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檔案石政辦發〔2017〕21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石家莊市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
處置預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循環化工園區、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直各部門:
《石家莊市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6月19日
石家莊市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
一、總則
(一)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堅持快速回響、分類施策、各司其職、協同聯動、穩妥處置,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切實防範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維護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工作原則
1分級負責
市、縣(市、區)政府和高新區、循環化工園區、綜合保稅區管委會(以下統稱縣區政府(管委會),含其所轄鄉鎮、街道辦事處)對其舉借的政府債務負有償還責任,對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按照屬地原則各負其責。
市政府對市本級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負直接責任;對縣區(不含省財政直管縣)的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負總責;對省財政直管縣的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負管理責任,具體包括但不限於:監測債務風險事件、指導支持風險處置、啟動責任追究機制、加強輿論引導監控、終止應急回響措施等;跨縣區的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由市政府統一協調辦理。
市有關部門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加強對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的指導。
縣區政府(管委會)對本級轄區內的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負直接責任。
2及時應對
市和縣區政府(管委會)及其財政等有關部門要堅持預防為主、預防和應急處置相結合,加強對政府性債務風險的監控,及時排查風險隱患,妥善處置風險事件。
3依法處置
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要依法合規,尊重市場化原則,充分考慮並維護好各方合法權益。
(三)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10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88號),以及省、市突發事件應對和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法規、規章、政策等。
(四)適用範圍
本預案所稱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是指市和縣區舉債主體已經或者可能無法按期支付政府債務本息,或者無力履行或有債務法定代償責任,容易引發財政金融風險,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本預案所稱存量債務,是指清理甄別認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債務,包括存量政府債務和存量或有債務。
1政府債務風險事件
(1)政府債券風險事件:指省政府代發與轉貸的一般債券、專項債券(含財政部代理發行的政府債券)還本付息出現違約。
(2)其他政府債務風險事件:指除政府債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債務還本付息出現違約。
2或有債務風險事件
(1)政府提供擔保的債務風險事件:指由企事業單位舉借、市或縣區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提供擔保的存量或有債務出現風險,政府(管委會)需要依法履行擔保責任或相應民事責任卻無力承擔。
(2)政府承擔救助責任的債務風險事件:指企事業單位因公益性項目舉借、由非財政性資金償還,市或縣區政府(管委會)在法律上不承擔償債或擔保責任的存量或有債務出現風險,政府(管委會)為維護經濟安全或社會穩定需要承擔一定救助責任卻無力救助。
二、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一)應急組織機構
市和縣區政府(管委會)設立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債務管理領導小組),作為非常設機構,負責領導本地區政府性債務日常管理。當出現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時,根據需要轉為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債務應急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指揮風險事件應對工作。
石家莊市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債務應急領導小組)由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任組長,分管財政、發展改革、國有資產監管、金融工作的市領導及市政府秘書長任副組長,市政府常務副秘書長、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為小組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主任由市財政局局長兼任。
