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涉農整合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辰谿縣涉農整合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是辰谿縣為規範我縣涉農整合資金項目管理,確保全縣的涉農整合資金建設項目順利實施制定的辦法。

辰谿縣涉農整合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縣涉農整合資金項目管理,確保全縣的涉農整合資金建設項目順利實施,根據中央、省、市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建設項目,是指各鄉鎮申報、涉農主管部門、縣扶貧辦審核篩選,經縣統籌整合涉農資金工作領導小組聯席會議(以下簡稱“縣聯席會議”)審定通過的主要用於“兩不愁、三保障”的產業扶貧項目、貧困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其他用於貧困地區或貧困人口的建設項目。
第二章項目管理與部門職責
第三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該轄區範圍內的涉農整合資金項目的申報、200萬元以下項目的實施、項目資料的整理及項目情況的報送、項目實施中的問題協調及處理;負責200萬元以下項目的工程質量;負責轄區內所有項目200萬元以下的請款申請;負責轄區內50萬元以下項目的資金管理與撥付;配合項目的檢查、驗收。
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全縣涉農整合資金業務範圍內的項目規劃、設計、審核、匯總排序;負責組織對涉農整合資金200萬元以上項目的實施;審查各鄉鎮提出的涉農整合資金建設項目;負責對項目的行業技術指導以及質量、工程量的核定;參與縣整合辦統一組織的檢查督導和項目驗收。
縣扶貧辦負責組織相關部門編制建設項目實施方案;審核、篩選、匯總全縣的涉農整合資金建設項目;參與全縣涉農整合資金建設項目檢查督導和項目驗收。
縣財政局負責配合各主管部門對涉農整合資金建設項目進行審查;負責根據縣聯席會議審定意見下達資金計畫;嚴格執行國家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保證資金安全運行;參與全縣涉農整合資金建設項目的檢查和驗收。
縣發改局負責全縣所有涉農整合資金項目的立項、申報、批覆。
縣監察局、縣審計局負責項目的事前、事中、事後的監督檢查;縣審計局負責涉農整合資金項目的跟蹤審計和決算審計。
縣聯席會議負責審定並批覆全縣涉農整合資金項目的實施計畫和資金分配方案。
第四條涉農整合資金建設項目中產業扶貧項目的實施主體的資格認定由業務主管部門會同縣扶貧辦聯合審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實施主體的資格認定由業務主管部門審定;200萬元以下項目中涉及公共安全或者技術性比較強的,經縣聯席會議批覆後,可以由業務主管部門實施。
第五條涉農整合資金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
(一)200萬元以上的項目實行公開招投標,由招標單位(業務主管部門)發出招標公告;
(二)2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鄉鎮人民政府集體研究,可採取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項目建設單位,縣扶貧辦、縣財政局、業務主管單位參與監督。
第六條涉農整合資金建設項目預算評審、決算審計:
(一)50萬元以上的新建項目、20萬元以上的維修項目應當進行預算評審、決算審計。
(二)50萬元以下的新建項目、20萬元以下的維修項目由鄉鎮財政所、扶貧工作站會同相關鄉鎮主管部門進行審查、核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三)所有的產業扶貧項目經縣聯席會議審批後,按審批的實施方案執行,實行縣級報賬制。
第七條涉農整合資金項目中產業扶貧項目,縣按照項目的實施方案對項目實施的其中符合涉農資金支持的某一環節進行補貼扶助或者對項目建設單位的用於項目實施的貸款貼息,貼息額度不超過“扶貧財銀保”。
第八條涉農整合資金建設項目符合政府集中採購條件的,必須履行政府集中採購程式。
第九條涉農整合資金項目實行項目公示制。項目實施前,項目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要把項目名稱、目標、任務、資金來源、建設內容和規模等以村為單元在項目區進行公示,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
涉農整合資金項目建設必須嚴格按照批覆的實施方案組織施工,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按時完工,不得降低建設標準和工程質量。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後,要及時通知縣扶貧辦、縣財政局、項目主管部門到現場檢查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重大問題及時向縣領導報告。有關項目申報及建設的相關檔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實施方案、招標投標資料、階段性項目建設總結、檢查驗收資料、資金審批和審計報告、工程監理報告、技術資料、文字材料、圖片照片、統計數據和錄像聲像資料等,項目主管單位要按年度整理裝訂成冊,分類歸檔保存,專人負責管理。
第三章資金管理與結算
第十條涉農整合項目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和報賬制管理。
(一)所有實施項目的資金撥付由具體項目實施單位向縣整合辦提出申請,縣扶貧辦和業務主管部門審核,由縣整合辦匯總,報請縣聯席會議通過。
(二)項目資金實行分級結算。50萬元以下項目的資金、20萬元以下的維修項目,項目經驗收合格後資金撥付到鄉鎮,項目建設單位提交合法的支出憑證(請款申請、驗收報告、施工協定、發票),由鄉鎮辦理結算,項目實施不得超過預算,否則由實施單位自行負責。
50萬元以上工程建設項目、20萬元以上的維修項目,實行縣級報賬制,項目建設單位提交合法的支出憑證(請款申請、驗收報告、施工協定、發票),經縣扶貧辦和主管部門審核,縣財政局按照縣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給予直接撥付。
第十一條涉農整合資金項目不得用於下列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彌補企業虧損;
(四)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農場、林場棚戶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五)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六)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九)企業擔保金;
(十)其他與省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八條規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項目檢查與驗收
第十二條檢查驗收的依據為經縣聯席會議批准的項目實施計畫。
第十三條實施單位自查。工程完成後,各鄉鎮、項目主管部門要及時組織人員對實施的工程項目進行全面的自查工作,重點是依據實施方案,檢查是否按設計要求完成了工程建設任務,項目質量是否達到設計標準和要求。自查完成後,寫出自查報告,連同驗收申請,報縣整合辦申請項目驗收。
第十四條項目驗收需提供的資料:驗收申請,自查報告,單位自查表,工程實施情況專題報告,工作總結、匯報,工程完成情況統計表,施工契約書,承包契約書,採購契約書,主要材料、苗木、籽種、化肥、設備等合格證書,招標投標資料、監理報告、竣工圖以及圖片照片等。
第十五條檢查驗收主要內容:
(一)項目任務和投資是否按計畫完成;
(二)建設項目是否按規定組織實施;
(三)項目質量是否達到設計標準和要求;
(四)資金撥付、管理與使用是否符合財務制度;
(五)項目管護措施是否落實到位;
(六)各項效益指標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七)項目檔案、信息報送等管理措施是否落實。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建立健全涉農整合資金項目責任追究機制,項目實施單位是項目管理的第一責任人,項目實施單位的主要領導對項目管理負主要責任。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暫緩撥款、收回項目資金,並予以通報批評,同時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追究當事人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項目實施單位和主管部門虛報項目、虛報投資總額,套取、騙取項目資金的;截留、挪用、擠占項目資金的。
(二)擅自變更項目實施計畫和項目預算,改變建設內容,降低建設標準的。
(三)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單位對項目申請檔案和資料把關不嚴,造成不良後果的;因管理不當或工程質量原因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中所指“以下”不含本數,“以上”含本數。
第十九條本辦法出台之前有關制度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縣聯席會議是指:由縣政府縣長任組長,常務副縣長和分管扶貧、分管農業副縣長任副組長,縣政府辦、財政、發改、監察、審計、農業、水利、交通、扶貧、國土、林業、環保、住建等相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辰谿縣統籌整合涉農資金工作領導小組聯席會議。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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