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城建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辰谿縣城建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城建專項資金管理,保證資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辰谿縣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辰政辦發〔2015〕56號)、《辰谿縣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直接支付暫行辦法》(辰政辦發〔2014〕1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建專項資金是指縣本級財政預算內安排的資金。
第三條城建專項資金管理遵循依法設立、規範管理,嚴格審批、權責明確,科學論證、績效優先,公平公開、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項目的確定,由主管部門會同縣財政局提出方案,報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縣長審批。
第二章資金使用範圍
第五條城建專項資金用於市政設施維護建設、城鎮規劃、城市環境衛生、污水處理、劉曉森林公園建設、創園林縣城、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面支出。
第六條城建專項資金不得用於購買辦公設備、交通工具,不得用於發放工作人員補助、辦公經費等人員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資金審批撥付
第七條業主單位依據施工契約和實際完成工程量提出撥付申請,報主管部門審核。
第八條縣財政部門根據工程進度,據實核定撥付金額,按照《辰谿縣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直接支付暫行辦法》(辰政辦發〔2014〕12號)檔案規定,填報直接支付表報送縣政府,經縣長辦公會議審定後,直接撥付到施工單位。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財政局可以暫緩或停止撥付專項支出資金:
(一)違反基本建設程式的;
(二)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的;
(三)資金未按規定實行專款專用的;
(四)對城建專項資金截留、擠占或挪用的;
(五)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的;
(六)信息資料嚴重失真的。
第四章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條縣財政局要加強對城建專項資金的監督與檢查,及時了解掌握資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設進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切實加強城建專項資金的管理。
第十一條縣住建局、縣財政局要配合審計和監察等監督部門對城建專項資金的支出合理性進行審計和檢查。
第十二條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分清責任,嚴肅處理。對截留、擠占、挪用城建專項資金,擅自變更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改變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以及因工作失職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將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資金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根據《辰谿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辰谿縣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辰政辦發〔2013〕12號)、《辰谿縣財政局關於印發〈辰谿縣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辰財〔2015〕74號)檔案對項目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根據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可採用因素分析法、公眾評判法對項目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縣財政部門根據評價結果向縣政府報告,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下年度安排部門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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