款、購買大額存單和其他保本理財產品,增加基金收益。
第十五條 新設立子基金,申請引導基金出資的,除符合第十三條子基金管理機構規定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濱州市內註冊,且投資於濱州市內企業的資金比例一般不低於子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70%;
(二)主要發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機構、託管金融機構已基本確定,並草簽發起人協定、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委託管理協定、資金託管協定;其他出資人(或合伙人)已確定,並保證資金按約定及時足額到位;
(三)每支子基金募集資金總額不低於1.5億元人民幣。其中:申請者為投資企業的,其註冊資本或淨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政府出資人出資額一般不超過子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40%,其中引導基金出資額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25%;子基金管理機構對子基金認繳出資額不低於基金規模的1%;單個出資人或一致行動人出資額不得超過子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2/3;除政府出資人外的其他出資人數量一般不少於3個;
(四)子基金對單個企業的投資原則上不超過被投資企業總股本的30%,且不超過子基金總資產的20%。
第十六條 申請引導基金對現有股權投資基金進行增資的,除需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一)子基金已按有關法律、法規設立,並開始投資運作,按規定在有關部門備案;(二)子基金全體出資人首期出資或首期認繳出資已經到位,且不低於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20%;(三)子基金全體出資人同意引導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資價格在不高於基金評估值的基礎上協商確定。
第十七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統一受理子基金設立方案等申請材料,並對上報方案進行初審後,由市財政主管部門組織投資、會計、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和有關部門代表組成的評審委員會對上報方案進行獨立評審。對通過評審的項目,由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對擬參股子基金組織開展盡職調查和入股談判,並將盡職調查報告和引導基金出資建議報市財政主管部門。經徵求相關主管部門意見後,市財政主管部門提出引導基金出資計畫草案,報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投資決策。
第十八條 對投資決策委員會研究通過的項目,由市財政主管部門在政府入口網站對擬參股子基金有關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對公示期內有異議的項目,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九條 對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市財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確認子基金方案,批覆引導基金出資額度並將資金撥付引導基金專戶,由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按規定撥付子基金賬戶。
第二十條 子基金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依據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進行股權投資、管理和退出。子基金的投資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引導基金一般通過到期清算、社會股東回購、股權轉讓等方式實施退出。確需延長存續期的,須經市財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同意,並報投資決策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一條 當子基金投資於政府重點扶持或鼓勵的特定產業企業或創業早期企業時,引導基金可以按適當股權比例向該企業跟進投資。跟進投資一般不超過子基金對該企業實際投資額的50%。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委託共同投資的子基金管理機構管理,並簽訂《股權託管協定》,明確各方的權利、責任、義務和股權退出的條件、時間等。
第二十二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與其他出資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中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導基金可以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退出:(一)子基金方案確認後超過半年未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的;(二)子基金完成設立後3個月內未按規定繳足首期出資;(三)其他出資人未按協定約定出資的;(四)引導基金撥付子基金賬戶超過半年未開展投資業務的;(五)子基金設立後12個月投資進度低於20%的;(六)有證據證明採取不法手段騙取引導基金的;(七)子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的;(八)子基金或基金管理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 子基金企業按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向子基金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用。年度管理費用一般按照子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1.5%-2.5%確定,具體比例在合夥協定或委託管理協定中明確。
第二十四條 除對子基金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外,子基金企業可對子基金管理機構實施業績獎勵。其中,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於子基金出資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引導基金可將其應享有子基金增值收益的20%獎勵子基金管理機構。在基金投資期內,第一年投資進度超過合夥協定約定的年平均投資水平的,引導基金可再將當年投資項目增值收益的20%讓渡給基金管理機構。
第二十五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與其他出資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中約定,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子基金債務承擔責任。除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中約定外,不要求優於其他出資人的額外優惠條款。
第二十六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與其他出資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中約定,當子基金清算出現虧損時,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機構以其對子基金的出資額承擔虧損,剩餘部分由引導基金和其他出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二十七條 引導基金可以根據子基金投資領域、投資階段、風險狀況、收益水平等情況,給予其他社會出資人適當讓利,並由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在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中約定。
第四章 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引導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股權投資資金應當委託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進行託管。引導基金託管金融機構由市財政主管部門運用招標等方式選擇確定,並由市財政主管部門、引導基金管理公司與其簽訂資金託管協定。子基金託管金融機構由子基金企業選擇確定,並由子基金企業、引導基金管理公司與其簽訂資金託管協定。
第二十九條 託管金融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成立時間在5年以上的全國性國有或股份制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二)具有股權投資基金託管經驗,具備安全保管和辦理託管業務的設施設備及信息技術系統;(三)有完善的託管業務流程制度和內部稽核監控及風險控制制度;(四)最近3年無重大過失及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三十條 引導基金託管金融機構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向市財政主管部門、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報送季度引導基金資金託管報告,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報送上一年度的資金託管報告。發現引導基金資金出現異常流動現象時應隨時報告。第三十一條 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一)從事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二)投資於二級市場股票、期貨、評級AAA級以下的企業債券、信託產品、非保本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資金拆借、贊助、捐贈等;(五)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六)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不同產業領域的子基金可在章程或協定中對此作出更明確具體的約定。
第三十二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在完成對子基金的70%資金投資之前,不得參與募集或參與管理其他股權投資基金。
第三十三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每季度向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子基金運行報告》和季度會計報表,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向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子基金年度會計報告》和《子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
第三十四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加強對子基金的監管,代表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子基金行使出資人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密切跟蹤其經營和財務狀況,防範財務風險,但不干預子基金的日常運作。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每季度向市財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報送引導基金及參股子基金的運行情況,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報送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引導基金年度會計報告》和《引導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當子基金的使用出現違法違規或偏離政策導向等情況時,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及時向市財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報告,並按協定終止合作。
第三十五條 市財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負責對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情況進行監督,視工作需要委託專業機構開展審計,定期對引導基金的目標、政策效果及子基金投資運行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向投資決策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六條 對參股基金設立、出資、投資、投後管理過程中存在不規範行為,或基金投資、出資進度慢的,市財政主管部門將按照有關約談制度對其進行約談。
第三十七條 引導基金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子基金企業、子基金管理機構、個人以及政府部門在財政資金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並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引導基金與中央財政資金、省財政資金共同參股發起設立子基金的,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發布後,除市政府另有規定外,市財政參股設立子基金應遵循本辦法進行管理。此前已設立的政策性引導基金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逐步規範。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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