市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債務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包括財政、住建、交通、發展改革、審計、國土、園林、金融辦、法制辦等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時調整成員單位。
(二)部門職責
1財政部門是政府性債務的歸口管理部門,承擔本級債務管理領導小組(債務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能,負責債務風險日常監控和定期報告,組織提出債務風險應急措施方案。
2債務單位行業主管部門是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的責任主體,負責定期梳理本行業政府性債務風險情況,督促舉借債務或使用債務資金的有關單位制定本單位債務風險應急預案;當出現債務風險事件時,落實債務還款資金,及時向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報告。
3發展改革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負責評估本地區投資計畫和項目,根據應急需要調整投資計畫,牽頭做好企業債券風險的應急處置工作。
4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開展審計,明確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5金融監管部門(機構)負責協調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開展金融風險監測與評估,做好區域性補充性金融風險防範和化解工作;協調銀監部門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做好風險防控,配合開展政府性債務風險處置工作;牽頭做好非法集資、銀行貸款、非法保險、信託等風險處置工作。
6宣傳部門負責配合本級政府做好債務風險事件的輿情監控和新聞宣傳工作。
7其他部門(單位)負責本部門(單位)債務風險管理和防範工作,落實政府性債務償還化解責任。
三、預警和預防機制
(一)預警提示
市、縣區政府(管委會)和市直部門應定期排查政府性債務風險隱患,做到風險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市財政局依據上級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結果,對高風險的縣區實施風險預警和提示,通報有關部門同時報告市政府;按規定評估縣區政府性債務風險情況,報市債務管理領導小組同意後,定期通報;分析市本級政府性債務風險情況,報市政府同意後,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二)風險預防和監測
1政府債券還本付息。市和縣區當年到期政府債券還本支出,要根據政府債務限額、存量債務規模和預算財力,合理預計,列入年初預算,其餘需發行政府債券進行借新還舊的情況要按規定向人大或其常委會報告;當年政府債券利息支出要足額列入年初預算。
縣、區(不含省財政直管縣)政府債券到期本息,由市財政局統一組織償還,未及時向市財政局上繳政府債券到期本息的,由市財政局先行代墊償還,事後扣回。省財政直管縣政府債券還本付息,按省的規定辦理。
2以後年度財政資金支付事項。市和縣區財政部門要將政府(管委會)及其部門與其他主體簽署協定承諾用以後年度財政資金支付的事項,納入監測範圍,單獨列項編入中長期財政規劃,報同級政府或管委會批准,縣區規劃和相關情況報市財政局備案,省財政直管縣同時報省財政廳備案。
市直部門要將本部門與其他主體簽署協定承諾用以後年度財政資金支付的事項,按年度向市財政局備案。
市財政局將全市政府及其部門與其他主體簽署協定承諾用以後年度財政資金支付的事項,按年度向市政府報告。
(三)化解存量政府性債務
市、縣區政府(管委會)和有關部門要建立長效機制,採取拓寬財源渠道、最佳化支出結構、處置資產償還債務、加強預算審核力度和改進財政管理等措施,消化存量政府性債務,確保不發生債務風險。
被省、市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政府債務風險預警和提示的、當年政府債務付息支出超過本級預算支出10%的縣區,要制定債務風險化解規劃,明確年度化解目標,按規定報人大或其常委會審批,並報市債務管理領導小組備案。
四、風險事件的報告、處置和級別
(一)信息報告
縣區和市直部門要建立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報告制度,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不得瞞報、遲報、漏報、謊報。
1政府債務風險事件報告
縣區和市直部門預計無法按期足額支付到期政府債務本息的,要提前2個月以上向市政府報告,並抄送市財政局,省財政直管縣同時抄送省財政廳。發生突發或重大情況,縣區政府(管委會)可以直接向省政府報告,同時報市政府、省財政廳,抄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接報後,將相關情況通報市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及各成員單位。
2或有債務風險事件報告
市和縣區或有債務的債務人預計無法按期足額支付或有債務本息的,要提前2個月以上向同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經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確認無力履行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後,由本級政府向上級政府報告,並抄送上級財政部門,省財政直管縣同時抄送省財政廳。遇突發或重大事件,縣區政府(管委會)可以直接向省政府報告,同時報市政府、省財政廳,抄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接報後,將相關情況通報市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及各成員單位。
3報告內容
包括預計發生違約的政府性債務類別、債務人、債權人、期限、本息、原定償還安排等基本信息,風險發生原因,事態發展趨勢,可能造成的損失,已採取及擬採取的應對措施等。
4報告方式
一般採取書面報告形式。緊急情況下可採取先電話報告、後書面報告的方式。
(二)分類處置
1政府債券
