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為有效應對新的經濟形勢下我市企業資金周轉可能出現的風險,緩解企業歸還貸款困難,保持良好銀企合作關係,促進經濟健康平穩發展,根據2014年4月14日市委市政府政銀企座談會精神,市政府決定設立“運城市企業應急轉貸資金”(以下簡稱“轉貸資金”),現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轉貸資金,是指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生產經營正常、市場前景較好、資金周轉暫時出現困難的企業按時還貸續貸,提供臨時周轉服務的資金。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運城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實體經濟企業。
第三條 轉貸資金的管理應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有償使用、互利共贏”的原則。
第二章 轉貸資金的來源、使用原則
第四條 轉貸資金來源,由市政府財政出資3000萬元,縣(市、區)、開發區財政分別出資300萬元,作為引導資金。
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投資公司及企業和社會經濟組織等市場主體自願出資參與,出資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第五條 市政府授權市金融辦金融服務中心作為出資人設立金融服務公司或與小貸公司合作,組建轉貸資金管理平台,按市場化運作。
轉貸資金管理平台應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和會計賬簿,專戶存儲,專門管理專項資金。同時,轉貸業務享受風險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第六條 使用條件
(一)使用條件:縣(市、區)、開發區財政按規定出資的本區域內企業或向轉貸資金出資的法人企業可優先申請使用轉貸資金。
(二)申請條件
1.上年度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並無漏欠行為;
2.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工商、稅務登記證等手續齊全;
3.擁有完善的財務制度和規範的會計核算,按時報送財務會計資料,資產負債率小於70%;
4.企業及企業法定代表人無徵信不良記錄。
第七條 轉貸資金申請額度原則上不超過企業當期應歸還銀行借款額度的80%,單筆最高額度原則上不超過5000萬元。
第八條 轉貸資金管理平台只和與市金融辦簽訂合作協定的商業銀行開展業務,各商業銀行承認本辦法,在合作協定擬定的範圍內開展本業務。
轉貸資金只能用於企業還貸、續貸業務臨時周轉,不得挪作其他用途,使用時間最長不超過30天。
第九條 轉貸資金實行有償使用,使用轉貸資金的企業應繳納使用費,費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計算。
第十條 轉貸資金收益扣除管理費後,根據出資金額和時間,按比例每年向各出資人進行返還,其中財政出資部分的收益全部計入本金滾動使用。
第三章 轉貸資金的申請使用程式
第十一條 企業信貸資金歸還期臨到,企業自籌確有困難的,可向轉貸資金管理平台提出以下書面申請材料。
(一)企業填寫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三)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近三年會計報表及相關會計資料;
(四)銀行貸款契約原件及複印件;
(五)申請書需經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管委會簽署意見。
第十二條 轉貸資金管理平台、貸款銀行和企業三方簽署續貸合作協定後,經市金融辦批准,轉貸資金管理平台方可按照協定的債權行指定開設的企業專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債權行根據三方協定辦理申請企業續貸手續後,企業應及時歸還轉貸資金。
第四章 職責分工
第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評審轄區內企業的轉貸資金申請,對企業誠信負責,確保企業申請資料的真實性。
第十五條 市金融辦負責轉貸資金的審批,組織有關部門會商,並負責資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負責資金籌集,並按有關規定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 人行運城中心支行會同市金融辦負責三方協定的制定,運城銀監分局負責對續貸銀行使用轉貸資金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貸款銀行對企業賬戶進行有效監管,確保轉貸資金專款專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為加強轉貸資金的管理,成立運城市企業應急轉貸資金領導組(以下簡稱領導組),領導組組長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常務副市長擔任,成員由市金融辦、市財政局、人行運城中心支行、運城銀監分局負責人組成。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市金融辦主任兼任。
