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村級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辰谿縣村級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村級財務管理,保護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民眾的切身利益,促進農村基層廉政建設,確保對村級財務有效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村級組織財務統一實行“村賬鄉代理”,由鄉鎮財政所負責會計業務工作,依託現有財務軟體,代理村級財務會計工作。各村級組織配備1名專職或兼職報賬員,鄉鎮經管站負責村級財務監管工作。
第三條 縣農村經營管理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村級財務、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構建集體產權交易體系進行指導、審計和監督。包括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貫徹、各項制度的建立、從業人員的培訓及考核等。
縣財政局依照《會計法》的規定負責全縣村級財務會計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是本轄區村(社區)集體財務管理的主體,負責轄區內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具備條件的鄉鎮經管站和財政所合署辦公。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章 收支管理
第四條 村級集體收入包括:①財政下撥的村級補助收入;②資產資源發包、租賃收入;③資產變價收入;④接受贊助、捐贈的收入;⑤土地有償使用收入;⑥一事一議籌資收入;⑦村集體經營收入;⑧專項撥款;⑨其它收入(包括利息、返還款、獎金等)。
第五條 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村級組織所有收入都必須先撥入(或繳存)村級財務核算中心專戶後方可使用,不準坐收坐支,不準“白條”抵庫,不準公款私存。各級財政及其他各部門撥付給村級組織補助資金、項目資金按照鄉鎮財政資金監管要求在審驗合格後由鄉鎮財政所及時撥付給村級財務核算中心專戶,不能直接撥付到村。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項目資金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高效使用。其它各項村級收入應在發生後2天內按規定繳存“核算中心”專戶管理。
第六條 嚴格票據管理。村級統一使用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印製的專用票據,收入票據由鄉鎮財政所統一管理,嚴禁使用自製票據、白條或其他票據。
第七條 實行備用金制度。村級組織的備用金額度由鄉鎮根據其資金存量和日常開支需要確定額度,最高不超過2000元,備用金由村報帳員管理。
第八條 嚴格規範報賬流程:村報賬員負責原始憑證的初審,並將初審合格後的原始發票及相關資料交村監督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監督委員會簽字並加蓋監督委員會審核印簽,再交村級組織財務負責人審批;500元以上開支,監督委員會審查後,由村、支兩委集體審批,村支書、村主任會簽;2000元以上的開支,監督委員會審查,經3人簽字後,由村、支兩委集體審批,村支書、村主任會簽,再由鄉鎮會計填制支出報賬單,經鄉鎮財政所長審核後,報鄉鎮分管財貿領導審批方可報賬,否則代理中心可拒絕報賬。
第九條 嚴格審核報銷憑證。代理機構在受理報賬業務時,支出的原始票據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能報銷入賬:①填制憑證的日期和編號;②填制憑證的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的姓名;③經辦人員、證明人的簽名或蓋章,並說明用途及事由;④接受單位的名稱;⑤經濟業務必須真實合法且內容齊全,內容主要有項目、數量、單價、金額等;⑥審批人簽字,村務監督委員會簽章;⑦工程項目票據,必須附有村民(或代表)會議記錄、施工契約、項目決算書。
第十條 公務接待及會議費管理
1.公務接待費村級實行“零招待”;
2.會議費參照縣會議費管理辦法執行,具體標準由鄉鎮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一條 差旅費管理。出差必須按規定報村主要負責人同意,經鄉鎮主要負責人批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其標準參照《辰谿縣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辰財〔2014〕158號)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報刊費。訂閱報刊只能限訂黨報黨刊,且全年報刊費不能超過500元。
第十三條 村幹部報酬嚴格按照中央省市有關保障村級組織運轉經費的檔案精神執行,不得巧立名目擅自發放任何費用。
第三章 財務監督
第十四條 資金賬戶管理。由鄉鎮村級財務核算中心在當地銀行開設統一賬戶,不得與其他部門資金賬戶混淆共用。村級所有資金的收入和支出要全部納入“核算中心”專戶監管。村賬鄉代管賬戶預留鄉鎮村級財務核算中心公章及鄉鎮長、出納員等印鑑,各村不得另行設立賬戶。支票、財務印鑑分別保管。
第十五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應切實加強對村級財務的民主監督,充分發揮民主理財的作用,保證農民民眾對集體財務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村務監督委員會由村級組織成員(或代表)大會推選產生,原則上與村民委員會換屆同期舉行,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相同,一般由3名成員組成,可以連選連任,村幹部及其直系親屬不得兼任。村務監督委員會要切實履行職責,財務審核專用章由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掌管,凡未經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簽字蓋章的票據,一律不得入賬。
第十六條 嚴格崗位設定管理,會計、出納必須分設。村書記、村主任不得兼任報賬員,其直系親屬不得從事本村財會業務工作。
第四章資產資源管理
第十七條農村集體資產主要包括:村集體所有的房屋、建築物、道路、機械、設備、設施,經濟林木以及庫存物資等。農村集體資源主要包括:村組集體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山、荒灘、水面和礦產等。
1.村集體資產資源要專門設立台賬,分門別類進行登記。資產資源台賬登記必須做到內容全面、數量準確、賬實相符、保管有序。
2.資產資源的發包、租賃、拍賣、出讓、抵押、入股必須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併合理確定價格,擬定好相關契約協定,嚴防資產流失。