對政府債券,市、縣區政府(管委會)依法承擔全部償還責任。
2非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債務
對非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債務,經市或縣區政府(管委會)、債權人、企事業單位等債務人協商一致,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八十四條等有關規定分類處理:
(1)債權人同意在置換債券政策規定期限內置換為政府債券的,市和縣區不得拒絕相關償還義務轉移,並應承擔全部償還責任。市、縣區政府(管委會)要通過預算安排、資產處置等方式積極籌措資金,償還到期政府債務本息。
(2)債權人不同意在置換債券政策規定期限內置換為政府債券的,仍由原債務人依法承擔償債責任,對應的政府債務限額由省政府統一收回。市和縣區作為出資人,在出資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3存量或有債務
(1)存量擔保債務。存量擔保債務不屬於政府債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除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外,市和縣區政府(管委會)及其部門出具的擔保契約無效,市和縣區政府(管委會)及其部門對其不承擔償債責任,僅依法承擔適當民事賠償責任,但最多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擔保額小於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擔保額為限。
具體金額由政府(管委會)及其部門與債權人、債務人參照政府承諾擔保金額、財政承受能力等協商確定。
(2)存量救助債務。存量救助債務不屬於政府債務。對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存量或有債務,市和縣區政府(管委會)根據具體情況實施救助,但保留對債務人的追償權。
4新發生的違法違規擔保債務
對201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施行以後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承諾的債務,參照四(二)3第(1)項依法處理。
5其他事項
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的具體辦法按《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指南〉的通知》(財預〔2016〕152號)實施。
(三)債務風險事件級別
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按照性質、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等情況,劃分為Ⅰ級(特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四個等級。當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等級指標有交叉、難以判定級別時,按照較高一級處置,防止風險擴散;當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等級隨時間推移有所上升時,按照升級後的級別處置。
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監測主體為市政府、縣區政府(管委會)。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等縣級政府派出機構的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按照行政隸屬關係由所屬政府負責監測。
1Ⅰ級(特大)債務風險事件,是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省政府代發與轉貸的政府債券到期本息兌付出現違約;
(2)市本級或全市4個(含)以上縣區政府(管委會)無法償還政府債務本息,或者因償還政府債務本息導致無法保障保工資、保運轉、保民生支出(以下簡稱“三保支出”,參照財政部範圍和標準確定);
(3)市本級4個債務單位或全市4個(含)以上縣區政府(管委會)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責任導致無法保障“三保”支出;
(4)全市政府債務本金違約金額占同期全市政府債務應償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違約金額占同期應付利息10%以上;
(5)市政府需要認定為Ⅰ級債務風險事件的其他情形。
2Ⅱ級(重大)債務風險事件,是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全市達到3個縣區政府(管委會)無法支付政府債務本息,或者因兌付政府債務本息導致無法保障“三保”支出;
(2)市本級3個債務單位或全市3個縣區政府(管委會)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責任導致無法保障“三保”支出;
(3)縣級以上政府債務本金違約金額占同期本地區政府債務應償本金5%以上(未達到10%),或者利息違約金額占同期應付利息5%以上(未達到10%);
(4)因到期政府債務違約,或者因政府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造成重大群體性事件,影響極為惡劣;
(5)縣級以上政府需要認定為Ⅱ級債務風險事件的其他情形。
3Ⅲ級(較大)債務風險事件,是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全市達到2個縣區政府(管委會)無法支付地方政府債務本息,或者因兌付政府債務本息導致無法保障“三保”支出;
(2)市本級2個債務單位或全市2個縣區政府(管委會)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責任導致無法保障“三保”支出;
(3)縣級以上政府債務本金違約金額占同期本地區政府債務應償本金1%以上(未達到5%),或者利息違約金額占同期應付利息1%以上(未達到5%);
(4)因到期政府債務違約,或者因政府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造成較大群體性事件;
(5)縣級以上政府需要認定為Ⅲ級債務風險事件的其他情形。
