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2015年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工作的通知

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文化企業主管部門:

為規範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文化企業(以下簡稱中央文化企業)2015年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財政部關於做好2015年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工作的通知》(財資〔2015〕24號)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是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國有資本投資收益,國有資本收益申報收取是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是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具體體現。各單位應當高度重視,認真組織落實,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相關檔案和本通知的要求,及時申報和交納中央文化企業2015年國有資本收益。
二、國有資本收益申報範圍是納入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範圍的中央文化企業(見附屬檔案1)。2015年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具體包括:
(一)應交利潤,即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應當上交國家的利潤。2015年應交利潤根據國有獨資企業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的201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和規定的上交比例計算。
(二)國有股股利、利息,即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利息收入。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即轉讓國有產權、股權(股份)獲得的收入。
(四)企業清算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
三、中央文化企業在規定時間向主管部門申報國有資本收益,主管部門在收到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以司函形式報財政部(文資辦)覆核。
(一)應交利潤,由中央文化企業2015年7月15日前一次申報,並附送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201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由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在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沒有設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為董事會,下同)表決日後30個工作日內據實申報,並附送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檔案;如果今年不申報國有資本收益,7月31日前,應報送不申報原因及情況說明,向財政部(文資辦)報送備案;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由中央文化企業或者授權機構在簽訂產權轉讓契約後30個工作日內據實申報,並附送產權轉讓契約和資產評估報告;
(四)企業清算收入,由清算組或者管理人在編制剩餘財產分配方案後30個工作日內據實申報,並附送企業清算報告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由有關單位在收益確定後30個工作日內據實申報,並附送有關經濟事項發生和金額確認的資料。
四、中央文化企業申報國有資本收益除報送紙質資料外,同時通過“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系統”報送電子數據。“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系統”請到財政部文資辦網站下載。
五、各主管部門應及時將該通知轉發所分管中央文化企業,按規定做好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審核工作。中央文化企業應確保國有資本收益申報結果的真實和準確,不得弄虛作假。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所屬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的監管。對欠交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應當查明原因,採取措施催交。對於隱瞞、滯留、拖欠國有資本收益的,依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