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省委、省政府加快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決策部署,順應政府投資體制改革和河北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需求,按照《河北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冀發改高技〔2016〕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河北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基本情況
河北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是省政府出資設立、按市場化方式運作、專項支持全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政策性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
(一)投資方向
(二)投資方式
引導基金通過參股方式,與社會資本(市、縣政府資金也可參與)共同發起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包括投資於成長期企業的股權投資基金,或通過增資方式參與現有創業投資基金。
(三)投資限制
1.引導基金擬參股設立若干支投資基金。每支基金募集資金總額不低於1億元,主發起人淨資產不低於2500萬元;採用除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外的單個出資人出資額不低於500萬元;除財政出資人外的其他出資人數量一般為3(含)到15個(含)。
2.參股基金投資於設立時確定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資金額度不低於基金實際投資額的60%;投資於初創期和早中期創新型企業的資金額度不低於基金實際投資額的60%;投資於河北省內的資金額度不低於基金實際投資額的60%;引導基金對每支參股基金的出資原則上不超過參股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20%;投資於單個企業的累計投資不得超過基金可投資規模的20%。
(四)激勵政策
除管理費外,引導基金還應對基金管理機構實施業績獎勵。業績獎勵採取“先回本後分利”的原則,原則上將引導基金增值收益的20%獎勵基金管理機構。對投資於初創期、早中期創新型企業的資金比例超過基金承諾出資額的70%的參股基金,引導基金在退出時可給予更大讓利。
(五)授權機構
河北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由河北省冀財產業引導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冀財基金公司)受託管理。冀財基金公司是省政府批准、省財政出資設立的省級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機構,負責產業化基金的具體實施運作,公司註冊資本7.5億元,根據省政府授權,集中運作省級PPP基金、戰略性新興產業基金、工業技術改造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走出去基金、農業產業化基金等多支政府投資基金。
二、申報條件
(一)申報引導基金參股基金應符合《管理辦法》的各項規定,擬與引導基金合作設立投資基金的,由擬組建基金的主發起人申報;申請引導基金增資的投資基金,由其管理機構申報。當地政府牽頭組建的投資基金,可由政府授權相關部門申報。不支持同一發起人同時申報多隻基金,同一管理團隊同時申報多隻基金。
(二)參股基金出資人架構清晰明確並詳細披露。基金出資人需全部落實,出資人對基金出資自願且滿足《管理辦法》規定的相關要求,嚴禁各類非法集資和出資人代持行為,一經發現將取消申報資格。
(三)申報基金應有明確的投資方向。除各地政府牽頭組織,主要面向當地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的投資基金外,其他投資區域覆蓋全省的投資基金應明確主要投資方向。
(四)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條件
1.基金管理機構在中國大陸註冊,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對參股基金認繳出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規模的1%;
2.管理機構有3名或以上具備3年以上創業投資或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3.管理機構應對申報基金建立獨立的投資決策機制和風險控制機制,並承諾在申報基金完成70%投資前不募集新的同區域、同類型的基金或接受新的同區域、同類型的基金管理委託。
4.管理和投資運作規範,具有嚴格的投資決策程式、風險控制機制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5.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三、注意事項
(一)參股基金申報機構應按附屬檔案1-6規定的內容和順序提交申報材料,書面申報材料一式八份,封面加蓋申報機構公章,並加蓋騎縫章。申報材料可通過現場遞交或郵寄方式報送,並將電子版傳送指定信箱。
(二)提交材料應真實詳盡,基金申報機構對申報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一致性負完全責任,對於在申報過程中出現惡意違約、弄虛作假等情況的基金管理機構和出資人,將取消後續申報資格,同時將失信記錄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三)請按照A4紙張格式準備申報材料,書面申報材料不予退回。
(四)自本指南發布之日起受理申請,第一批申報截止日期為2016年6月10日,申請材料提交河北省冀財產業引導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