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

廈門市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

廈門市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

2013年5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3年6月13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53號公布 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Xiamen municipal government debt management interim measures 
  • 地點:廈門市
  • 類型:管理暫行辦法
頒布,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計畫編制與批准,第三章 舉借、使用與償還,第四章 風險防範與控制,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第六章 附則,解讀,

頒布

(2013年5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6月13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53號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防範和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債務,是指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公用事業單位、經費補助事業單位,以及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經批准舉借,由財政統籌安排資金償還的債務,包括外國政府貸款、國際經濟組織貸款、中央代發地方政府債券、國債轉貸資金,以及符合規定的國內金融機構貸款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政府性債務的編制、舉借、使用、償還和監督管理。國家、省對政府性債務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政府性債務管理遵循舉債適度、風險可控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
第五條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性債務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政府性債務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計畫編制與批准

第六條 政府性債務實行年度計畫管理。政府性債務年度計畫的編制應當根據發展需要,統籌考慮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政府可支配財力。
第七條 公用事業單位、經費補助事業單位以及政府融資平台公司(以下統稱融資平台)依照規定舉借政府性債務的,應當於每年9月底前,將下一年度的政府性債務項目計畫報送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同時將下一年度政府性債務償還計畫建議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政府性債務項目計畫:應當包括項目名稱、立項依據、舉借數額、償還資金來源和期限、防範和化解風險措施等內容。
第八條 償還政府性債務資金來源主要依靠財政安排資金的公益性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以外,不得通過融資平台舉借政府性債務。
第九條 發展改革部門對融資平台報送的政府性債務項目計畫進行審核,並結合財政部門提供的下一年度可安排的,以及未來年度內可預見的政府可支配財力進行統籌,編制政府性債務年度計畫建議,於每年10月底前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條 財政部門根據發展改革部門編制的政府性債務年度計畫建議,對融資平台報送的下一年度政府性債務償還計畫建議進行審核後,編制政府性債務年度計畫草案,並於每年12月底前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舉借政府性債務:
(一)政府性債務償還資金來源和責任主體未落實的;
(二)舉借的政府性債務用於國家明令禁止項目的;
(三)舉借的政府性債務超過財政承受能力的;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自政府性債務年度計畫批准之日起30日內,將政府性債務年度計畫通知相應的融資平台。
區財政部門應當將區政府性債務年度計畫自批准之日起15日內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政府性債務年度計畫確需變更,且調增幅度超過10%的,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重新報送審查和批准。
區政府性債務年度計畫變更的,區財政部門應當自重新批准之日起15日內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級人民政府書面報告,上一年度政府性債務年度計畫執行情況。
區財政部門應當將政府性債務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及時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政府性債務年度計畫編制、批准、變更和執行情況。

第三章 舉借、使用與償還

第十六條 除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外,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不得作為政府性債務的擔保人。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統籌確定政府性債務資金的融資方式、債務利率、債務年限、提款額度和提款時間,由融資平台根據批准的政府性債務年度計畫,與政府性債務資金貸款方簽訂契約。
第十八條 舉借政府性債務的建設項目資金來源中包括自籌資金的,融資平台應當將政府性債務資金和自籌資金按照比例同時到位。
第十九條 政府性債務資金實行專戶共管制度,由融資平台在銀行開設專戶,財政部門與融資平台共同管理和監督,並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 舉借政府性債務的建設項目因調整概算需增加當年政府性債務的,或者因建設項目變更以及不可抗力因素而減少或者未使用年度政府性債務資金的,融資平台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經財政部門核實後按規定予以相應調整。
第二十一條 政府性債務償還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政府性債務年度計畫,按照當年應還本付息金額從財政預算中安排償還資金。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性債務償還準備金(以下簡稱償債準備金)制度。償債準備金由財政部門設立專戶管理,專用於支付或者墊付政府性債務本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償債準備金的來源包括:
(一)上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
(二)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逾期還款收取的滯納金;
(四)償債準備金增值收入;
(五)符合規定的其他資金。
第二十三條 年度償債準備金規模不得少於年度應還本付息需求;因特殊情況,當年償債準備金不足以支付到期政府性債務時,可以按照規定動用財政風險準備金或者財政預算年度預備費。
第二十四條 融資平台償還政府性債務的,應當在債務到期前30日向本級財政部門提出償還申請。財政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及時進行核實,並在債務到期前10日將償還資金直接撥付至融資平台賬戶。融資平台應當將財政部門撥付的償還資金及時、足額還本付息,並在政府性債務償清之日起7日內,向財政部門辦理政府性債務註銷手續。
第二十五條 融資平台未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提出償還申請,或者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的償還資金到賬後未及時、足額償還到期債務本息的,應當依照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 風險防範與控制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性債務監測預警機制,制定防範和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的應急預案。
第二十七條 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舉借政府性債務建設項目的科學論證,防範政府性債務風險。
第二十八條 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性債務統計分析制度。區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匯總本級政府性債務舉借、使用、償還和風險等情況,並按照規定及時上報市財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性債務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對政府性債務進行實時監測,判斷債務風險情況,合理控制債務餘額、還本付息金額與當年政府可支配財力的比例。
市財政部門應當制定債務率、償債率等政府性債務監測指標,並設定每項監測指標的安全區和警示區。
第三十條 市財政部門每半年對市、區政府性債務風險進行統一評估,並將當期風險評估結果作為舉借下一期政府性債務的監控依據。
對政府性債務風險評估後發現存在風險隱患的,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採取風險防範措施,控制下一期債務餘額不得淨增加;當債務風險評估結果表明已出現政府性債務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新增貸款,並採取措施降低債務規模。
當本期風險評估結果發現已存在風險隱患,下一期債務餘額確需淨增加的;或本期出現政府性債務風險,下一期確需新增貸款或者淨增債務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式報批後執行:
(一)屬於市級政府性債務的,由市財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屬於區級政府性債務的,由區財政部門報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一條 財政、發展改革部門和審計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舉借政府性債務建設項目的管理和監督檢查。融資平台應當按照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對舉借政府性債務的建設項目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接受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情況,列入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疇。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用途和批准額度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
(二)截留、挪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
(三)故意隱瞞或者沒有如實統計、報告政府性債務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屬於《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所列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或者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對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依法提供了直接或者間接擔保,以及融資平台為公益性項目舉借且以自有資金償還的債務,因特殊情況無法償還的,按照有關程式批准後納入政府性債務管理。
第三十六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原則上不得舉借政府性債務,對因特殊情況確需舉借的,應當按照規定由上一級政府批准後統籌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解讀

