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市本級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政府性債務的管理,規範政府性債務舉借、使用、償還行為,防範和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岳陽市發布了《岳陽市市本級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岳陽市市本級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
  • 地點:岳陽市
  • 文號:國發〔2010〕19號
  • 機構:政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政府性債務的管理,規範政府性債務舉借、使用、償還行為,防範和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和省政府《關於規範和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湘政發〔2013〕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債務是指政府(含政府部門和機構,下同)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以及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等因公益性項目建設直接借入、拖欠形成的債務。政府性債務分為以下三類:
(一)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是地方政府、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等舉借,確定由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
(二)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是指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等舉借,確定由非財政性資金償還,且政府依法提供直接或間接擔保的債務。政府舉借,以非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視同擔保債務。
(三)政府負有救助責任的債務是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等為公益性項目舉借,由非財政性資金償還,且政府未提供擔保的債務(不含拖欠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政府在法律上對該債務不承擔償債責任,但在債務人出現債務危機時,政府可能需要承擔一定救助責任。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市本級政府性債務(含屈原管理區、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臨港產業新區和南湖風景區)的舉借、使用、償還及其監督管理。
第四條市政府成立市長任組長,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市財政、人社、發改、國土資源、審計、國資、監察、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政府性債務重大問題的研究、決策。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市財政局,負責本級政府性債務的監督管理工作及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其他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政府性債務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政府性債務的規模控制
第五條舉借政府性債務應當遵循統籌兼顧、控制規模、注重實效、明確責任、防範風險和依法決策的原則。
政府性債務規模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狀況和本級政府綜合財力相適應。各部門單位的負債規模應控制在合理的資產負債率範圍內並與本部門單位的償債能力相適應。
第六條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負有擔保責任和救助責任的債務納入收支計畫管理。
每年10月底前,債務單位向財政部門提出下年度本級政府性債務新增規模計畫。
第七條財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統籌考慮地方綜合財力、債務餘額、債務風險、債務償還等因素,匯總編制下年度政府性債務新增規模計畫,經法定程式報省政府批准。
第八條財政部門應根據省政府下達的債務規模限額,向債務單位下發《政府性債務規模限額核准通知》。
第九條債務單位根據財政部門分配的政府性債務規模限額編制財政性債務預算和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
第十條政府性債務預算和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的編制、批覆、執行、調整和決算原則上與同級財政預決算同步進行。
第十一條經依法批准的政府性債務預算或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應當嚴格執行,如需調整,應當按法定程式重新報批。
未經依法批准列入政府性債務預算或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的債務項目,政府不承擔還款責任。
第十二條政府性債務管理以綜合債務率為預警指標。財政部門應及時進行預警分析,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政府性債務總體風險情況。當政府綜合債務率超過省政府規定的警戒線時,市政府根據省政府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綜合債務率=政府性債務餘額÷綜合財力×調整係數×100%;
政府性債務餘額=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政府負有擔保責任債務+政府負有救助責任債務)×20%;
綜合財力=公共預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
調整係數根據城市化地區、農產品主產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等不同特點設定,調整係數分別為0.85、0.9、1.0。
第三章政府性債務的舉借
第十三條債務單位依據《政府性債務規模限額核准通知》舉借政府性債務或為政府性債務對外提供擔保,需經其主管部門同意,財政部門審查後報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債務單位申請舉借政府性債務時,應向財政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政府性債務規模限額核准通知》;
(二)項目融資意向書;
(三)項目建設批覆(核准)檔案;
(四)債權人資信證明;
(五)債務單位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六)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債務單位申請提供擔保時,應向財政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政府性債務規模限額核准通知》;
(二)擔保申請表。申請表應載明擔保人、債權人和債務人名稱,擔保項目名稱、內容,擔保債務的數額、期限、利率,債務人配套資金數額、償還債務資金來源,擔保人償還債務責任落實等情況;
(三)項目建設批覆(核准)檔案;
(四)債務單位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五)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受理債務單位申請後,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二)是否屬於公益性項目範圍;
(三)是否已納入政府性債務預算或債務收支計畫;
(四)還款資金來源和責任落實情況;
(五)融資財務成本、債務期限結構的合理性;
(六)擔保措施的合法性;