第二十條 轉貸資金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挪用;不得弄虛作假、騙取轉貸資金。對違反規定的視同挪用,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一條 由於貸款銀行不能有效履行相關義務,未兌現續貸承諾,致使轉貸資金不能及時、足額收回。經市政府同意,取消該貸款銀行享受市政府獎勵政策。同時,財政部門將取消在該銀行的部分或全部財政性資金存款業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為有效應對新的經濟形勢下我市企業資金周轉可能出現的風險,緩解企業歸還貸款困難,保持良好銀企合作關係,促進經濟健康平穩發展,根據2014年4月14日市委市政府政銀企座談會精神,市政府決定設立“運城市企業應急轉貸資金”(以下簡稱“轉貸資金”),現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轉貸資金,是指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生產經營正常、市場前景較好、資金周轉暫時出現困難的企業按時還貸續貸,提供臨時周轉服務的資金。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運城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實體經濟企業。
第三條 轉貸資金的管理應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有償使用、互利共贏”的原則。
第二章 轉貸資金的來源、使用原則
第四條 轉貸資金來源,由市政府財政出資3000萬元,縣(市、區)、開發區財政分別出資300萬元,作為引導資金。
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投資公司及企業和社會經濟組織等市場主體自願出資參與,出資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第五條 市政府授權市金融辦金融服務中心作為出資人設立金融服務公司或與小貸公司合作,組建轉貸資金管理平台,按市場化運作。
轉貸資金管理平台應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和會計賬簿,專戶存儲,專門管理專項資金。同時,轉貸業務享受風險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第六條 使用條件
(一)使用條件:縣(市、區)、開發區財政按規定出資的本區域內企業或向轉貸資金出資的法人企業可優先申請使用轉貸資金。
(二)申請條件
1.上年度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並無漏欠行為;
2.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工商、稅務登記證等手續齊全;
3.擁有完善的財務制度和規範的會計核算,按時報送財務會計資料,資產負債率小於70%;
4.企業及企業法定代表人無徵信不良記錄。
第七條 轉貸資金申請額度原則上不超過企業當期應歸還銀行借款額度的80%,單筆最高額度原則上不超過5000萬元。
第八條 轉貸資金管理平台只和與市金融辦簽訂合作協定的商業銀行開展業務,各商業銀行承認本辦法,在合作協定擬定的範圍內開展本業務。
轉貸資金只能用於企業還貸、續貸業務臨時周轉,不得挪作其他用途,使用時間最長不超過30天。
第九條 轉貸資金實行有償使用,使用轉貸資金的企業應繳納使用費,費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計算。
第十條 轉貸資金收益扣除管理費後,根據出資金額和時間,按比例每年向各出資人進行返還,其中財政出資部分的收益全部計入本金滾動使用。
第三章 轉貸資金的申請使用程式
第十一條 企業信貸資金歸還期臨到,企業自籌確有困難的,可向轉貸資金管理平台提出以下書面申請材料。
(一)企業填寫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三)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近三年會計報表及相關會計資料;
(四)銀行貸款契約原件及複印件;
(五)申請書需經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管委會簽署意見。
第十二條 轉貸資金管理平台、貸款銀行和企業三方簽署續貸合作協定後,經市金融辦批准,轉貸資金管理平台方可按照協定的債權行指定開設的企業專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債權行根據三方協定辦理申請企業續貸手續後,企業應及時歸還轉貸資金。
第四章 職責分工
第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評審轄區內企業的轉貸資金申請,對企業誠信負責,確保企業申請資料的真實性。
第十五條 市金融辦負責轉貸資金的審批,組織有關部門會商,並負責資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負責資金籌集,並按有關規定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 人行運城中心支行會同市金融辦負責三方協定的制定,運城銀監分局負責對續貸銀行使用轉貸資金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貸款銀行對企業賬戶進行有效監管,確保轉貸資金專款專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為加強轉貸資金的管理,成立運城市企業應急轉貸資金領導組(以下簡稱領導組),領導組組長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常務副市長擔任,成員由市金融辦、市財政局、人行運城中心支行、運城銀監分局負責人組成。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市金融辦主任兼任。
第二十條 轉貸資金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挪用;不得弄虛作假、騙取轉貸資金。對違反規定的視同挪用,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一條 由於貸款銀行不能有效履行相關義務,未兌現續貸承諾,致使轉貸資金不能及時、足額收回。經市政府同意,取消該貸款銀行享受市政府獎勵政策。同時,財政部門將取消在該銀行的部分或全部財政性資金存款業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