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5年7月3日,財政部以財文資〔2015〕7號印發《關於加強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該《通知》共15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 印發機關財政部
  • 文號:財文資〔2015〕7號
  • 印發時間:2015年7月3日
簡述,通知,

簡述

2015年7月3日,財政部印發《關於加強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

通知

關於加強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財文資〔2015〕7號
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文化企業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對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文化企業(以下簡稱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以下簡稱資本預算)資金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在《關於做好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財文資〔2012〕9號)基礎上,結合中央文化企業資本預算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通知。
一、中央文化企業中國有控股、參股公司申請資本預算,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有關規定,提供股東(大)會同意注(增)資的決議。
二、新組建成立的中央文化企業集團,應加快內部資產、財務整合,以集團名義根據有關規定申報資本預算,預算資金下達到集團賬戶。
三、中央文化企業應科學、合理編制資本預算,明確預算支出明細、支出測算依據以及標準,對於跨年度項目還應明確項目總投資、分年投資,申請總預算、分年預算。資本預算申請資金不得用於辦公用房建設以及本企業職工薪酬、福利支出。
四、中央文化企業應按相關規定編制資本預算項目文本,對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負責。企業應認真落實項目文本,實現項目主要任務目標,不得隨意更改項目實施內容。
五、資產和財務在財政部單列的中央文化企業,資本預算下達到企業本級。其他中央文化企業經企業主管部門向企業下達資本預算,主管部門應及時採取財政直接支付方式將資本預算資金撥付中央文化企業。
六、中央文化企業應選擇實施成熟度高的資本預算項目進行申報,項目預算執行進度將作為下一年財政部資本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對於連續2年未使用或連續3年未執行完成的資本預算項目資金,財政部(文資辦)將考慮進行資金調整或收回。
七、財政部(文資辦)組織專家對企業申報的資本預算項目進行評審,文化相關領域專家審核項目立項,財務專家審核項目預算。資本預算項目不得與申報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等其他財政資金的項目重複。
八、中央文化企業申報境外投資資本預算項目,應嚴格按照《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發改委2014年第9號令)以及《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相關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核准,並提供備案或者核准通過後的材料。
九、中央文化企業收到資本預算時,列作國有實收資本或股本。企業一個會計年度內多次收到資本預算的,可暫作資本公積,但應在次年履行相關程式轉增國有實收資本或股本;發生增資擴股、改制上市等事項,應當及時轉增;並在企業財務決算和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報表附註中披露相關事項。企業在增加國有實收資本或股本後,應按照《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財文資〔2012〕16號)規定及時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十、中央文化企業集團母公司將資本預算資金撥付所屬全資或控股法人企業使用的,應當作為股權投資。母公司所屬控股法人企業暫無增資擴股計畫的,列作委託貸款,與母公司簽訂協定,約定在發生增資擴股、改制上市等事項時,依法將委託貸款轉為母公司的股權投資。中央文化企業應加強對所屬各級子企業資本預算資金管理。
十一、中央文化企業應建立健全資本預算內部控制制度,企業負責人對資本預算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負總責。實行資本預算項目負責制,明確項目實施和監管責任主體。實行資本預算資金分賬或分項目核算,嚴格審核資金支出事項,確保專款專用以及自有資金及時、足額到位,規範資金使用程式,做好資金支出相關契約、結算單據、支付憑證等項目申報和預算執行的財務檔案管理工作。
十二、中央文化企業應及時、足額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及時召開股東大會對國有資本收益上繳事項形成決議。
十三、中央文化企業應加強資本預算執行管理,積極採取措施,提高預算執行工作水平,確保預算支出進度,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十四、中央文化企業應認真組織實施資本預算支出績效評價工作,確保評價依據充分、數據準確可靠、結果客觀公正。財政部(文資辦)將對中央文化企業自評情況進行抽查。
十五、中央文化企業以及相關資本預算項目承擔單位應依法合規使用資本預算資金,不得截留、滯留、擠占、挪用,嚴禁購買理財產品。對違規使用資本預算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相關規定處理。
財政部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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