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規範政府性債務舉借,使用、償還和政府擔保行為,防範和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規範和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湘政發〔2013〕9號)、《湖南省政府性債務管理實施細則》(湘政辦發〔2014〕32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債務是指縣人民政府(含政府部門和機構,下同)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以及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等因公益性項目建設直接借入、拖欠形成的債務。
第三條政府性債務分為以下三類:
(一)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是指地方政府、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等舉借,確定由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
(二)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是指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等舉借,確定以非財政性資金償還,且政府依法提供直接或間接擔保的債務。政府舉借,以非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視同擔保債務。
(三)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是指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等為公益性項目舉借,由非財政性資金償還,且政府未提供擔保的債務(不含拖欠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政府在法律上對該債務不承擔賠償責任,但當債務人出現債務危機時,政府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救助責任。
第四條政府性債務按償債資金來源分為兩類:
(一)財政性債務,是指需由財政性資金償還的政府性債務,包括:一是地方政府債券、國債轉貸、外債轉貸、農業綜合開發借款以及其他財政轉貸債務中確定由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二是債務單位舉借、拖欠或以回購等方式形成的債務中,確定由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三是地方政府糧食企業和供銷企業政策性掛賬,解決地方金融風險專項借款。
財政性資金,是指公共財政預算資金,包括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以及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非稅收入等。暫不包括學費收入、已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因承擔政府公益性項目建設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返還以及車輛通行費等專項收費收入。
(二)融資性債務,是指需由非財政性資金償還的政府性債務,包括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和政府負有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縣融資平台公司、政府部門和機構、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及其監督管理。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六條縣人民政府成立由縣長任組長,分管副縣長任副組長,縣政府辦、組織、財政、人社、發改、國土資源、審計、監察、人民銀行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辰谿縣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政府性債務重大問題的研究、決策。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縣財政局(金融與債務股),負責政府性債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政府各職能部門按照“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職”的工作原則,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府性債務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政府辦、財政局負責控制全縣債務規模,督促銀行嚴格執行相關貸款管理規定,嚴把貸款投向和放貸條件,強化政府性債務貸款發放的風險監測分析。
財政局負責政府性債務的日常管理和履行財政監督等職責。負責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管理、統計分析、績效評價和風險監控等工作。
發展改革局負責政府性債務投資項目投資計畫下達、立項、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等投資管理工作,參與政府性債務運行監控和風險控制。
監察局、審計局負責對政府性債務進行審計監督。
相關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政府性債務項目審核、財務監管及項目過程監管。
第三章 政府性債務的規模編制及控制
第八條財政性債務逐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融資性債務納入收支計畫管理,暫時沒有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性債務,納入收支計畫管理。
第九條舉借政府性債務應當遵循統籌兼顧、控制規模、注重實效、明確責任、防範風險和依法決策的原則。
政府性債務規模應當與本級國民經濟發展和本級政府綜合財力相適應。各債務單位的負債規模應控制在合理的資產負債率範圍內並與本部門單位的償債能力相適應。
第十條各債務單位根據本單位的財力狀況及實際需求編制下年度債務新增規模計畫。並在每年10月底前,報送縣級財政部門。
第十一條縣財政局根據本縣實際財力及本來發展對債務規模的需求,統籌考慮地方綜合財力、債務餘額、債務風險、債務償還等因素,匯總編制下年度政府性債務新增規模計畫,經縣人民政府同意,並報縣人大審查批准後,上報省財政廳批准。
第十二條縣財政局根據省財政廳下達的規模限額,向債務單位下發《政府性債務規模限額標準通知》。各債務單位據此編制財政性債務預算和融資性債務收支計畫。
第十三條經省財政廳批准的政府性債務預算或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應當嚴格執行。如需調整,應當按規定程式重新報批。
未經依法批准列入政府性債務預算或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的債務項目,政府不承擔還款責任。
第十四條政府性債務管理以綜合債務率為預警指標,以逾期債務率、新增債務率為控制指標。縣財政部門應及時進行預期分析,定期向縣政府報告政府性債務還本風險情況。當綜合債務率超過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警戒線時,縣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應及時根據省政府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綜合債務率=政府性債務餘額/綜合財力×100%,以100%為警戒線,超出100%進行預警;
逾期債務率=(年末逾期債務餘額/年未債務總餘額)×100%;
新增債務率=(新增債務餘額/綜合財力×100%,對於債務率進入黃色警戒區的,新增債務率不得超過上年增幅);
政府性債務餘額=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20%;
綜合財力=公共預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國有資本經費預算支出。
第四章政府性債務的舉借
第十五條債務單位依據《政府性債務規模限額標準通知》舉借政府性債務或為政府性債務對外提供擔保,需經其主管部門審核,縣財政局審查,報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六條債務單位舉借政府性債務時,應向財政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政府性債務規模限額標準通知》;
(二)項目融資意向書;
(三)項目建設批覆檔案;
(四)債務單位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五)資信證明;
(六)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申請提供擔保的債務單位,應向財政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政府性債務規模限額標準通知》;
(二)擔保申請表,申請表應載明擔保人、債權和債務人名稱,擔保項目名稱、內容,擔保債務的數額、期限、利率,債務人配套資金數額,償還債務資金來源,擔保人償還責任落實等情況;
(三)項目建設批覆檔案;
(四)償還債務方案;
(五)債務單位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六)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財政部門受理債務單位申請後,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二)是否符合公益項目範圍;
(三)是否已納入財政預算或融資性債務收支計畫;
(四)還款資金來源和責任落實情況;
(五)融資財務成本、債務期限結構的合理性;
(六)擔保措施是否合法合規;
