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產業引導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為創新財政資金分配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放大效應,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完善企業股本的市場化補充機制,推動我市產業升級和創新發展,助推國內重要功能性金融中心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產業引導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重慶市政府辦公廳 
  • 文號:渝府辦發〔2017〕32號 
  • 發布日期:2017-03-28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機構職責,第三章 投資運作,第四章 管理監督,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創新財政資金分配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放大效應,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完善企業股本的市場化補充機制,推動我市產業升級和創新發展,助推國內重要功能性金融中心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引導股權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資設立並按市場化母基金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其資金主要來源於扶持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其他政府性資金,以及引導基金運行中產生的收益等。支持引導基金通過與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二級母基金等方式,擴大資金來源。
第三條 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規範管理、防範風險”的原則運行。
第四條 引導基金主要採取與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社會資本合作設立專項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的方式進行投資,同時可適當直接投資其他私募投資基金及跟進投資專項基金所投項目。
第五條 引導基金參股發起設立的專項基金,主要投資於我市工業、農業、科技、現代服務業、文化、旅遊等產業,聚焦支持我市新興產業培育和傳統產業最佳化升級,並通過股權投資推動重點產業引進和實體經濟發展。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六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引導基金工作協調機制,行使引導基金重大事項協調職責;市政府批准設立引導基金公司,行使受託經營管理職責。
第七條 引導基金工作協調機制由市財政局牽頭建立,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科委、市農委、市商務委、市文化委、市國資委、市工商局、市旅遊局、市金融辦、市中小企業局等部門共同參與。
市財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導基金公司出資人職責;市金融辦作為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引導基金公司的經營管理;市財政局商市金融辦制定引導基金公司及引導基金績效考核辦法,並組織相關績效考核工作;市級有關部門支持引導基金進行行業和產業的項目庫建設,開展政策指導,促進專項基金與項目對接。
第八條 市財政局商市金融辦召集引導基金工作協調會議,審議引導基金下列事項:
(一)審定引導基金的總體投資方案。
(二)協調指導引導基金的運營管理。
(三)協調指導引導基金項目儲備庫建設。
(四)需要審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市財政局負責引導基金工作協調會議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十條 引導基金公司的職責:
(一)受託管理引導基金,負責建立規範的引導基金“募投管退”運營管理機制。
(二)選擇基金管理人並按工業、農業、科技、現代服務業、文化、旅遊等行業類別,與基金管理人合作設立若干專項基金。
(三)代行出資人職責,向專項基金派駐出資人代表,參與重大事項決策等。
(四)按照規定參與國家創業投資基金等政府性基金的投資合作。
(五)負責對專項基金的監管和績效評價。
(六)在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的支持下,建立項目儲備庫,為專項基金提供項目信息查詢和項目對接服務。
(七)負責識別、防範及處置專項基金、直接投資其他私募基金的運營風險及跟進投資專項基金所投項目的運營風險。
第十一條 引導基金公司每季度向市財政局報送《引導基金運行報告》,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提交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引導基金公司年度會計報告》和《引導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
第十二條 引導基金公司應將引導基金和公司財產實行分賬核算。引導基金的運行費及投資收益分配按照財政出資資金管理辦法執行。引導基金公司薪酬水平和績效獎勵參照市級有關金融企業確定,同時參照行業通行做法,建立管理團隊投資收益獎勵等激勵約束機制。

