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全省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政府債務管理,更好發揮政府債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防範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和《財政部關於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的實施意見》(財預〔2015〕225號)有關要求,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切實加強政府債務限額管理,二、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機制,三、妥善處理存量債務,

一、切實加強政府債務限額管理

(一)合理確定政府債務限額。對全省各級政府債務(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下同)餘額實行限額管理。各市地縣年度政府債務餘額不得超過省政府確定的限額。年度政府債務限額包括上年政府債務限額和當年新增債務限額(或減去當年調減債務限額),具體分為一般債務限額和專項債務限額。
(二)逐級下達分市地縣政府債務限額。全省政府債務限額,由省財政廳在國家核定的全省債務總限額內,根據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並統籌考慮國家巨觀調控政策、建設投資需求等,提出省本級和各市地縣當年政府債務限額,經省政府批准後下達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
市(地)政府(行署)財政部門要在省政府核定的債務總限額內,提出市(地)本級和所轄各區當年政府債務限額,經市(地)政府(行署)批准後下達所轄各區政府。
市(地)政府(行署)、縣(市、區)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的,依照批准的限額提出本地當年政府債務舉借和使用計畫,列入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報省政府備案並由省政府代為舉借。
(三)嚴格按照限額舉借政府債務。對2015年政府債務限額下達前舉借的、在建項目後續貸款中需要納入政府債務的,由各級政府在2015年政府債務限額內調整結構解決。今後,需要納入政府債務的在建項目後續融資需求,在確定每年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時統籌考慮,依法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各級政府新發生或有債務,要嚴格限定在依法擔保的外債轉貸範圍內,並根據擔保契約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四)將政府債務分類納入預算管理。各級政府要將所有政府債務納入限額,並分類納入預算管理。其中,一般債務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主要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償還,當赤字不能減少時可採取借新還舊的辦法。專項債務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通過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償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暫時難以實現,如收儲土地未能按計畫出讓的,可先通過借新還舊周轉,收入實現後即予歸還。

二、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機制

(一)全面評估和預警政府債務風險。各級政府要全面掌握資產負債、還本付息、財政運行等情況,加快建立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全面評估風險狀況,跟蹤風險變化,切實防範風險。省財政廳要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務的監督,根據債務率、新增債務率、償債率、逾期債務率、或有債務代償率等指標,及時分析和評估各級政府債務風險狀況,對債務高風險市(地)、縣(市、區)進行風險預警。
(二)抓緊建立債務風險化解和應急處置機制。省政府對全省政府債務風險防控負總責,建立債務風險化解激勵約束機制,全面組織做好債務風險化解和應急處置工作。列入風險預警範圍的市(地)、縣(市、區)政府(行署)要制定中長期債務風險化解規劃和應急處置預案,在嚴格控制債務增量的同時,通過控制項目規模、減少支出、處置資產、引入社會資本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消化存量債務,逐步降低債務風險。市(地)、縣(市、區)政府(行署)難以自行償還債務時,要啟動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並及時上報省政府,確保不發生區域性和系統性風險。
(三)健全政府債務監督和考核問責機制。各級政府要主動接受本級人大和社會監督,定期向社會公開政府債務限額、舉借、使用、償還等情況。政府舉債要遵循市場化原則,強化市場約束。審計部門要依法加強債務審計監督,財政部門要加大對政府違規舉債及債務風險的監控力度。將政府債務管理作為硬指標納入政績考核,強化對政府領導幹部的考核。政府主要負責人作為第一責任人,要切實抓好本級政府債務風險防控等各項工作。對市縣政府防範化解政府債務風險不力的進行約談、通報,必要時可以責令其減少或暫停舉借新債。對市縣政府違法舉債或擔保的責令改正,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預算法》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妥善處理存量債務

(一)切實履行政府債務償還責任。對甄別後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存量債務,屬於公益性項目債務的,由政府統籌安排包括債券資金在內的預算資金償還,必要時可以處置政府資產;屬於非公益性項目債務的,由舉借債務的部門和單位通過壓減預算支出等措施償還,暫時難以壓減的可用財政資金先行墊付,並在以後年度部門和單位預算中扣回。取消融資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資職能,推動有經營收益和現金流的融資平台公司市場化轉型改制,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予以支持。
政府存量債務中通過銀行貸款等非政府債券方式舉借部分,通過3年左右的過渡期,由省政府在限額內安排發行政府債券置換。
(二)依法妥善處置或有債務。對政府負有擔保責任或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或有債務,各級政府要依法妥善處置。對確需依法代償的或有債務,各級政府要將代償部分的資金納入預算管理,並依法對原債務單位及有關責任方保留追索權;對因預算管理方式變化導致原償債資金性質變化為財政資金、相應確需轉化為政府債務的或有債務,在不突破限額的前提下,報經省政府批准後轉化為政府債務;對違法違規擔保的或有債務,由政府、債務人與債權人共同協商,重新修訂契約,明確責任,依法解除擔保關係。各級政府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減少政府債務餘額騰出的限額空間,要優先用於解決上述或有債務代償或轉化問題。
各級政府、各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高度重視,嚴格執行政府債務管理的各項規定,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明確任務分工、落實工作職責,積極研究解決新問題,及時總結經驗做法,加強輿論引導,切實發揮規範政府債務管理對“穩增長”和“防風險”的積極作用,推動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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