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政府性債務償債準備金管理暫行辦法

辰谿縣政府性債務償債準備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政府性債務償還能力,防範和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維護政府信用,根據《湖南省政府性債務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政府性債務償債準備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債務是指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所屬單位(含融資平台)直接舉借、拖欠或通過合法擔保形式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條件下需要由縣人民政府償還的債務。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債務償債準備金(以下簡稱償債準備金)是指縣人民政府為防範政府性債務風險而設立的專項用於償還到期政府性債務的準備金。
第五條政府性債務按照“誰舉債,誰償還”的原則確定償還責任主體。
第六條償債準備金由縣財政部門負責籌集管理,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七條償債準備金每年按年初政府性債務餘額的2%籌集。
第二章償債準備金的來源
第八條 償債準備金的來源: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1.縣財政從年度公共財政預算收入總額中計提1.5%;
2.從縣本級國有土地(重大建設項目用地外)出讓總價款中提取5%,重大項目用地出讓總價款中所需提取的比例由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3.從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中提取5%;
4.從縣本級罰沒收入中提取5%;
5.縣財政從每年新增財力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二)償債準備金的增值收益,即償債準備金的利息收益。
(三)依法可以用於償還政府性債務的其他資金:
1.債權回收、抵押資產變現、債務項目經營收益收入轉入;
2.可以用於償還政府債務的其他資金。
第三章償債準備金的使用
第九條 償債準備金主要用於:
(一)經縣委、縣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的貸款貼息;
(二)按規定應由縣財政直接償還的到期債務本息;
(三)償還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項目完全喪失還款能力的政府擔保債務本息。
(四)其他經批准償還或墊付的政府債務。
第十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債務單位可向財政部門申請使用償債準備金:
(一)因債務單位資金周轉困難,需由財政部門墊付政府性債務本息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項目喪失償債能力的;
(三)其他經縣政府依法批准的情形。
第十一條債務單位申請使用償債準備金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政府性債務項目已經列入政府性債務預算或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
(二)有相應的資產作抵押;
(三)與財政部門訂立了還款契約或協定;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二條債務單位應在約定期限內歸還財政部門代其墊付的償債準備金。逾期未歸還的,債務單位不得再次申請使用償債準備金。
第十三條墊付償債準備金的歸還期限,可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一般控制在半年以內,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未列入當年度償債準備金支出計畫的政府債務項目,原則上不得以償債準備金支付或墊付。
第四章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縣財政部門應定期向縣級政府報告償債準備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
第十六條縣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單位使用償債準備金情況的監督檢查。縣監察局、審計局應當依法對償債準備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七條 在管理使用償債準備金過程中,有單位和個人違反財政法律法規行為的,依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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