《廈門市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市政府2013年立法計畫確定的正式規章項目。今年5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了《辦法(草案)》,6月13日劉可清市長簽署市政府令第153號,公布《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多年來,廈門市通過舉債融資進行建設,促進了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與此同時,由於我市政府性債務規模呈現迅速增長態勢,政府性債務風險逐漸加大。因此,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建立健全符合本市實際的政府性債務管理的體制機制,將政府性債務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辦法》共分六章,分別從政府性債務的計畫編制與批准,舉借、使用與償還,風險防範與控制,監督與責任等方面做出相應規定。
(一)明晰政府性債務計畫編制與批准程式。要求政府性債務年度計畫的編制應當根據發展需要,統籌考慮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政府可支配財力(第六條);明確了發改、財政部門以及融資平台在政府性債務計畫編制中的相應責任(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等);明確了政府性債務批准及實施的相關要求,包括不予批准的情形、區政府性債務年度計畫的備案制度等(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二)規範政府性債務舉借、使用和償還。一是在舉借方面,明確政府性債務舉借的統一管理,即財政部門應當統籌確定政府性債務資金的融資方式、債務利率、債務年限、提款額度和提款時間,由融資平台根據批准的政府性債務年度計畫,與政府性債務資金貸款方簽訂契約(第十七條);二是在使用上,要求對政府性債務資金實行專戶共管制度,並按照批准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條)。三是在償還方面,要求市、區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性債務償還準備金制度,由財政部門設立專戶,實行專戶核算(第二十二條)。同時,還進一步明確了政府性債務償還的相關程式(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三)加強政府性債務的風險防範與控制。為保證政府性債務風險可控,《辦法》規定了以下措施:一是市、區政府應建立政府性債務監測預警機制,制定防範和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的應急預案(第二十六條);二是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性債務統計分析制度和債務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加強對政府性債務進行實時監控(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三是建立對政府性債務的統一評估制度,並將風險評估結果作為舉借下一期政府性債務的監控依據(第三十條)。
(四)強化政府性債務的責任監督。一是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政府性債務的監督,規定市、區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政府性債務年度計畫編制、批准、變更和執行情況(第十五條),並將政府性債務償還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第二十一條);二是建立區政府性債務的備案制度,加大市政府對區政府性債務的監督力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三是要求財政、發改部門和審計、監察機關應加強對舉借政府性債務建設項目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第三十一條);四是將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和償還情況,列入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疇,(第三十二條),以進一步加強對政府性債務的管理力度。
(五)其他。《辦法》主要是針對政府直接債務進行相應的制度設計,而對於政府或有債務,則在《辦法》附則中作了相應規定,即對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依法提供了直接或者間接擔保,以及融資平台為公益性項目舉借且以自有資金償還的債務,因特殊情況無法償還的,按有關程式批准後納入政府性債務管理。此外,對於鎮政府、街道辦舉借政府性債務的問題,結合《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廈門市鎮村債務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廈府辦﹝2011﹞211號)的相關要求,規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原則上不得舉借政府性債務,對因特殊情況確需舉借的,應當按規定由上一級政府批准後統籌管理”(第三十六條)。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