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2012年12月22日,財政部以財文資〔2012〕16號印發《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註銷產權登記、產權登記程式、產權登記監督與管理、附則7章30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財 政 部
  • 發布文號:財文資〔2012〕16號
  • 發布日期:2012年12月22日
  • 實施日期:2013年1月1日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占有產權登記,第三章 變動產權登記,第四章 註銷產權登記,第五章 產權登記程式,第六章 產權登記監督與管理,第七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文資〔2012〕16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92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附屬檔案: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財 政 部
2012年12月22日
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全面反映企業國有資產占有與變動情況,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9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文化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申請辦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財政部負責統一制定中央文化企業產權登記管理制度,負責產權登記監督管理、匯總和分析工作,統一印製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以下簡稱《產權登記證》)和產權登記表。
第四條 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中央文化企業產權登記審核、檢查等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中央文化企業負責本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產權登記申請、審核、檢查等監督管理相關工作,並對申報產權登記事項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六條 由兩個(含兩個)以上國有資本出資人共同投資設立的中央文化企業,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額最大的出資人產權歸屬關係確定中央文化企業產權登記的管轄部門。
國有資本出資額最大的出資人存在多個的,按照中央文化企業自行推舉的出資人的產權歸屬關係確定中央文化企業產權登記的管轄部門。
第七條 《產權登記證》是中央文化企業辦結產權登記的證明,是客觀記載中央文化企業產權狀況基本信息的檔案。

第二章 占有產權登記

第八條 中央文化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一)因投資、分立、合併、轉制而新設企業的;
(二)因收購、投資入股而首次取得企業股權的;
(三)其他應當辦理占有產權登記的情形。
第九條 中央文化企業申請辦理占有產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占有產權登記申請;
(二)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占有登記);
(三)經濟行為決策或者批覆檔案;
(四)企業章程;
(五)由企業出資的,應當提交出資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由事業單位出資的,應當提交事業單位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副本複印件;由自然人出資的,應當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證複印件;
(六)經註冊會計師審核的驗資報告,其中:以貨幣投資的應當附銀行進賬單,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資產投資的應當提交資產評估備案表或者核准檔案;或者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最近一期財務會計報告;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複印件或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八)財政部認定需提交的其他檔案和資料。

第三章 變動產權登記

第十條 中央文化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辦理變動產權登記:
(一)名稱發生變動的;
(二)級次、組織形式發生變動的;
(三)國有資本出資人發生變動的;
(四)國有資本出資人持股比例發生變動的;
(五)國有資本額發生增減變動的;
(六)國有資產產權發生變動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中央文化企業申請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變動產權登記申請;
(二)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變動登記);
(三)經濟行為決策或者批覆檔案;
(四)《產權登記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五)修改後的企業章程;
(六)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最近一期財務會計報告;
(七)經註冊會計師審核的驗資報告,其中:以貨幣投資的應當附銀行進賬單,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資產投資的應當提交資產評估備案表或者核准檔案;
(八)出資人發生變動,由企業出資的,應當提交出資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由事業單位出資的,應當提交事業單位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副本複印件;由自然人出資的,應當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證複印件;
(九)通過產權交易機構轉讓國有資產產權的,提交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轉讓國有資產產權的交易憑證;
(十)財政部認定需提交的其他檔案和資料。
中央文化企業申請辦理變動產權登記僅涉及第十條第(一)項的,可以提交本條第(一)至(四)項和第(十)項規定的檔案和資料。

第四章 註銷產權登記

第十二條 中央文化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辦理註銷產權登記:
(一)解散、被依法撤銷;
(二)被依法宣告破產;
(三)轉讓全部國有產權(股權)或者改制後不再設定國有股權;
(四)其他需要註銷國有資產產權的情形。
第十三條 中央文化企業申請辦理註銷產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註銷產權登記申請;
(二)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註銷登記);
(三)經濟行為決策或者批覆檔案;
(四)工商註銷證明;
(五)《產權登記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六)企業的財產清查、清算報告,或者資產評估備案表、核准檔案;
(七)國有產權(股權)有償轉讓或者整體改制的協定、方案;
(八)受讓方為企業的,應當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受讓方為事業單位的,應當提交《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副本複印件;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證複印件;
(九)通過產權交易機構轉讓國有資產產權的,提交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轉讓國有資產產權的交易憑證;
(十)財政部認定需提交的其他檔案和資料。

第五章 產權登記程式

第十四條 中央文化企業發生產權登記相關經濟行為時,應當自相關經濟行為完成後20個工作日內,在辦理工商登記前,申請辦理產權登記。
中央文化企業僅涉及名稱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辦理工商登記後20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變動產權登記。
中央文化企業註銷法人資格的,應當自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後20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註銷產權登記。
第十五條 中央文化企業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應當按照規定填寫產權登記表,並提交有關檔案和資料。
資產和財務關係在財政部單列的中央文化企業直接向財政部申請辦理產權登記。其他中央文化企業,逐級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財政部申請辦理產權登記。
第十六條 財政部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核發產權登記表;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待補充完善有關材料後予以辦理。
第十七條 中央文化企業依據財政部核發的產權登記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工商登記後20個工作日內,到財政部領取《產權登記證》,同時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財政部核准中央文化企業註銷產權登記後,應當及時收回《產權登記證》,予以註銷。
第十八條 中央文化企業未辦理占有產權登記的,發生產權變動或者註銷情形時,應當先補辦占有產權登記,再申請辦理變動或者註銷產權登記。
中央文化企業補辦占有產權登記時,應當提交其設立和自設立至補辦占有產權登記時發生的產權變動檔案和資料。
第十九條 中央文化企業產權歸屬關係不清楚、發生產權糾紛或者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應當暫緩辦理產權登記,並在產權界定清楚、產權糾紛處理完畢或者資產被司法機關解凍後,及時辦理產權登記。
第二十條 中央文化企業《產權登記證》若有遺失或者毀壞的要說明情況,再按規定申請補領。

第六章 產權登記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主管部門、資產和財務關係在財政部單列的中央文化企業應當於每年5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所屬中央文化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的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工作,並向財政部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產權登記年度檢查申請;
(二)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年度檢查);
(三)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經營年度報告書;
(四)《產權登記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五)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六)財政部認定需提交的其他檔案和資料。
第二十二條 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經營年度報告書是反映其在檢查年度內國有資產經營狀況、產權變動情況的書面檔案。主要報告以下內容:
(一)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二)企業國有資本金實際到位和增減變動情況;
(三)企業國有資本的分布及結構變化,包括對外投資及投資收益情況;
(四)企業發生產權變動以及辦理相應產權變動登記情況;
(五)企業提供擔保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等產權或有變動事項;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二十三條 中央文化企業應當及時對產權登記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補辦產權登記或者對原有登記內容進行更正。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依據產權登記檢查情況和問題整改情況,在中央文化企業《產權登記證》上籤署年度檢查意見。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出售《產權登記證》或者產權登記表。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主管部門及中央文化企業應當妥善保管產權登記工作檔案。有關檔案和資料應當裝訂成冊,按規定存檔。
第二十七條 中央文化企業申辦產權登記時,應當將所提交的檔案和資料整理成卷,附加目錄清單。未按要求提交檔案和資料的,財政部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條 中央文化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責令改正或者予以通報,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企業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如實申請辦理產權登記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整改的;
(三)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出售《產權登記證》或者產權登記表。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委託有關部門、單位和中央文化企業辦理產權登記的部分事項。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樣本)(略)
2.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占有登記)(略)
3.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變動登記)(略)
4.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註銷登記)(略)
5.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年度檢查)(略)
6.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證)填報說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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