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

鹹陽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監督管理,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完善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和陝西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陝西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陝政辦發〔2008〕114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指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國有資本收益,並對所得收益進行分配而發生的各項收支預算,是政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主管部門。各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以及其他具有國有企業監管職能的部門和單位,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以下統稱預算單位)。
第四條 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由市本級和各縣區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組成。各縣區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組成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各預算單位預算由其所監管或所屬企業預算組成。
第五條 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原則。
(一)統籌兼顧,適度集中。統籌兼顧企業自身積累、自身發展和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及國民經濟巨觀調控的需要,適度集中國有資本收益,合理確定預算收支規模。
(二)相對獨立,相互銜接。既保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完整性和相對獨立性,又保持與政府公共預算(指一般預算)的相互銜接。
(三)分級編制,逐步實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編制,根據條件逐步實施。
(四)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照各級當年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益規模進行安排,不列赤字。
第六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省上、本市有關規定,統籌兼顧,綜合平衡,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非經相關程式,不得改變。
第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企業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即一級企業,下同)。
第八條 本級人民政府是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審批主體,負責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相關審批事宜。市人民政府審查市本級和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及市本級和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和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查批准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重大調整方案。
第九條 財政部門是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負責制(修)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各項管理制度、預算編制辦法和預算收支科目;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報表;報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匯總編報國有資本經營決算;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辦法;收取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市財政局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預、決算草案,監督和指導下級財政部門開展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的編制工作;負責市政府直管企業國有資本投入、資本運營和資本收益等方面經營預算的編制,組織和監督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負責組織其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第十條 各預算單位的主要職責:根據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負責研究制訂本單位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政策措施,參與制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根據所監管企業的經營管理、國有資本投入、資本運營和資本收益等方面內容編制本單位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提出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組織和監督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編報本單位年度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負責組織所監管或所屬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
第十一條 企業是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具體執行單位。各企業負責編制本企業財務預(決)算,執行下達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上交國有資本經營收益,落實經濟責任和獎懲措施,確保預算的順利實施和完成。
第十二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由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和國有資本經營支出組成。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收入是指企業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上交國家的利潤。
(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
(三)企業國有產權(含國有股份)轉讓收入。
(四)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以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
(五)其他收入。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資本性支出。根據產業發展規劃、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國有企業發展要求,以及我市經濟發展的需要,安排的資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對新設企業注入國有資本金,向現有企業追加資本金投入,向公司制企業認購股權、股份等方面的資本性支出。
(二)費用性支出。用於彌補國有企業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費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支出範圍依據國家巨觀經濟政策以及不同時期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任務,統籌安排確定,必要時,經市政府批准,可部分用於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獨編制,預算支出按照當年預算收入規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根據上級財政部門和本級政府要求和安排,確定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收支科目、報表格式、編報方法等具體事宜。
各預算單位按照本級政府和本級財政部門部署,提出本單位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具體布置和監督所監管(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工作。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商國資監管、發展改革等部門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各預算單位。各預算單位具體下達所監管或所屬企業的預算,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經本級政府審查批准後,由財政部門下達給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再下達給各企業執行。
第十七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由財政部門負責徵收、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組織上交。企業按規定應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應及時、足額直接上交財政,不得擅自截留、抵減或緩繳。
第十八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由使用單位在經批准的預算範圍內提出申請,經預算單位審查後,報財政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直接撥付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管理預算資金,並依法接受監督。
第十九條 各預算單位及企業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情況,應定期或根據需要進行檢查、分析,有針對性地提出分析報告或執行情況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順利實施。
第二十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各項支出應及時撥付,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一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原則上不予調整。因國家巨觀調控政策、法律法規制度變更或遇有重大自然災害等,執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較大困難,確需調整的,企業向預算單位提出申請,經預算單位和財政部門審核後,由財政部門報本級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條 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確定後,企業改變產權或財務隸屬關係引起預算級次和關係變化的,應當同時辦理預算劃轉。
第二十三條 各預算單位根據所監管或所屬企業經審計後的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報告,合併匯總編制本單位的財務決算報告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報告,報送本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編制本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報告,上報本級政府審查批准。
第二十四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決算報告經本級政府審查批准後,由財政部門批覆給預算單位,各預算單位以批准後的決算為準,組織企業調整相關決算數據和有關財務賬目。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定期就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的重大事項或特定問題組織調查,有關預算單位、企業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六條 各預算單位要加強對企業的財務監督,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真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對造成國有資本權益損失的,各預算單位應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經濟、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隱瞞、挪用、非法轉移、拖延繳納、騙取國有資本收益的單位,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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