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最佳化調整重慶市中小微企業轉貸應急周轉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

為進一步推動中小微企業轉貸應急工作開展,規範轉貸應急周轉資金管理,現對《重慶市中小微企業轉貸應急周轉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渝財金〔2015〕10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檔案中有關事項最佳化調整如下:

一、轉貸應急周轉資金市級財政資金部分由市財政劃撥市中小企業局,由市中小企業局委託重慶市中小企業發展服務中心代管。重慶市中小企業發展服務中心在銀行開設專戶管理。各區縣按《重慶市中小企業局 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區縣參與企業轉貸應急工作的意見》(渝中小企〔2016〕30號),將參與資金劃撥至重慶市中小企業發展服務中心在銀行開設專戶管理。
二、為進一步滿足中小微企業轉貸資金需求,切實緩解企業轉貸壓力,企業申請使用單筆轉貸應急周轉資金額度控制在合作銀行承諾續貸額度的90%以內(即企業自籌不低於10%),原則上不超過2000萬元。
三、企業使用轉貸資金的時間原則上控制在3個工作日以內,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7個工作日。轉貸資金採用差別化方式收取企業資金使用費,使用在3個工作日內的,按實際使用時間和每天0.2‰計算收取資金使用費;超過3工作日的,餘下時間按實際超出時間和每天0.4‰計算收取資金使用費。若7個工作日還不能完成續貸的相關手續,合作銀行應將轉入的該筆轉貸應急周轉資金無條件退迴轉貸應急周轉資金賬戶,不再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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