第三章 投資運作

第十三條 引導基金在專項基金中參股不控股,不獨資發起設立股權投資企業,其投資運作包括以下方式:
(一)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社會資本合作設立專項基金。
(二)直接投資國內外優秀或特定私募投資基金,投資資金原則上不超過引導基金資金總額的10%。
(三)適當跟進投資專項基金投資項目(原則上為重慶項目),投資額原則上不超過專項基金對該項目實際投資總額的20%。
(四)投資市政府批准參股的相關市級投資基金。
第十四條 專項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通過公開徵集或招標方式選擇,基金管理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按照規定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管理團隊穩定,專業性強,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
(二)具備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式、風險控制機制以及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原則上管理團隊股權投資的經營管理規模不低於5億元,且近2年取得不低於同行業平均回報率的盈利水平,若股東具有強大的綜合實力及行業龍頭地位,可適當放寬要求。
(四)註冊資本原則上不低於2000萬元;發起設立小微企業專項基金的,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
(五)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至少主導過3個以上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
(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第十五條 參與國家及市政府批准設立相關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選擇及基金投資合作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向引導基金公司提交《專項基金運行報告》,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提交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專項基金年度會計報告》和《專項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
第十七條 專項基金的募集、設立、運作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專項基金應在重慶市註冊。
(二)投資工業、現代服務業、文化、旅遊、科技類企業專項基金的社會資本應不低於引導基金出資額的2倍,投資農業和小微企業專項基金的社會資本不得低於引導基金的出資額。
(三)除引導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外,其他單個出資人出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
(四)引導基金與其他出資人的資金應當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為更好地發揮政府出資的引導作用,引導基金可對農業專項基金適當讓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專項基金在引導基金公司招標確定的商業銀行中選擇託管銀行。
(六)投資於重慶的資金原則上不低於專項基金投資總額的80%;基金管理人註冊於重慶並在重慶納稅的,投資於重慶的資金原則上不低於專項基金投資總額的50%。社會資本出資超過第(二)項規定比例的,可相應降低投資於重慶的資金比例。
(七)專項基金投資額原則上不超過被投資企業在投資完成時總股權的30%;專項基金對一個企業股權投資的資金總額,原則上不超過該專項基金資金總額的20%;但經專項基金全體出資人或投資決策委員會一致同意,可根據擬投項目情況確定其投資規模。
(八)專項基金的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確需超過5年的,經基金管理人和引導基金公司同意,可延長1―2年;滿7年後仍需延長的,經專項基金全體出資人一致同意,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10年。
第十八條 專項基金依據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進行股權投資、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引導基金公司可選擇終止合作:
(一)與基金管理人簽訂合夥協定超過6個月,專項基金管理團隊未按約定程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專項基金設立1年以後,未實際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未按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投資的。
(四)投資領域不符合規定的。
(五)基金管理人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第四章 管理監督

第十九條 引導基金以及專項基金應當委託商業銀行進行託管。託管銀行按照託管協定,負責資產保管、資金撥付和結算等日常工作,並對投資活動進行動態監管,每季度向引導基金公司提交監管報告。
第二十條 市財政局根據年度總體投資計畫,將資金撥付到引導基金的託管銀行,實行專戶管理。引導基金公司和其他出資人按照投資協定,將認繳資金同步撥付到所投基金的託管銀行。
第二十一條 託管銀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並以公開招標方式選擇:
(一)在重慶市有分支機構,與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礎。
(二)設有專門的託管部門和人員。
(三)具備安全保管和辦理託管業務的設施設備及信息技術系統。
(四)有完善的託管業務流程和內部稽核監控及風險控制制度。
(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二十二條 為發揮引導基金整體使用效益,引導基金公司可視專項基金實際運行情況,提出引導基金額度調整建議,經引導基金工作協調會議審定報批後,對引導基金的分配額度作適當調整。
第二十三條 引導基金及專項基金不得從事貸款、二級市場股票買賣(定向增發、協定轉讓、大宗交易除外)、期貨、房地產、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除外)、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以及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專項基金開展協定轉讓、大宗交易業務的,投資資金總額原則上不超過專項基金投資總額的20%。未經引導基金工作協調會議同意,引導基金不得對外贊助、捐贈。
第二十四條 引導基金公司要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加強對專項基金的監管,規範專項基金的募集、設立、投資及退出工作。引導基金公司要嚴格按照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履行有限出資人職責,當專項基金出現重大違法違規和違反協定約定的情況時,要按協定終止與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第二十五條 引導基金應接受市審計局或市財政局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檢查。
第二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引導基金投資,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揮霍浪費引導基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重慶市產業引導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渝府辦發〔2014〕39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的專項基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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