(七)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對舉借政府性債務或為政府性債務提供擔保的審核工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並出具書面審核意見;情況特殊的,經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可延長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債務單位在簽訂有關融資、擔保契約前,應由本債務單位法制機構對債務、擔保契約進行審查;融資、擔保契約簽訂後10日內,債務單位應將契約副本抄報本級財政部門。
第四章政府性債務資金的使用
第十九條政府性債務資金應專項用於公益性項目,實行專款專用、專帳核算,不得用於競爭性項目、經常性支出和平衡財政預算。債務單位應按照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
第二十條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項目,應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對政府性債務資金的使用效益負責。需要進行招標和政府採購的,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政府性債務資金使用實行審核管理。財政部門應根據借款契約、建設工程契約和項目進度,逐筆審核債務單位的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二條政府性債務資金實行“雙控”管理。債務單位開設政府性債務資金專戶,財政部門預留印鑑,共同管理政府性債務資金。債務單位和財政部門應建立政府性債務項目專門台帳,每季末債務單位、財政部門和金融機構進行定期對賬,動態監控債務資金使用。
第二十三條債務單位在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工程項目完工後應及時辦理工程決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報送財政部門評審、批覆後,作為辦理工程結算和增加固定資產的依據。
第五章政府性債務的償還
第二十四條政府相關部門單位應對現有政府性債務進行逐項清理核實,確認債務主體,查清債務規模、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和還款時序,制定切實可行的償債計畫,逐步消化存量債務。
第二十五條按照“誰舉債、誰償還”的原則,舉借政府性債務的部門單位為政府性債務責任主體,其法人代表為償債行政責任人,對償還政府性債務承擔行政領導責任;其主管部門主要領導為償債監督行政責任人,承擔對償債行政責任人組織償還政府性債務工作的監督責任。
第二十六條債務單位應按照融資、擔保等有關協定償還到期政府性債務。下列資金可作為償債資金的主要來源:
(一)債務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後的收益;
(二)債務責任主體的自有資金和資產出讓收入;
(三)經批准處置的國有資產收入;
(四)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償債資金;
(五)經批准的政府償債準備金;
(六)債務責任主體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條經同級政府批准,需用財政資金償還的政府性債務支出,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債務單位需用財政資金償還政府性債務,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列入本部門單位年度預算。
財政部門按照經依法批准的預算及時撥付償債資金。
第二十八條為確保按時足額償還到期政府性債務,防範債務風險,市政府應籌集專項資金建立政府性債務償債準備金,償債準備金實行專戶管理、專帳核算、專款專用。償債準備金餘額原則上不低於上年末政府性債務餘額的1%。
第二十九條償債準備金的來源: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償債準備金的增值收益;
(三)依法可以用於償還政府性債務的其他資金。
第三十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債務單位可向財政部門申請使用償債準備金:
(一)因債務單位資金周轉困難,需由財政部門墊付政府性債務本息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項目喪失償債能力的;
(三)其他經市政府依法批准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債務單位申請使用償債準備金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政府性債務項目已經列入政府性債務預算或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
(二)有相應的資產作抵押;
(三)與財政部門訂立了還款契約或協定;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三十二條債務單位應在約定期限內歸還財政部門代其墊付的償債準備金。逾期未歸還的,債務單位不得再次申請使用償債準備金。
第三十三條財政部門應定期向同級政府報告償債準備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墊付償債準備金的歸還期限,可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一般控制在半年以內,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六章政府性債務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債務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規定向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報送項目財務報告、單位財務報告和償債計畫落實情況報告。
第三十六條債務單位每年應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政府性債務資金使用報告。財政部門每年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送政府性債務資金使用報告。
第三十七條在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項目實施期內,審計部門應對債務單位的債務資金使用情況和償債計畫的落實情況進行年度審計,項目終了時進行結算審計。
第三十八條財政部門應切實履行對政府性債務的監管職責,將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項目納入績效管理,對項目的社會經濟效益、功能作用等進行全面的績效評價。
第三十九條財政部門應建立覆蓋所有債務單位的政府性債務管理信息系統,加強與銀行信貸登記諮詢、企業徵信等管理系統的對接,夯實政府性債務管理基礎。
第四十條債務單位在舉借、使用及償還政府性債務資金時,應在5個工作日內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政府性債務管理信息系統,實時、全面、準確地反映政府性債務變化情況;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債務統計和債務分析評價的月報、季報和年報。未按規定及時、如實報送有關政府性債務報表和信息的,市政府將對相關部門單位給予通報批評。
第四十一條審計部門應將政府性債務資金的舉借、使用、償還等情況列入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範圍,審計結果作為考核領導幹部的依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屬於《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該條例規定予以處罰或處分。
第四十三條違反法定程式舉借政府性債務或為政府性債務提供擔保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性債務資金的,市政府將對相關部門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國家、省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國債轉貸資金、地方政府債券等政府性債務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縣市區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政府性債務管理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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