(七)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對舉借政府性債務或提供擔保的審查工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並出具審查意見,情況特殊的,可延長5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在批准融資前,借款單位須出具財政部門的標準通知和審查意見,經審核確認後方能審批發放。債務單位在融資擔保契約簽訂後10日內,應將契約副本抄報本級財政部門。
第五章政府性債務的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條政府性債務資金應專項用於公益性項目,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不得用於競爭性項目,經常性支出和平衡財政預算。債務單位應按照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
第二十二條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項目,應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對政府性債務資金的使用效益負責。需要進行招標和政府採購的,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政府性債務資金使用實行審核管理,縣財政部門應根據借款契約、建設工程契約和項目進度,逐步審核債務單位的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四條政府性債務資金實行“雙控”管理,債務單位開設政府性債務資金專戶,縣財政部門預留印鑑,共同管理政府性債務資金。債務單位和縣財政部門應建立政府性債務項目專門台賬,每季末債務單位、財政部門、金融機構進行定期對賬,動態監控債務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五條債務單位在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工程項目完工後應及時辦理工程決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報送縣財政部門評審、批覆後,作為辦理工程結算和增加固定資產的依據。
第六章政府性債務的償還
第二十六條政府性債務按照“誰舉債、誰償還”的原則確定償債責任主體,落實償債資金來源。舉借政府性債務的部門單位為政府性債務責任主體,其法人代表為償債行政責任人,對償還政府性債務承擔行政領導責任;其主管部門主要領導為償債監督行政責任人,承擔對償債行政責任人組織償還政府性債務工作的監督責任。
第二十七條政府相關部門單位應對現有政府性債務進行逐項清理核實,確認債務主體,查清債務規模、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和還款時間順序,制定切實可行的償債計畫,逐步消化存量債務。
第二十八條債務單位應按照融資、擔保等有關協定償還到期政府性債務。下列資金可作為償債資金的主要來源:
(一)債務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後的收益;
(二)債務責任主體的自有資金和資產處置收益;
(三)經批准處置的國有資產收入;
(四)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償債資金;
(五)經批准的政府償債準備金;
(六)債務責任主體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條經同級政府批准,需用財政資金償還的政府性債務支出,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債務單位需用財政資金償還政府性債務,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列入本部門單位年度預算。
財政部門按照經依法批准的預算及時撥付償債資金。
第三十條經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償債準備金,通過預算安排等方式籌措,償債準備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償債準備金餘額原則上不低於上年末政府性債務餘額的1%。
第三十一條償債準備金的來源: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償債準備金的增值收益;
(三)依法可以用於償還政府性債務的其他資金。
第三十二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債務單位可向財政部門申請使用償債準備金:
(一)因債務單位資金周圍困難,需由財政部門墊付政府性債務本息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項目喪失償債能力的;
(三)其他經縣政府依法批准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債務單位申請使用償債準備金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政府性債務項目已經列入政府性債務預算或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
(二)有相應的資產作抵押;
(三)與財政部門訂立了還款契約或協定;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三十四條債務單位應在約定期限內歸還財政部門代其墊付的償債準備金。逾期未歸還的,債務單位不得再次申請使用償債準備金。
第三十五條財政部門應定期向同級政府報告償債準備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
第三十六條墊付償債準備金的歸還期限,可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一般控制在半年以內,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七章融資平台公司的名錄管理
第三十七條縣財政局對符合《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規定,主要承擔政府公益性項目融資、建設、運營的融資平台公司實行名錄管理。
第三十八條每年6月30日前,融資平台公司將工商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公司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公司章程等基礎資料報縣財政局,縣財政局匯總融資平台公司名錄後,上報至省財政廳審核,核發《融資平台公司管理登記卡》,作為融資平台公司政府性債務融資準入依據。
第三十九條融資平台公司申請舉借政府性債務和償債準備金時,必須出示《融資平台公司管理登記卡》。
第四十條融資平台公司名錄定期更新,動態管理。如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內容上報縣財政局,由縣財政局上報省財政廳重新認定是否符合名錄條件;
(一)變更組織形式;
(二)調整業務範圍;
(三)分立或者合併;
(四)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未納入融資平台公司名錄管理的任何其他企業法人,不得舉借政府性債務。
第八章政府性債務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債務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規定向主管部門和縣財政部門報送項目財務報告、單位財務報告和償債計畫落實情況報告。
第四十三條債務單位每年應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政府性債務資金使用報告。財政部門每年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送政府性債務資金使用報告。
第四十四條在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項目實施期內,審計部門應對債務單位的債務資金使用情況和償債計畫的落實情況進行年度審計,項目終了時進行結算審計。
第四十五條財政部門應切實履行對政府性債務的監管職責,將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項目納入績效管理,對項目的社會經濟效益、功能作用等進行全面的績效評價。
第四十六條財政部門應建立覆蓋所有債務單位的政府性債務管理信息系統,加強與銀行信貸登記諮詢、企業徵信等管理系統的對接,夯實政府性債務管理基礎。
第四十七條債務單位在舉借、使用及償還政府性債務資金時,應在5個工作日內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政府性債務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全面、準確地反映政府性債務變化情況;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債務統計和債務分析評價的月報、季報和年報。未按規定及時、如實報送有關政府性債務報表和信息的,縣政府將對相關部門單位給予通報批評。
第四十八條審計部門應將政府性債務資金的舉借、使用、償還等情況列入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範圍,審計結果作為考核領導幹部的依據。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屬於《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該條例規定予以處罰或處分。
第五十條違反法定程式舉借政府性債務或為政府性債務提供擔保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性債務資金的,縣人民政府將對相關部門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國家、省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國債轉貸資金、地方政府性債券等政府性債務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