4Ⅳ級(一般)債務風險事件,是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單個縣區政府(管委會)償還政府債務本息實質性違約,或因兌付政府債務本息導致無法保障“三保”支出;
(2)市本級單個債務單位或全市單個縣區政府(管委會)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或因履行上述責任導致無法保障“三保”支出;
(3)因到期政府債務違約,或者因政府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造成群體性事件;
(4)縣級以上政府需要認定為Ⅳ級債務風險事件的其他情形。
五、應急回響
(一)分級回響和應急處置
縣級以上政府(管委會)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縣級以上政府(管委會)要加強日常風險管理,按照《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指南》,妥善處理政府性債務償還問題。同時,要加強財政資金流動性管理,避免出現因流動性管理不善導致政府性債務違約。對因無力償還政府債務本息或無力承擔法定代償責任等引發風險事件的,根據債務風險等級,相應及時實行分級回響和應急處置。
1Ⅳ級債務風險事件應急回響
(1)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應當轉為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對風險事件進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確責任,立足自身化解債務風險。
①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作為償債來源的一般債務違約的,在保障“三保”支出前提下,可以採取調減投資計畫、統籌各類結餘結轉資金、調入政府性基金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動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或預備費等方式籌措資金償還,必要時可以處置政府資產。對政府提供擔保或承擔必要救助責任的或有債務,政府無力承擔相應責任時,也按照上述原則處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為償債來源的專項債務,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債務違約的,在保障部門基本運轉和履職需要的前提下,應當通過調入項目運營收入、調減債務單位行業主管部門投資計畫、處置部門和債務單位可變現資產、調整部門預算支出結構、扣減部門經費等方式籌集資金償還債務。對部門提供擔保形成的或有債務,政府無力承擔相應責任時,也按照上述原則處理。
③因債權人不同意變更債權債務關係或不同意置換,導致存量政府債務無法在規定期限內依法轉換成政府債券的,原有債權債務關係不變,由債務單位通過安排單位自有資金、處置資產等方式自籌資金償還。若債務單位無力自籌資金償還,可按市場化原則與債權人協商進行債務重組或依法破產,政府在出資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對政府或有債務,也按照上述原則處理。
④出現債務風險事件後,在恢復正常償債能力前,除國務院確定的重點項目外,原則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資項目。在建政府投資項目能夠緩建的,可以暫停建設,騰出資金依法用於償債。
(2)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或債務應急領導小組認為確有必要時,可以啟動財政重整計畫。年度一般債務付息支出超過當年一般公共預算支出10%的,或者專項債務付息支出超過當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10%的,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或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必須啟動財政重整計畫。
(3)縣區要將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情況向市政府報備,並抄送市財政局。市政府向省政府報備,並抄送省財政廳。
(4)市、縣區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可視情況啟動責任追究程式。
(5)市本級債務單位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債務風險有關情況,由債務主管部門上報市級債務管理領導小組,並抄送市財政局。
2Ⅲ級債務風險事件應急回響
除採取Ⅳ級債務風險事件應對措施外,還要採取以下升級應對措施:
(1)債務管理領導小組要轉為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將債務風險情況和應急處置方案專題向上級債務管理領導小組報告。
(2)市債務管理領導小組要密切關注事態變化,加強政策指導,及時組織召開專題會議通報風險處置情況,必要時可以成立工作組進駐風險縣區或市直部門(單位),指導支持債務風險處置工作,視情況啟動責任追究程式。
(3)市或縣區政府(管委會)償還省政府代發的到期政府債券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由上級財政(省財政直管縣向省財政廳申請)先行代墊償還,事後扣回。
(4)縣區政府(管委會)要將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進展情況和處置結果上報市政府,並抄送市財政局,市政府將相關情況上報省政府,並抄送省財政廳。
3Ⅱ級債務風險事件應急回響
除採取Ⅳ級、Ⅲ級債務風險事件應對措施外,還應當採取以下升級應對措施:
(1)市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應當轉為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匯總有關情況向市政府報告,動態監控風險事件進展,指導和支持縣區化解債務風險。
(2)統籌本級財力仍無法解決到期債務償債缺口,並且影響政府正常運轉或經濟社會穩定的,有關政府(管委會)可向上級債務應急領導小組申請救助(省財政直管縣可直接向省債務應急小組申請),申請內容主要包括年初預算安排情況、財力預計和預算執行情況、債務風險情況說明、本級政府應急方案及已採取的應急措施、需上級政府幫助解決的事項等。
