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縣工業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管理辦法》是大竹縣人民政府2016年4月18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竹縣工業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機構:大竹縣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6年4月18日
大竹縣工業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縣工業企業應急轉貸資金(以下簡稱應急轉貸資金)管理和使用,有效防範和化解企業資金鍊風險,促進全縣經濟健康平穩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轉貸資金是指工業企業因資金困難,無力辦理還貸轉貸業務時,用於幫助企業還貸,實現轉貸的過橋資金。
第三條 由縣經信局牽頭,會同縣財政局、縣政府金融辦、人行大竹支行、大竹縣聚財融資擔保公司等單位,負責應急轉貸資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金設立
第四條 應急轉貸資金由縣政府設立並籌措,資金規模為5000萬元。
第五條 應急轉貸資金實行封閉運行,由大竹縣人民政府指定縣財政局管理,設立專戶,統一監管使用,不得用於固定資產投資、企業流動資金或其它用途。
第三章 資金使用條件
第六條 應急轉貸資金支持的工業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註冊地為本縣範圍內的工業企業,優先支持專精特新企業、轉型升級重點企業、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企業;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全縣產業發展方向;
(三)確因資金困難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活動;
(四)企業具備本期貸款條件和後續還貸能力;
(五)取得貸款銀行書面轉貸承諾。
第七條 工業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供轉貸資金支持:
(一)企業生產經營不正常;
(二)有欠薪、經濟糾紛訴訟或其它不良信用記錄;
(三)企業資產負債率高、環保水平低、經濟效益差。
第四章 資金使用程式
第八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應當向縣經信局書面申請,填寫相關申報資料,並於銀行貸款到期20個工作日前報送縣經信局。
第九條 縣經信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會同縣財政局、縣政府金融辦、人行大竹支行、大竹縣聚財融資擔保公司等單位對其真實性、完整性等內容進行審核。經審核發現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企業,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經審核符合要求的企業,縣經信局會同縣財政局報送縣政府審定。經審定批准後,縣經信局應及時通知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大竹縣聚財融資擔保公司根據批准意見,依法與申請企業簽訂借款契約,並與借款企業、貸款銀行簽訂應急轉貸資金使用三方協定。企業在指定銀行設立應急轉貸資金共管專戶後,辦理相關手續,劃撥應急轉貸資金。貸款銀行收到還貸資金後,應按承諾時限辦理轉貸手續並發放貸款。
第十二條 企業轉貸後,應當及時歸還借用的應急轉貸資金,或委託貸款銀行直接將企業借用的應急轉貸資金足額劃轉至大竹縣聚財融資擔保公司的應急轉貸資金專戶,不得滯留企業共管賬戶或轉往其他賬戶。大竹縣聚財融資擔保公司及時將資金歸還縣財政局。
使用應急轉貸資金產生的利息和所有費用由使用企業承擔。
第五章 資金監管使用
第十三條 企業在大竹縣行政區域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銀行業機構貸款的,應急轉貸資金使用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0日;在大竹縣行政區域內其他銀行業分支機構貸款的,應急轉貸資金使用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5日。
大竹縣聚財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根據企業實際使用資金期限,一次性足額向企業計收資金使用費。
第十四條 企業實際使用資金期限超過規定時限的,大竹縣聚財融資擔保公司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按不低於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向企業收取資金使用費和違約金;超過60日的,每日加收1‰的違約金,並依法向企業追還資金。
第十五條 大竹縣聚財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建立風險預警機制、應急轉貸資金使用跟蹤管理機制和誠信檔案等制度,全面跟蹤監控資金使用,確保資金及時回籠。
第十六條 縣政府金融辦、人行大竹支行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監督管理,督促貸款銀行履行轉貸承諾。
貸款銀行未履行轉貸承諾,縣政府適時向人行大竹支行或者貸款銀行市級中心支行通報情況,並不再支持將政府公共資金存入該銀行。
第十七條 貸款銀行轉貸後,企業必須保證償還應急轉貸資金;凡未及時歸還應急轉貸資金的企業及其關聯企業,大竹縣聚財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暫停其應急轉貸、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並記入誠信檔案,縣級有關部門應當暫停對其申報各級專項資金補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縣經信局會同縣財政局、大竹縣聚財融資擔保公司等單位或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滿自行廢止。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的,或已按程式對本辦法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的,從其規定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