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重點項目協調指揮部管理暫行辦法

辰谿縣重點項目協調指揮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重點項目實施的組織領導,規範重點項目協調指揮部的管理,營造良好的施工環境,有力、有序、有效地推進重點項目建設,確保重點項目建設任務按期保質保量圓滿完成,結合我縣實際,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項目協調指揮部是指負責重點項目的指揮、管理和協調工作的臨時性管理機構。
第二章批准設立
第三條具備以下條件可設立項目協調指揮部:
(一)政府性投資項目1億元以上、PPP模式項目總投資3億元以上或企業投資項目5億元以上(第一年投資需在1億元以上),可設立項目協調指揮部。投資額未達到上述標準,不得設立項目協調指揮部,由分管縣領導和責任單位負責實施完成。
(二)專業技術含量高和有重大建設安全風險的項目,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原則上可設立項目協調指揮部。
第四條設立項目協調指揮部的程式:
(一)各項目業主根據項目建設需要每年年初向縣發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請;
(二)縣發展和改革局聯合相關部門核實情況;
(三)由縣發展和改革局報縣委、縣人民政府批准設立。
第五條項目協調指揮部每年年初確定一次,續建項目協調指揮部不再另行行文。
第六條項目協調指揮部工作職責:
(一)協助辦理立項、規劃、國土、環評等行政許可審批;
(二)協助征地拆遷、青苗補償等工作;
(三)負責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工程變更、工程建設資金等進行全面監管;
(四)負責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施工單位做好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執行縣委、縣政府相關檔案和指示精神;
(五)監督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做好相關技術資料,負責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及施工許可證的辦理;負責工程竣工驗收,做好工程竣工決算準備工作;
(六)及時協調解決項目推進過程中遇到的其他問題。
第三章人員組成
第七條項目協調指揮部按照指揮長、副指揮長、辦公室三個層次設立機構,配備人員一般不超過10人,因工作需要確需增加人員的,抽調人員由項目協調指揮部提出,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抽調人員由縣組織、人社部門辦理抽調手續,原則上不得同時抽調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指揮部。
第九條抽調人員在抽調期間原則上不再承擔原單位工作,確因工作需要兼顧原單位工作的,必須報分管縣領導批准同意。
第十條項目完成總投資的二分之一,或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基本完成的,項目協調指揮部抽調人員相應減少;項目主體工程完工後,項目協調指揮部抽調人員一般不超過5人。
第十一條項目協調指揮部人員的考勤和考核,按縣委、縣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抽調人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抽調期滿後,被抽調人員必須及時回原單位工作。
第四章經費管理
第十二條屬政府性投資項目的項目協調指揮部,縣財政每年安排工作經費不超過20萬元,分批撥付;屬PPP模式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的項目協調指揮部,縣財政不單獨安排工作經費。
第十三條項目協調指揮部工作經費實行包乾制,超支不再追加預算,結餘結轉下年度。
第十四條項目協調指揮部工作經費支出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財經制度,由縣財政局統一審核,實行集中支付,並自覺接受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項目協調指揮部牽頭縣級領導和抽調工作人員只能在一個項目協調指揮部領取加班補助。加班補助發放標準按《辰谿縣工程建設指揮部財務管理辦法》(辰政辦發〔2016〕22號)規定執行,並以書面報告形式(附明細表)報請縣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發放。
第五章機構撤銷
第十六條項目完工後,項目協調指揮部要儘快督促項目業主和相關職能單位在三個月內完成工程竣工驗收,項目協調指揮部隨即自然撤銷;如因特殊情況確需安排人員留守的,由項目協調指揮部提出申請,報縣人民政府批准,但原則上不再安排工作經費。
第十七條單個項目協調指揮部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確需延續的,由項目協調指揮部報請縣人民政府批准。項目協調指揮部撤銷時,項目協調指揮部應與項目業主單位做好銜接工作,完善移交手續,項目後續工作由項目業主單位負責完成。
第十八條項目協調指揮部撤銷時,應以書面形式報縣發展和改革局備案。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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