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市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

2015年5月19日,四川省廣安市出台了《廣安市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政府債務的舉借、管理、使用、償還、風險防控等均作出了明確規定。這標誌著該市政協委員提案又被政府採納落實。近年來,隨著經濟建設步伐加快,各地政府性債務大量增加,償債壓力不斷加大。為了規避政府性債務風險,減輕政府償債壓力,今年初,廣安市政協委員張力在政協全會上提交了《關於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建議》,得到市政府重視。市政府及時組織財政、監察等部門深入調查研究,並徵詢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意見建議,出台了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安市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
  • 實施日期:2015年5月19日
《辦法》指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債務的償還責任應堅持“誰舉債、誰償還”的原則。在舉債規模上,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債務高風險地區應嚴格控制新開工項目,原則上不得新增債務餘額。在具體管理上,政府債務收支分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一般債務收支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專項債務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政府債務收支預算實行分層編制。每年年終,財政部門將政府債務收支編入政府財政決算草案,由政府審定後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同時,《辦法》要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園區管委會應加強政府性債務統計監控、考核評價、信息公開、考核問責等工作,對政府性債務的舉借、管理、使用、償還和風險管控情況,納入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審計結果作為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其中,《辦法》明確指出,全市政府性債務由省政府代為舉借。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確需舉借債務由省政府代為舉借。堅持“誰舉債、誰償還”原則,市本級不承擔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債務的償還責任。
在政府債務資金的使用上,我市規定,政府債務資金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所謂公益性資本支出,就是跟老百姓息息相關的衣食住行、教育、醫療衛生等項目。
借債由省政府代為舉借
誰能借地方債?《辦法》明確,全市政府性債務由省政府代為舉借。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確需舉借債務由省政府代為舉借,通過轉貸方式安排市、縣(市、區)、園區管委會。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舉借。
地方債怎么借?《辦法》明確,舉債政府債務採取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這也是唯一的舉債方式。
在舉債規模上,我市規定,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債務限額主要根據政府債務風險和財力狀況確定。具體規定為:債務高風險地區應嚴格控制新開工項目,原則上不得新增債務餘額,逐步降低債務風險。債務規模下降到限額之前,按照“增減掛鈎”原則,經規定程式審核後準予在當年償還債務額度內適度舉借債務。債務風險相對較低地區,要合理控制政府債務規模和增長速度,一般債務規模增長必須與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收入、政府性基金和專項收入增長協調。
根據《辦法》,市政府應在省政府批准限額內合理確定市本級和園區管委會的舉債規模,報市人大常委會批准。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在省政府核定限額內合理確定本地舉債規模,按規定報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
在具體管理上,《辦法》規定,政府債務收支分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一般債務收支納入一般公共預算,而專項債務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政府債務收支預算實行分層編制。按照管理隸屬關係分別核定單位債務收支、部門債務收支和政府債務收支,分層編入單位預算、部門預算和政府預算。
每年年終,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政府債務收支編入政府財政決算草案,按照規定程式由本級政府審定後,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政府債務資金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辦法》規定,政府債務資金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另外,政府債務資金全額納入國庫,實行專賬管理。對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形成的政府債務,應當予以單獨核算。
嚴格執行政府債務支出預算,及時足額撥付債務資金。債務資金必須專款專用,未經財政部門批准不得改變資金用途。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和園區管委會將強化政府債務資金使用的跟蹤監督和績效評價。
如何償還政府債務?《辦法》提出,將分類落實償債資金。對沒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項目舉借的一般債務,主要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支出償還;對有一定收益、計畫償債來源依靠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能夠實現風險內部化的專項債務,通過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償還。使用政府債務資金的單位無法按計畫償債的,由財政安排償債準備金或其他資金先行墊付償還。財政部門可通過預算扣減等方式予以追償。對未按時償債的單位,不得新增安排地方政府債券資金。
政府主管人員違規舉債將被問責
《辦法》要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園區管委會應當加強政府性債務統計監控、考核評價、信息公開、考核問責等工作。債務信息作為債務風險預警、規模控制、考核評價的基本依據,債務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辦法》明確,政府性債務的舉借、管理、使用、償還和風險管控情況,將納入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審計結果作為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政府性債務信息將依法定期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對於違法違規舉借和使用政府債務行為的,將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包括:政府債務不納入預算管理;超過政府限額舉債;不按規定方式舉借政府債務;挪用債務資金或改變資金用途;不公開或提供虛假政府債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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