(3)市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對縣區政府(管委會)救助申請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並立即啟動責任追究程式。
(4)市政府適當扣減Ⅱ級債務風險事件涉及縣區(不含省財政直管縣)新增政府債券規模,提請省政府適當扣減相關省財政直管縣新增政府債券規模。
(5)市債務應急領導小組督促縣區政府(管委會)落實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措施,跟蹤債務風險化解情況。必要時,市政府成立工作組進駐風險縣區,幫助或者接管財政管理,幫助制定或者組織實施財政重整計畫。
4Ⅰ級債務風險事件應急回響
除採取Ⅳ級、Ⅲ級、Ⅱ級債務風險事件應對措施外,還應當採取以下升級應對措施:
(1)市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及時將債務風險情況和應急處置方案向省財政廳報告。
(2)啟動縣區債務風險處置信息向市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定期報告的機制,重大事項必須立即報告。
(3)市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報請市政府通報Ⅰ級債務風險事件涉及縣區或市直部門(單位)名單,啟動債務風險責任追究機制。
(4)市政府暫停Ⅰ級債務風險事件涉及縣(市)、區和市屬園區新增政府債券的資格,提請省政府暫停Ⅰ級債務風險事件涉及省財政直管縣新增政府債券資格。
(二)政府財政重整計畫
實施政府財政重整計畫必須依法履行相關程式,切實保障“三保”支出,要注重與金融政策協調,加強與金融機構的溝通,不得因為償還債務本息影響政府基本公共服務的提供。財政重整計畫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拓寬財源渠道。依法加強稅收征管,加大清繳欠稅欠費力度,確保應收盡收。落實國有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資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財稅優惠政策之外,暫停其他財稅優惠政策,待風險解除後再行恢復。
2最佳化支出結構。財政重整期內,除必要的“三保”支出外,視債務風險事件等級,本級其他財政支出應當保持“零增長”或者大力壓減。一是壓縮基本建設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資計畫,不得新上政府投資項目;不得設立各類需要政府出資的投資基金等,已設立的應當制定分年退出計畫並嚴格落實。二是壓縮政府公用經費。實行公務出國(境)、培訓、公務接待等項目“零支出”,大力壓縮政府諮詢、差旅、勞務等各項支出。三是控制人員福利開支。機關事業單位暫停新增人員,必要時採取核減機構編制、人員等措施;暫停除中央政策以外的機關事業單位各項補貼政策,壓減直至取消編制外聘用人員支出。四是清理各類對企事業單位的補助補貼。暫停或取消地方出台的各類獎勵、對企業的政策性補貼和貼息、非基本民生類補貼等。五是調整過高支出標準,優先保障國家出台的教育、社保、醫療、衛生等重大支出政策,支出政策標準不得超過國家統一標準。六是暫停土地出讓收入各項政策性計提。土地出讓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後應全部用於償還債務。
3處置政府資產。指定機構統一接管政府(管委會)及其部門擁有的各類經營性資產、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國有股權等,結合市場情況予以變現,多渠道籌集資金償還債務。
4申請上級救助。採取上述措施後,風險縣區財政收支仍難以平衡的,可以按照行政管理級次逐級向上級政府申請臨時救助。待財政重整計畫實施結束後,上級政府酌情收回相關資金。
5加強預算審查。實施財政重整計畫以後,涉及財政總預算、部門預算、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政府債務等事項,在依法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審查批准的同時,必須報上級政府備案。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調整方案要加強審核評估,認為有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准預算的決議的,應當依法按程式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審議決定。
6改進財政管理。市或相關縣區政府(管委會)應當實施中期財政規劃管理,妥善安排財政收支預算,統籌考慮債務和政府及其部門與其他主體簽署協定承諾以後年度財政支付事項,嚴格做好與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政策措施的銜接。
(三)輿論引導
根據處置債務風險事件的需要,啟動應急回響的縣級以上政府或其債務風險應急領導小組,要及時跟蹤和研判輿情,健全新聞發布制度,指定專門的新聞發言人,統一對外發布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啟動IV級應急回響的,由本級政府(管委會)統一對外發布信息。啟動III級應急回響的,由市政府或市債務風險應急領導小組統一對外發布信息。啟動II級和I級應急回響的,由省政府或省債務風險應急領導小組統一對外發布信息。
(四)應急終止
政府性債務風險得到緩解、控制,縣級以上政府(管委會)實現財政重整目標,經上級政府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或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同意,終止應急措施。
六、後期處置
(一)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記錄及總結
在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相關政府(管委會)應當詳盡、具體、準確地做好工作記錄,及時匯總、妥善保管有關檔案資料。應急處置結束後,要及時形成書面總結,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和上級政府報告。
(二)評估分析
