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規範政府性投資行為,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性投資決策和組織實施程式,提高投資效益,控制投資成本,根據財政部《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省財政廳《湖南省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操作規程》、《湖南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性投資應遵循“量力而行、因地制宜、綜合平衡”的原則和“保重點、保民生、促發展”的總體要求,重點投向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性投資項目是指利用政府性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其資金來源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各類專項管理資金;
(三)政府性基金;
(四)政府性融資;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是指對政府性投資項目建設、評審、資金、監督等進行全過程的管理。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四條政府性投資項目建設應當嚴格執行項目審批制、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質量責任制、工程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
第五條政府性投資項目預算評審應當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基本建設程式審批。凡應急、救災、除險等特殊建設項目,按照特事特辦、急事急辦的原則,經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後可先行組織實施,再按規定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造價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工程清單和工程預算,工程預算不得超過發改部門核准的投資額或上級下達的專項資金額度。
第七條政府性投資項目預算評審的審批許可權。投資額在50-100萬元的項目,經分管縣領導審批;投資額在100-500萬元(含100萬元)的項目,經分管縣領導審核後報常務副縣長審批;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項目,經分管縣領導和常務副縣長審核後報縣長審批。
第八條嚴格控制工程預算變更。項目變更應當遵循科學節約的原則,建設單位在設計圖紙時應當設計的而沒有設計,原則上不得變更增加預算。在建設過程中因價格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其他因素確需變更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縣審計、財政部門現場勘查簽署意見後報請縣人民政府領導批准。
第九條變更增加審批許可權。變更增加投資額在20萬元以下的項目,經分管縣領導審批;變更增加投資在20-100萬元(含20萬元)的項目,經分管縣領導審核後報常務副縣長審批;變更增加投資在100-500萬元(含100萬元)的項目,經分管縣領導和常務副縣長審核後報縣長審批;變更增加投資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經縣政府常務會議集體審議決定。
第十條變更未按規定程式審批而擅自增加投資額的,財政部門不予評審、不予撥付資金。
第三章 評審管理
第十一條政府性投資項目預算評審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規範、績效優先、細化預算、突出重點”的原則;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應按照統一組織、統一範圍、統一標準、統一程式的要求,有計畫地組織評審。
第十二條政府性投資項目預算評審的內容包括:
(一)項目設立依據、設計圖紙、項目預算、資金規模及資金來源渠道等基礎性審核;
(二)項目概算、預算準確性、合規性審查;
(三)《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執行情況;
(四)其他需要評審的內容。
第十三條政府性投資項目的預算評審程式:
(一)項目建設單位根據縣發改部門的審批(核准)檔案向縣政府提出評審申請,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初審後報常務副縣長審簽;
(二)項目建設單位根據縣政府領導簽署的意見,向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提供評審所需的檔案、圖紙、預算及相應的電子文檔等資料;
(三)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收到資料後,在規定時間內,根據評審項目任務制定評審計畫,安排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評審人員實施評審;
(四)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將評審初步意見向縣財政局分管領導匯報;
(五)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向項目建設單位出具項目的評審意見,項目建設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評審意見簽署書面反饋意見;
(六)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根據評審意見及項目建設單位反饋意見出具評審結論,對重大項目或重點項目的評審結論,應當按程式呈報縣政府分管領導及常務副縣長、縣長。
第十四條評審額度。投資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新建和其變更增加項目的預算由縣財政部門負責評審;投資額在20-50萬元的改(擴)建和其變更增加項目的預算、結算由縣財政部門負責評審。投資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項目的結算、決算由縣審計部門負責審計。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下新建項目和20萬元以下的改(擴)建項目的資金結算由縣財政部門和建設單位共同審核。
第十五條預算評審時限:投資額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的,自送達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下達評審結論;投資額在500-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10個工作日內下達評審結論;投資額在1000-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15個工作日內下達評審結論;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20個工作日內下達評審結論(特大型建設項目,評審工作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應履行的主要職責:
(一)建設單位要積極配合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開展評審工作;
(二)建設單位應對所有送審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三)建設單位應按評審結論開展後續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應履行的主要職責:
(一)依法開展預算評審工作,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具評審報告,並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二)及時向縣財政局分管領導報告評審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三)管理評審檔案;
(四)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以預算評審結論為上限確定工程招標控制價。工程招標控制價確定後,招標時總價和單價均不得突破。項目未經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預算評審的,建設單位不得進行項目招投標。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對政府性投資項目建設資金應當設立專門賬戶,按照基本建設財務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資金規定的用途使用項目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轉移建設資金,不得列支與本項目無關的支出。
第二十一條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的撥付遵循“按計畫、按預算、按程式、按進度、按契約”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單位付款請求、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契約條款、監理單位的工程款支付意見等填報辰谿縣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直接支付申請表。縣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資金直接支付申請表後7個工作日內撥款。
第二十三條建設期間支付工程進度款不得超過完成工程量價款的70%,其餘部分按審計結論支付。
工程決(結)算未經縣審計部門審計,縣財政部門、建設單位不得支付工程款餘款。
撥付項目資金餘款時應當預留不低於工程價款5%的質量保證金,在建設工程契約約定的缺陷責任期滿後支付。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項目結餘資金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財政預算安排項目資金和上級專項資金的結餘資金按規定繳入國庫;
(二)融資項目的結餘資金留存項目建設單位;
(三)拼盤項目結餘資金按資金比例計算並做出相應處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應當接受上級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同時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及全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項目建設單位負責項目建設的全程監督。
第二十七條縣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縣發改、審計、監察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對政府性投資重大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第二十八條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實行信息公示制度。政府性投資年度項目計畫和年度項目資金計畫應當在辰谿縣入口網站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對在財政投資評審中發現項目建設有關單位違反財政法規的行為,由縣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縣財政部門、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國務院、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使用中央和省財政性資金的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