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岳陽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辦法
- 性質:管理辦法
- 內容 :為加強財政支出預算管理
- 行政區域:岳陽市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職責分工,第三章 組織實施,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支出預算管理,規範財政投資評審行為,依據財政部《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財建〔2009〕648號)及《湖南省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實施辦法》(湘財辦〔2011〕1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工程建設活動,均應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 財政部門是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的工程概算、預算、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審查監督的職能部門。財政投資項目由財政部門組織評審;財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委託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諮詢機構參與協作評審。
發改、住建、審計等相關行政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應積極配合,共同做好財政投資評審有關工作。
第四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範圍包括:
(一)財政預算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含國債)安排建設的項目。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外資金等安排建設的項目。
(三)政府性融資及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設的項目。
(四)需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的其他財政投資項目。
第五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內容包括:
(一)財政專項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方案概算。
(二)項目預算和竣工決(結)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
(三)項目基本建設程式合法性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四)項目招標程式、招標方式、招標檔案、招標控制價及各項契約履行情況的合法性。
(五)項目預(概)算執行情況以及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設計變更及索賠等情況。
(六)實行代建項目的管理及建設情況。
(七)項目建成後的運行情況或效益情況。
(八)項目財政性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
(九)其他相關內容的審核。
第六條 財政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年度財政投資評審工作計畫,並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和預算級次開展財政投資評審工作。
財政投資評審範圍內的項目,由同級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財政投資評審。上級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委託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組織評審,並撥付評審經費。
第七條 財政投資評審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堅持客觀、公平、公正、科學、高效、廉潔的原則,將項目前期審查、施工中監督、竣工後審核有機結合起來。
第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政投資評審操作規程,規範財政投資評審工作。
第九條 財政投資評審所需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測算後安排或依法列入項目建設成本,不得向建設項目相關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條 財政投資評審範圍內的項目,以經財政部門確認下達的財政投資評審報告作為項目管理、預算控制、工程招標、投資變更、價款結算及辦理財務決算的執行依據。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的職責
(一)財政投資資金管理工作職責。
1、對納入財政投資支出計畫的項目,督促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建設單位)申報財政投資評審;核定評審專項經費預算或確認評審經費支付方式。
2、按計畫或進度下達應實施評審程式的項目,並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提出項目評審的具體要求。
3、負責協調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與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建設單位)等被審方的關係。
4、根據財政投資評審報告的意見,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執行和整改,全程實施項目預算管理和資金管理。
5、對拒不配合或阻撓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項目建設單位,可依法決定暫緩下達項目財政性資金預算或暫停撥付財政性資金。
(二)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職責。
1、擬定財政投資評審規章制度,建立健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監管體系;依法按程式對財政投資項目開展全過程跟蹤評審工作,做到應審盡審。
2、擬定年度財政投資評審工作計畫與評審專項經費預算。對未列入年度評審專項經費的評審費用,依法列入項目建設成本。
3、負責本級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的概算、預算、竣工決(結)算的評審工作;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出具財政投資評審報告,並對評審報告的合法性、準確性負責。如不能按期完成評審任務,應向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建設單位)說明原因。
4、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依法組織內部專業人員按程式開展評審工作,或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協作評審,確保財政投資評審工作質量和效率。
5、建立健全對評審報告的覆核機制;編制完整的評審工作底稿,並經相關專業評審人員簽字確認。
6、建立評審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做好各類資料的歸集、存檔和保管工作,保證評審資料的完整。
7、對評審中發現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及被審方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受財政部門委託,承擔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協作評審機構的職責。
(一)向財政部門申請備案,在資質範圍內,接受財政投資項目協作評審業務的委託;嚴格遵守財政投資評審相關規章制度和廉政紀律。
(二)根據工程諮詢服務執業規範及協作評審協定要求,結合評審項目專業特點,依法、獨立、公正地開展評審工作。
(三)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程式、高質量完成項目評審,出具書面協作評審報告,並對評審意見的真實性、完整性、可靠性負責。
(四)負責向財政部門報送協作評審報告,接受財政部門對評審報告的審核認定,定期做好已完成項目相關資料的移交和歸檔工作。
(五)按協作評審協定向委託方收取評審費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審核單位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的職責。
(一)積極配合財政投資評審工作,及時提供評審工作所需的相關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負責。
(二)對評審中涉及的需要核實或取證事項,應給予積極配合,及時簽署書面反饋意見。
(三)在收到財政投資評審報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逾期不簽署意見的,視同確認。
(四)認真執行財政部門出具的財政投資評審報告,並及時整改。
(五)根據財政投資評審報告所明確的評審費用支付方式,據實核算並支付評審費用。未經財政部門同意,不得在建設成本中列支評審費用。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嚴格實行 “先評審,後下達預算;先評審,後招標採購;先評審,後變更籤證;先評審,後審核付款;先評審、後批覆決算;先評審,後移交資產”的運行機制。
第十五條 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程式。
(一)財政部門根據財政投資評審年度工作計畫,向項目建設單位下達財政投資評審通知,並制定評審方案。
(二)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受理項目建設單位報送的評審相關資料;並根據評審項目特點,組織評審或委託協作評審。
(三)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出具評審初步意見,在與項目建設單位充分交換意見後,擬定評審報告。
(四)評審報告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根據評審報告進行整改,並提供評審跟蹤服務。
(五)評審資料歸檔。
第十六條 財政投資評審報告應包括項目概況、評審依據、評審範圍、評審程式、評審內容、審減(增)說明、評審結論及建議等內容。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設計變更、現場簽證、隱蔽工程記錄等資料,應當及時進行財政投資評審。未及時進行財政投資評審或評審備案,而事後又無法進行審查的,相關工程結算款不納入項目成本。涉及調整預算的,應按法定程式報相關部門審核批覆後執行。
第十八條 因評審工作需要,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人員可以向相關單位查詢有關情況,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的被評審方拒不配合或阻撓投資評審工作的,財政部門應當予以通報批評,並可以根據情況採取暫緩下達基本建設預算,或暫停撥付財政資金的處理措施。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投資評審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根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一條 協作評審機構在對財政投資項目進行諮詢服務時,因弄虛作假或者工作不負責任,導致評審成果嚴重失實的,財政部門可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在一定時限內不再委託其從事財政投資項目的協作評審工作;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