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2012年12月22日,財政部以財文資〔2012〕15號印發《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資產評估、資產評估核准、資產評估備案、管理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7章30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12年12月22日
  • 發布單位:財政部
  • 文號:財文資〔2012〕15號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資產評估,第三章 資產評估核准,第四章 資產評估備案,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文資〔2012〕15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財政部令第14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財政部
2012年12月22日
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促進中央文化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結合文化企業特點,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財政部令第1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文化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涉及的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
國務院批准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財政部負責核准。其他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
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實行分級管理。中央文化企業及其子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由財政部負責備案,子企業以下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由中央文化企業負責備案。各級中央文化企業涉及擬上市項目的資產評估由財政部負責備案。
第四條 中央文化企業應當建立內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實施資產評估項目的檔案管理,於每年度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其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統計分析資料報送財政部。

第二章 資產評估

第五條 中央文化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併、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拍賣、抵押、質押;
(七)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抵債;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中央文化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經國務院及其授權部門批准,對企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且資產有關憑證完整有效;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之間或者其下屬獨資企業之間合併、資產(產權)劃轉、置換和轉讓,且資產有關憑證完整有效。
第七條 中央文化企業發生第五條所列經濟行為的,涉及的評估對象屬於企業法人財產權的,資產評估由中央文化企業委託;屬於企業出資人權利的,由出資人委託;屬於接受非國有資產的,一般由接受方委託。
第八條 中央文化企業應當加強著作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工作,對無形資產進行全面清查,完善權屬證明材料,配合資產評估機構對納入評估範圍的無形資產進行全面、合理評估。
第九條 中央文化企業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其正常執業行為。
第十條 委託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近3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二)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資質條件;
(三)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專業特長;
(四)與企業負責人無經濟利益關係;
(五)未向同一經濟行為提供審計業務服務。
第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資產評估準則和執業規範,對評估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和評估結論的合理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章 資產評估核准

第十二條 中央文化企業對需要核准的資產評估項目,在確定評估基準日前,應當向財政部書面報告下列有關事項:
(一)經濟行為的批准依據;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理由;
(三)資產評估範圍;
(四)資產評估機構的選聘條件和程式;
(五)資產評估的時間進度安排。
第十三條 中央文化企業應當及時報告資產評估項目工作進展情況。財政部認為必要時,可以對該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現場檢查。
第十四條 申請辦理資產評估項目核准,應當報送下列檔案和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申請;
(二)《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申請表》或者《接受非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申請表》;
(三)經濟行為決策或者批准檔案;
(四)資產評估報告及其主要引用報告;
(五)產權變動檔案;
(六)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審計報告;
(七)上一會計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評估基準日的審計報告,擬上市項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置換與收購項目,需提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評估基準日的審計報告;
(八)資產評估各當事方按照評估準則出具的相關承諾函;
(九)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程式如下:
(一)企業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財政部提出核准申請,並將有關檔案和材料逐級審核上報;
(二)財政部對申請資料合規的,及時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議,經兩名以上專家獨立審核提出意見,被審核企業及相關中介機構應當予以解釋和說明,或者對評估報告進行修改、補充;
(三)財政部對符合核准要求的項目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准,對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六條 中央文化企業應當組織中介機構向專家評審會議報告下列事項:
(一)企業有關工作情況。經營及財務狀況,涉及項目經濟行為基本情況,企業的戰略規劃和贏利模式,企業股權架構及產權變動情況。
(二)資產評估工作情況。資產評估的組織及質量控制情況,著作權等主要無形資產情況,重要資產的運行或者使用情況,評估結論及增減值原因分析,評估報告的假設和特別事項說明。
(三)擬上市項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置換與收購項目有關情況。相關戰略規劃和工作方案,對同行業上市公司財務指標的比較分析,就同類評估對象不同價值類型的估值差異分析。
(四)核准需要報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專家評審重點審核下列事項:
(一)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准;
(二)評估基準日、價值類型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報告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三)資產評估範圍與經濟行為批准檔案是否一致;
(四)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五)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檔案、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諾;
(六)評估程式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七)評估方法是否合理,是否考慮了文化企業的經營和資產特點;
(八)評估依據是否適當;
(九)評估說明中是否分析了文化企業的經營特點、贏利模式,是否關注了無形資產的價值貢獻等,收益法說明是否分析參數、依據及測算過程;
(十)評估報告是否符合評估準則的規定。

第四章 資產評估備案

第十八條 申請辦理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應當報送下列檔案和材料:
(一)《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或者《接受非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
(二)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有關檔案和材料;
(三)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 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程式如下:
(一)企業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將備案檔案和材料逐級審核上報備案管理部門。資產和財務關係在財政部單列的中央文化企業及其子企業直接報財政部備案,其他中央文化企業及其子企業通過主管部門報財政部備案,子企業以下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逐級審核報中央文化企業備案。
(二)備案管理部門對備案資料進行審核,審核要求參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六)項的規定,必要時可以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審核。涉及擬上市項目的資產評估由財政部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審核要求參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三)備案管理部門對符合要求的,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 資產評估項目核准檔案和備案表是中央文化企業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定和產權轉讓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檔案。
第二十一條 由兩個(含兩個)以上國有資本出資人共同出資的中央文化企業發生資產評估事項,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額最大的出資人產權歸屬關係辦理核准或者備案手續;國有資本出資額最大的出資人存在多個的,由各出資人推舉一個出資人辦理核准或者備案手續,其餘出資人出具資產評估事項委託書。
第二十二條 經核准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評估結論的使用必須與所對應的經濟行為保持一致。中央文化企業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評估結論僅適用於其工商註冊登記,不得用於引入戰略投資者和首次公開發行上市。
第二十三條 中央文化企業發生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准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論為作價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論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原經濟行為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交易。
中央文化企業發生本辦法第五條所稱同類型經濟行為需要再次使用評估結論時,在資產評估報告使用有效期內,且與評估基準日時相比,未出現因資產狀態、使用方式、市場環境以及評估假設等發生顯著變化,導致資產價值發生重大變化的,可不再申請備案。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應當加強對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工作的監督檢查。有關主管部門和中央文化企業,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開展對相關企業資產評估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匯總資產評估項目的檢查結果及總體情況,並通報相關部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中央文化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依法確認其相應的經濟行為無效: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二)聘請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國有資產評估;
(三)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論失實;
(四)應當辦理核准或者備案而未辦理。
第二十七條 中央文化企業在國有資產評估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不正當使用評估報告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受託資產評估機構在資產評估過程中違規執業或者對資產評估項目檢查工作不予配合的,由財政部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有關主管部門和中央文化企業在資產評估核准或者備案管理工作中,有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申請表(略)
2.接受非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申請表(略)
3.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申請表、接受非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申請表填報說明(略)
4.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略)
5.接受非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略)
6.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接受非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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