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後,有關政府(管委會)及其財政部門要對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債務風險事件形成原因、應急回響過程、應急處置措施、應急處置效果以及對今後債務管理的持續影響等。相關縣區應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總結經驗教訓,改進完善應急處置預案。
七、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啟動應急回響的政府(管委會)應當保持應急指揮聯絡暢通,有關部門應當指定聯絡員,提供單位地址、辦公電話、手機、傳真、電子信箱等多種聯繫方式。
(二)人力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管委會)要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隊伍建設,提高相關人員政策理論、日常管理、風險監測、應急處置、輿情應對等業務能力。啟動應急回響的有關政府(管委會)要部署各有關部門安排人員具體落實相關工作。財政部門要明確機構和人員管理政府性債務。
(三)資源保障
發生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的縣區級以上政府(管委會)要統籌本級財政資金、政府及其部門資產、政府債權等可償債資源,為償還債務提供必要保障。
(四)安全保障
應急處置過程中,對可能影響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事件,要提前防範、及時控制、妥善處理;遵守保密規定,對通報、提示、監測信息等涉密信息加強管理,嚴格控制知悉範圍。對違反保密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五)技術儲備與保障
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可根據需要,建立諮詢機制,抽調有關專業人員組成債務風險事件應急專家組,參加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法律等方面支持。
(六)責任追究
1違法違規責任範圍
(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規定的下列行為:
政府債務餘額超過經批准的政府債務限額;
政府(管委會)及其部門通過發行政府債券以外的方式舉借政府債務,包括但不限於通過企事業單位舉借政府債務;
舉借政府債務沒有明確的償還計畫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政府(管委會)或其部門違反法律規定,為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
政府債務資金沒有依法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
增加舉借政府債務未列入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批准;
未按規定對舉借政府債務的情況和事項作出說明、未在法定期限內向社會公開;
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2)違反《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有關政策規定的下列行為:
政府(管委會)及其部門在預算之外違法違規舉借債務;
金融機構違法違規向政府提供融資,要求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
政府(管委會)及其部門挪用債務資金或違規改變債務資金用途;
政府(管委會)及其部門惡意逃廢債務;
債務風險發生後,隱瞞、遲報或授意他人隱瞞、謊報有關情況;
其他違反財政部等部門制度規定的行為。
2追究機制回響
發生Ⅳ級以上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後,應當適時啟動債務風險責任追究機制,縣級以上政府(管委會)應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問責;銀監部門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責。
3責任追究程式
(1)市債務管理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對發生政府性債務風險的縣區或市直部門及所屬債務單位開展專項調查或專項審計,核實認定債務風險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形成調查或審計報告,報市政府審定。
(2)有關任免機關、監察機關、銀監部門根據有關責任認定情況,依紀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3)市政府將政府性債務風險處置納入政績考核範圍。對實施財政重整的縣區,視債務風險事件形成原因和時間等情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屬於在本屆政府任期內舉借債務形成風險事件的,在終止應急措施之前,主要領導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屬於已經離任的政府(管委會)領導責任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八、附則
(一)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財政局制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本預案實施後,市財政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宣傳、培訓,加強業務指導,並根據實施情況適時進行評估和修訂。縣區要結合實際制定當地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
(二)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三)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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