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加強中央文企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有關政策解讀

財政部加強中央文企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有關政策解讀是在2013.07由財政部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財政部
  • 類別:解讀
  • 發布日期:2013.07
  •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近日,財政部印發了《財政部關於加強中央文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的通知》(財文資〔2013〕5號,以下簡稱《通知》)和《中央文化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財文資〔2013〕6號,以下簡稱《規則》)。現就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一、《通知》和《規則》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產權轉讓和交易是中央文化企業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重要環節。研究制定產權轉讓和交易管理制度是依法規範中央文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交易行為,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需要。國資委、財政部於2004年聯合發布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國資委於2009年發布了《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國資發產權〔2009〕120號),由於文化企業存在的獨有特點,且中央文化企業基礎比較薄弱,產權意識不強,現有相關規定不能完全適應中央文化企業產權轉讓和交易管理的需要,應單獨研究制定專門的制度加以規範。為進一步規範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文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等有關規定製定《通知》和《規則》。
二、《通知》和《規則》出台的意義是什麼?
《通知》和《規則》的出台為中央文化企業產權轉讓和交易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於促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促進中央文化企業的規模化、集約化和專業化,實現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培育一批核心競爭力強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大型文化企業或企業集團,是推動中央文化企業做大做強,實現文化產業快速發展的重要途徑。
三、《通知》框架和主要特點是什麼?
《通知》對中央文化企業產權轉讓的原則、管理主體、審批程式、協定和進場的有關要求、收益上繳和監督管理等內容進行了明確。主要特點包括:一是結合了文化產業發展的特點。制定目的中提出要促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文化產業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產權轉讓原則中增加了“符合國家文化改革發展規劃,最佳化國有資本配置”的要求。二是明確了審批程式。為銜接新聞出版等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要求,《通知》規定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同時,規定資產財務關係在財政部單列的中央文化企業直接報財政部批准,其他中央文化企業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財政部批准。三是嚴格規範中央文化企業產權轉讓進場交易。根據中共中央宣傳部、商務部、文化部、原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和原新聞出版總署《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加強文化產權交易和藝術品交易管理的意見》(中宣發〔2011〕49號)檔案的精神,《通知》進一步重申中央文化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的,應當在上海和深圳兩個文化產權交易所交易,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交易操作。
四、《規則》框架和主要特點是什麼?
《規則》共分為九章五十條,主要包括總則、受理轉讓申請、發布轉讓信息、登記受讓意向、組織交易簽約、結算交易資金、出具交易憑證、爭議處理和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主要特點包括:一是突出了中央文化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特點。主要從中央文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場所、方式、程式和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予以明確。結合中央文化企業交易特點,在轉讓公告、提交資料等方面提出了重點要求。二是完善中央文化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管理方式。在中央文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交易管理過程中,注重審核轉讓過程的合規性。結合文化企業特點,完善監管方式,細化轉讓流程,明確轉讓過程的管理責任,規範中央文化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三是加強中央文化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監管。《規則》對中央文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程式進行了詳細規定,規範了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明確了監管要求,通過規範產權交易防範國有資產流失,促進中央文化企業國有產權在有序流轉中保值增值。
五、產權轉讓的審批主體是誰?
《通知》明確了分級審批的主體。即“財政部依法決定或批准中央文化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中央文化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
六、如何界定重要子企業?
對重要子企業的劃分標準,我們進行了專門研究,參照了有關規定,統計了中央文化企業子企業資產和利潤規模的情況,最終確定“由中央文化企業直接管理和控制,資產總額和利潤總額占本企業比例超過30%的子企業”作為重要子企業。
七、什麼是“資產和財務關係在財政部單列的中央文化企業”?
目前資產和財務關係在財政部單列的中央文化企業包括中國出版集團公司和中國教育出版傳媒集團有限公司,涉及到產權轉讓和交易事項可直接報財政部批准。除此之外,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其他中央文化企業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財政部批准。
八、為什麼要對中央文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進場交易做原則性要求?
《通知》第六條明確要求“中央文化企業國有產權原則應當進場交易,嚴格控制場外協定轉讓。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擬進行協定方式轉讓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報財政部批准”。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場外交易存在不透明、不公開的弊端,缺乏有效監管,容易產生不規範、不公正、暗箱操作、違規操作,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逃廢銀行債務、侵犯職工權益;二是場外交易在轉讓過程中協定定價,缺乏市場發現價值的機制和判斷轉讓價格合理性的客觀依據;三是由於缺乏監督和制約機制,容易出現侵蝕國有權益的違法違紀行為。
九、為什麼要確定上海和深圳兩個文化產權交易所為交易機構?
文化產權交易所是為文化產權轉讓提供條件和配套服務的專業化市場平台,業務活動主要有政策諮詢、信息發布、組織交易、產權鑑證、資金結算交割等,是文化領域多層次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宣發〔2011〕49號第五條明確提出“中央文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須在上海和深圳兩個文化產權交易所掛牌交易;鼓勵各地文化企業國有產權進入上海和深圳兩個文化產權交易所交易”。按此要求,《辦法》規定中央文化企業國有產權在上海和深圳兩個文化產權交易所交易。
十、為什麼中央文化企業產權轉讓收益需上交中央財政?
根據財政部、國資委《關於印發<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7〕309號)規定,國有資本收益包括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即轉讓國有產權、股權(股份)獲得的收入。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應當按規定直接上交中央財政,納入中央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管理。《通知》中對產權轉讓收益上交中央財政的適用對象為中央文化企業本級,中央文化企業子企業及以下企業的產權轉讓收益歸其上一級企業所有。
(來源:中央人民政府入口網站)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