3.資產損毀、報廢的處理,必須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後,方可做出損失處理。
4.村集體每年都要組織人員對資產資源進行定期清查,清查結果要向村民進行公布,並報會計服務中心備案,做出相應賬務調整。
第五章財務公開
第十八條財務公開的內容包括財務預決算、各項收入、各項支出、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及民眾要求公開的其它事項。對幹部報酬、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發包、土地徵用補償、“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惠農補貼、優撫、福利、救濟等事項要逐項逐筆進行公布。
第十九條堅持實際、實用、實效的原則,在便於民眾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財務公開欄。除利用公開欄公開外,還要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召集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印發村財務公開清單等方式進行公開。
第二十條堅持每季度進行一次財務公開,每季度第一個月15日內,由鄉鎮“核算中心”提供上季度財務收支明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並以檔案形式下發至各村,予以公開。鄉鎮要安排專人現場拍照,連同公開底冊整理裝訂,一併存檔管理。
第六章檔案管理
第二十一條按照《檔案法》的規定,實行紙質檔案和介質檔案雙重管理。對各種財政、財務、會計、惠農補貼等資料定期收集整理,按順序裝訂成冊,立卷歸檔,由鄉鎮代理,專人保管。
第七章經濟審計
第二十二條縣農村經營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各鄉鎮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制訂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村審計人員管理、業務培訓及農村審計證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對重點村進行直接審計和對鄉鎮審計的複審。
各鄉鎮成立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開展本鄉鎮的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制訂本鄉鎮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計畫及方案,並將審計工作計畫、實施方案及審計情況上報縣農村經營管理局備案。
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接受上級審計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審計的內容: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財務會計報表、憑證、賬簿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資產、負債、損益、分配情況;土地徵用補償費收支和建設項目預算、決算情況;政府所撥資金、物資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接受捐贈資金、物資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一事一議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其他需要審計事項。
第二十四條村級組織的財務收支情況,要每年審計一次。各鄉鎮建立審計跟蹤回訪制度,村級組織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制訂審計整改工作方案,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五條審計機構對村級財務審計後,應出具書面審計報告,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針對審計的相關情況,製作《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財經法紀的財務行為給予處理、處罰,作出《審計決定》並及時送達被審計單位執行。村負責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在公布參加下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名單10日前公布。因辭職、罷免、職務終止等原因任期未滿離任的,審計結果在離任一個月內公布。村民對審計結果有異議的,有權要求審計單位作出解釋說明。村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報告和結果應報送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八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對於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機構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拒絕提供賬簿、憑證、會計報表、資料和證明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轉移、隱匿、篡改和毀棄會計報表、憑證、賬簿,以及其它與財務收支有關資料的;
(四)拒不執行審計結論和決定的;
(五)阻撓、抗拒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或者打擊報複審計人員、舉報人員的;
(六)未按規定進行財務公開的;
(七)私設小金庫的;
(八)未按規定亂髮錢物、變相公款旅遊的。
第二十七條鄉、村兩級財務人員違反有關財務管理規定,造成集體資產損失的,依法賠償;侵占集體資產資金的,如數退賠;涉及國家工作人員及村幹部違法違紀的,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移交有關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審計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與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三十條本辦法適用全縣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各鄉鎮所轄社區居委會的集體財務管理和鄉鎮轄區內的村組企業、村民小組的財務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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